2007年9月16日 星期日

憲法愛國主義和民主政治文化:哈伯瑪斯的憲政觀

憲法愛國主義和民主政治文化:哈伯瑪斯的憲政觀

作者:徐賁



一、憲法愛國主義 憲法愛國主義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伯瑪斯憲政觀的兩個核心思想。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東、西兩德國家統一所產生的民族認同和公民身份問題時的基本著眼點。哈伯瑪斯堅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民族性為國家統一的基礎。在德國特定的條件下,其理由為:第一、1989年後中、東歐形勢和民族國家間衝突,讓人們看到民族國家並非解決之道;第二、民族主義的興起大大阻礙了經濟和民主改革,造成了歐洲經濟聯體的困難,使得民族認同與全球融合對立起來;第三、兩德統一後,對來自非、亞、拉移民的排斥,落後於時代的清一色“歐洲”文化堡壘思想再度回潮。 哈伯瑪斯認為,存在多元文化差異的人類共同體是不能以民族認同來維繫的。作為統一和融合的基礎,民族主義缺乏價值規範的基礎。。提出現代國家統一的價值規範問題,是哈伯瑪斯“憲法愛國主義”的精髓。哈伯瑪斯提出的問題是:非強制性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結合會是什麼樣的?哈伯瑪斯認為這種結合應從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則標準。哈伯瑪斯認為,戰後德國憲法,即“基本法”(Grundgesetz),體現了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精神, 因此必須將其確立為兩德統一的基礎。哈伯瑪斯反對把兩德的統一僅僅當作“在法律行政上重新組織成一部自行運轉的經濟機器。”〔注1〕統一後的德國必須回答,德國將是一個怎樣的國家。哈伯瑪斯指出,一個民主國家的理性憲法體現了一種預先確立的、抽象化的原則性社會契約,它是一切具體共識和妥協的基礎:“在多元化的社會中,憲法代表一種形式的共識。公民們在處理集體生活時需要有這樣的原則,這些原則因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贊同。這樣一種社群關係是建立在相互承認的基礎上的,每個人都可以期待別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注2〕 “形式普遍性”是相對于實體文化或實體生存世界而言的。形式普遍性承認由差異構成的多元文化整體。形式普遍性的關鍵在於,一個人在憲法共和國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對一個文化群體的親近感(民族感情)之間所存在的關係,並不具有嚴格的概念紐結。這一關係只是歷史的偶然,人們並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維護普遍的公民權利:“今天的‘公民’指的不僅是某個國家的成員,而且是由民權所定義的身份。”〔注3〕對於現代人來說,要緊的不是學會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緊的不是去尋根或尋回與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學會如何批判地查視自己的利益以便進入理性的協商程式。這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 哈伯瑪斯指出:“公民們要組織和平共存,其原則之所以獲得所有人的正當認可,是因為它們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這樣的集體是由人們相互承認的關係所建構的。由於這樣的關係,每個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應享有同等的保護和尊重,他們作為個體,作為種族和文化成員及作為政體成員(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嚴。”〔注4〕哈伯瑪斯所強調的法治程式性和形式性決不等於空洞或無內容。恰恰相反,這種程式性和形式性是以普遍的人權和民權為其基礎的。 哈伯瑪斯在現代國家統一問題上的基本觀點是:民族和傳統文化所形成的共同體是前政治性的共同體,它的成員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體成員。現代意義上的政治共同體與民族或者傳統文化共同體不同,它的維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緣或文化親情,而是刻意構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會公約。這個社會公約就是憲法。社會成員由憲法獲得政治共同體成員的公民身份,承擔起公民身份也就意味著把與此不同類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擱置起來。社會成員對國家的忠誠和熱愛應當是一種政治性的歸屬感,是他在以憲法為象徵的政治共同體內的成員身份的表現,哈伯瑪斯稱其為“憲法愛國主義”。哈伯瑪斯的憲法愛國主義觀對我們思考當前中國面臨的統一問題(包括“回歸”、“不回不歸”和“回而不歸”)具有直接的意義。 二、從民族群體到公民共同體 哈伯瑪斯從“民族”(nation)一詞的變化來描述現代民族國家的演化過程。在羅馬時期,natio是誕生和起源女神,natio, gens(人)或populus(人民)都和civitas(市民)不同,natio, gens或populus都是指尚未形成政治組合的初民或部落。羅馬人甚至用natio指稱“野蠻人”,“未開化者”。哈伯瑪斯寫道:“Nation的確切意義因此是指同祖先的群體,他們由地理因素而成為居留地或毗鄰形式的整體,由共同的語言、風俗和傳統文化因素所凝合,但卻尚未以國(state)的組織形式在政治上成為整體。‘民族’的這種意義經歷了中世紀一直維持到現代的初期。所以康得認為,‘那些自認為因同祖先而組合成社會的群體應當稱作為民族。’”哈伯瑪斯指出,從十八世紀中葉起,nation(民族群體)和staatsvolk(國民)的區別(即“人民”和“政治組織的人民”的區別)逐漸消失。美國的聯邦成員為state,而總體則為nation(現今聯合國成員都是nation),雖然美國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法國革命以後,nation成為國家主權的依據。當今世界上每個nation都理應享受政治自主權。nation一詞的意義也已經從“前政治整體”轉變為“一個具有構建作用的整體,它規定了一個民主政體內部公民的政治身份。”〔注5〕 隨著nation這一概念的深刻變化,nation集體身份的含義也發生重要變化。這種集體身份先前強調的是民族起源的自然屬性特徵(祖先、血緣、語言等等),現在強調的是努力獲得的,包括通過批判和拒絕傳統所獲得的特定素質(如政治文化素質、社會價值和規範、基本政治共同理念,等等)。這種集體身份特徵的區別標誌著民族主義和共和思想的區別。它也包含了兩種不能混為一談的自由觀,即民族國家獲得自由(獨立)並不等於國家公民獲得自由(人權和民權)。因此哈伯瑪斯說:“從概念上說,公民身份從來不是和民族身份栓在一起的,”因為民族身份多多少少是自然獲得的,“而公民身份則首先是由民主權利構建而成。”〔注6〕 哈伯瑪斯對前政治體(民族)和政治體(民主共和政體)的區別對目前在大陸占主導地位的“中華民族多元一體論”頗具砥礪作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論者往往試圖從人類學、文化人類學或者甚至考古學上證明當代中國統一和版圖完整的合理性。這一理論用“文化融合”和“民族聯繫”來強調“漢族同少數民族的共性,”並以此來說明“五十六個兄弟民族的整體認同和相互不可分割的實體。”〔注7〕用這種共同祖先、兄弟血緣親情的民族理論很難說明為什麼同一少數民族(如蒙古)雖是同一民族共同體,卻並不是屬於同一政治共同體。這種民族論的提出,本是要為中國國家統一提供理論依據,但它不能自圓其說的是,既然血濃於水的民族親情以前沒能防止國家分裂,如今它又為何必然能促成國家統一。它更不能說明,統一後新時期的國家,除了親情,是否需要更強有力的現代政治共同體紐帶,如果需要,那紐帶又是什麼?國家統一要如何才能不僅面對不願回歸的問題,而且面對如何避免回而不歸的假性回歸問題? 在哈伯瑪斯那裏我們發現,對這樣的問題不是沒有答案的,當然這些答案並不現成,也不簡單。哈伯瑪斯對我們的一個重要啟示是,真正穩定的國家統一應當體現為公民們因分享共同的政治文化而表現出來的憲法愛國主義:“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須成為既形成多元意識又培育多元社會共存感的憲法愛國主義共同標準。”〔注8〕因此,對於穩定的、非強迫性的國家統一來說,憲政是必不可少的。世界上一些最穩定的統一國家(如美國和瑞士)正是那些民族情況複雜多樣但卻具有堅實共同政治文化的國家。這種共同的政治文化不只是指一些基本的價值觀念(自由、平等、民主),而且更是指一種強調法治形式程式的現代“人民主權”的觀念。 哈伯瑪斯指出,在盧梭和康得之前,人們把“人民主權”只是理解為某種對君權或其他專制權力的限制,理解為人民和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對契約雙方權力分配的規定。盧梭和康得改變了這種權威式的“人民主權”的解釋,並將人民主權重新界定為人民通過自行立法而形成的權力。在新的人民主權觀念中,社會契約不是一貫如此的歷史條約,而是規定政治權威如何構建和法定的模式,其目的在於從國家權力的權威中清除其殘餘的暴力,也就是康得所說的,“立法只能從每個人協力一致的意願中產生,俾使每個人以同一原則對待不同事物,所有的人以同一原則對待同一事物。”〔注9〕為了修正和限制盧梭所宣導的“普遍意志”,並將其形式化,非實質化,哈伯瑪斯特別指出:人民主權不是指基於血緣或生活方式一致的、實質化的同一集體意志(如“某某主義”),人民主權是在辯論過程中達成的共識。這種辯論是在自由、平等的公民群體中進行的,這種共識從根本上說來源於大眾一致認可的同一程式。哈伯瑪斯強調,在多元民主國家中,憲法是提供共識最重要的表現形式。 在現代人民主權觀念中,憲法應當既賦予權力,又限制權力。憲法是規定政府職權的最高法則,也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基本大法。有鑒於過去和現在形形色色的新老專制統治的荼毒,憲政更應注重嚴格規定和限制政府權力。限制政府權力正是人民賦予自己權力的表現和結果。由此可知憲政和民主不可分割的關係。但就其根本的意義和作用,二者仍有區別。民主的要旨在於以民決政,憲政之要旨在於以法治國。沒有法治不能保證民主,而僅有法治卻不一定有民主。法制的目的是民主,而民主則必須由法制獲得公正和秩序。哈伯瑪斯的憲法愛國主義特別強調的正是由人民自主的政治共同體和由“實實在在的法律形式”所規定的個體成員的不可侵犯性。〔注10〕 三、憲政中的政黨 任何民主制度的存在和維持都離不開政黨政治。在德國,政黨同民主的關係比在英美更顯得重要。可以說,德國魏瑪共和國(1919-33)失敗的主要原因是政黨政治的失敗。“波恩沒有變成魏瑪,”裏契特(M. Richter)寫道,“主要是因為具有穩定政黨結構所支援的民主國家。這一成就的決定性因素是聯邦基本法和聯邦法庭對基本法的解釋和說明。”〔注11〕德國政黨和國家的關係,因其特殊政治傳統,和英美的情況很不相同。受黑格爾國家至上觀念的影響,德國政治傳統習慣於把國家同社會相區別,並確定社會應服從於國家,因為唯有國家才具備能確保社會有序運行的普遍而統一的意向。德國政治傳統把政府看成是國家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權力機構。它重國家、輕議會,當然也就蔑視議會主要的參與者--政黨。值得說明的是,這裏的政黨指的是與議會政治共生共榮的競爭各黨,不是淩駕於國會而實際成為國家權力的專制一黨。 國家至上論蔑視議會政治的理由往往是,政黨為私利爭鬥不息,行政效率低下。一黨專制論也總是以這個理由拒絕議會政治。一黨專制論與國家至上論的區別在於,一黨專制論並不認為可能建立一個中立的國家權威,也不想建立這樣一個權威,而是認為國家權威理應由一黨來獨享。議會政治的衰落必然使參與的政黨越加營營苟苟,反過來越顯得政黨的民主競爭偽善無效。而民主政黨的不彰,則必然為專制獨裁的政黨創造機會。希特勒的國家社會黨正是在這樣一種情形下崛起的。它的有效組織,集中意志,明確而有蠱惑力的口號都使得它成為對議會政黨政治失望的廣大民眾嚮往的對象。於是德國政治文化中便出現了這樣一種似乎自相矛盾的現象,大眾一方面對政黨沒有好感,而另一方面則對組織嚴密、宣傳精良的政黨情有獨鐘。這種現象不只出現於德國,同樣出現於中國。中國人向來有“君子不党”之說,但中國卻是世界上意識形態政黨鬥爭最酷烈的國家之一。民國初年走馬燈般的政黨騎牆投機,營私牟利,從一開始就敗壞了中國的政黨政治文化,使得有識之士對政黨政治愈加退避三舍。而這種“反黨”情緒的後果則更使腐敗的政黨政治愈加雪上加霜。有正義感和獨立思想者不願入黨,入黨便更成為鑽營前程、謀權謀利者的敲門磚。由此形成了黨政和政治腐敗的惡性循環。 有鑒於納粹極權專制的慘痛經驗和魏瑪時期國家至上政治的失敗,德國基本法對政黨和國家的關係作了特別的規定。其原則是,現代民主必須包括政黨政治,問題不是要不要政黨,而是要怎樣的政黨,怎樣保證政黨成為民主政治的支柱,而不淪為現代化專制的禍源;其特點是,把政黨從憲外之物(在憲法中不提政黨,或把政黨放到憲法序言中作特殊處理)化為憲內之物。德國憲法把政黨和國家政治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不是僅僅許諾一些黨政分離的口惠。問題不是黨政應否結合,而是如何結合。英美政黨的目的不過是反映民意和代表民意,但是德國憲法規定德國政黨負有“參與形成人民政治意志”的責任(第21條),在這方面德國與中國的政黨觀比較一致。與中國情況不同的是,德國憲法並不訴求於一黨“訓政”或貫徹某某路線來自上而下達成統一意志。正如裏契特所解釋的那樣,德國憲法所說的“人民政治意志”在兩個方面有別於這種自上而下的強制性統一意志:“第一,對有序和有效政府必不可少的意志統一不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公民社會。政府的基礎不再是……所謂的‘國家統治的內在一致’,而是通過公民的共同協議所達成的共識。第二,這個政治意志不是由理性或歷史法則所發現的預設結論(如‘三民主義’、‘共產主義’--引者按),它只能在(不同)政黨(共同的)政治活動中產生。換言之,政黨的功能是把個人分散的意志融合為連貫的共識,使之成為國家行動的基礎。多元的運用使得任何一黨都無法自稱是人民意志的唯一體現者。”〔注12〕 德國憲法把形成“人民政治意志”的問題提出來,並規定政黨在其中的作用,使它具有與英美憲法很不相同的當代性。德國聯邦共和國常常被稱作是一種民主的“政黨國家”(Parteienstaat)。在德國特定的環境中,這一說法包括這樣幾重意思:一、憲法正式承認政黨的存在(不只是它們的合法性,而且還是它們的合理性);二、具有確保政黨政府穩定、負責、有效操作的憲法條文;三、以特別的憲法理論將政黨規定為人民主權的重要部分,並確定它們是國家資助的憲政組織;四、通過國家資助政黨、多元政黨滲透國家行政、公務員制度同時與政黨和議會制度介面,以及政黨在公共和社會機構中發揮作用來保證政黨、國家和社會的融合。這些方面,以及聯邦法院對有關政黨條款的解釋和對具體爭端的裁決案例,非常複雜而豐富,過分簡略的介紹會造成許多不正確的先入之見,反而不利於我們的借鑒工作,所以尚有待于專文作完整準確的介紹和分析。 四、民主體制和民主政治文化 哈伯瑪斯所推崇的德國憲法並無一個光榮崇高的起始,但它卻實施了四十多年。哈伯瑪斯所注重的正是由有效憲政實踐在德國所培育的新的民主政治文化和憲政傳統。好的憲法並不一定要有特別光榮崇高的起源,這就象好的憲政並不完全依賴于完美的條文一樣。好的憲政有賴於全體國民(首先是執政者)的憲政實踐。憲政不是普治一切政治疾病的靈丹妙藥,它是一種政治制度,也是一種政治習慣,前者成於法律的制定,後者成于公民性的培養。作為憲政基礎的憲法是歷史的產物,必然都有缺陷,造成憲政不彰的原因往往並不是憲法條文的不周,而是甚至連按照不完美的條文去實踐也辦不到。 憲政要從建立制度和遵守制度入手,有了民主的制度和遵守民主制度的保證,才能逐漸培養起全社會的民主政治文化。正如布賴恩.巴里(B. Barry)在批判文化主義的政治文化概念時所指出的那樣,文化不是體制結構的原因,而是體制結構的結果。巴里不同意把民主政治文化看成是一種前理性的信仰和一種形成民主體制的原因。相反,他把民主政治文化看成是人們生活在民主政治體制下以後通過學習而發展形成的價值和實踐規範。〔注13〕經過了納粹極權統治的荼毒和二次大戰的慘敗,德國人在西方盟軍的佔領下以憲政為導向重新開始和平生活,摸索國家統一的途徑,在天時和地利上都面臨著巨大的困難。法國為了防範德國因統一而再度強大,乾脆反對西方盟軍佔領下的八個州統一為聯邦。英國為了減輕其為英佔領區支付的鉅款補貼,只要求成立經濟聯合體。美國也想減輕沉重的佔領開支,但美國要求的不僅是經濟聯合體,而且是統一的自治政府。建立聯邦政府是美、英、法三國的協商決定,條件遠不如辛亥革命或1949年革命中國人自主建國。西方對制定德國聯邦憲法在內容上沒有干涉,只是要求它能保障民權,法律平等,具有獨立的司法制度,新聞廣播自由,教育和就業平等。聯邦憲法的制定也沒有條件象中國多次憲法那麼大張旗鼓地徵求各方意見。然而卻正是這樣一部憲法的實施,使它經歷了德國從二次大戰後至今的一系列考驗:1968年的學運,1979年的左翼恐怖主義和“德國之秋”,1982年的政治右轉,及1989年後的兩德統一。它起到了任何一部中國憲法沒能起到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由於這部憲法的持續實行,經驗積累和不斷改善,在德國逐漸形成和加強的民主政治文化培養了新一代的公民,進而更加保證共和憲政在德國的繼續發展。 哈伯瑪斯強調,憲法的基本精神是確定人的自由和平等,但是德國的憲法又是德國特定國情的產物。作為戰勝法西斯的重要成果之一,基本法的產生是德國人靈魂搜索的結果,是法西斯暴行震撼了普通人的人類良知的結果,是記取歷史教訓的痛心疾首的反省結果,是永誌不忘極權統治災難的宣誓。哈伯瑪斯高度肯定德國憲法的民主教育價值,他寫道:在“基本法”關於人權的十九個條款中“響徹了人們所遭受過的不公正的回聲”,“幾乎逐字逐句地在譴責(極權政治的)不公正。這些憲法條款不僅完成了黑格爾意義的否定,它們同時還描畫了未來社會秩序的藍圖。”〔注14〕 戰後的德國基本法,在經過了法西斯的劫難後,痛定思痛,以徹底更新德國的政治文化為目的,超前於當時的德國政治文化水準。這恰恰是中國在文革以後沒能做到的。“基本法”的道德力量來自它對法西斯暴行(以奧斯維茨屠殺為象徵)的無條件譴責和擯棄。哈伯瑪斯指出,奧斯維茨以前和現在都是聯邦共和國政治文化發展精神價值取向的指北針。德國人對德國的認同(愛國主義)是以認同這部基本法的規範價值為基礎的:“我們的愛國主義不能否定這個事實,那就是直到奧斯維茨之後,也可以說只是在這一道德災難的震撼之後,民主才在德國公民,至少是那些年輕一代的德國公民的思想和心靈中紮下根來。”〔注15〕 二次大戰後,西半部德國以聯邦的形式共和統一,它所面臨的問題不僅是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國家,更是如何從充滿道德和政治災難的歷史中發展出真正民主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政治文化。戰後的德國吸收美國的政治文化來確立民主政治文化原則,這是當時特定的歷史環境所必須的,哈伯瑪斯對此寫道:“要不是在戰後十年期間吸收了美國政治文化的思想,今天的聯邦共和國的政治文化也許要糟糕得多。聯邦共和國第一次無條件地面對西方。那時候,我們接受了啟蒙的政治文化;我們開始認識那形成……多元立場的力量;我們開始認識從皮爾思到米德和杜威的美國實用主義的徹底民主精神。”〔注16〕 以德國憲法及其實施為象徵的德國新民主政治文化的成長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漸發展的。戰後初期的民意調查顯示當時德國人普遍對民主政治相當冷淡,對往昔的權威政治體制尚有眷戀。選民對民主程序缺乏瞭解也缺乏熱情,他們對政治仍抱著被動的臣民而非積極的公民態度。當時德國人對政黨和政治機構的態度是“接受式的,冷淡漠然,過分實用主義,玩世不恭。”〔注17〕儘管有了聯邦憲法,早期的聯邦德國仍面臨著再次成為“沒有共和公民的共和國”的危機。 到了七十年代後期,德國新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經明顯為普通公民所接受。當時的民意調查顯示民主政治文化已經在聯邦德國形成。1957年只有百分之七的德國公民對自己國家的政治體制引以為傲,到1978年,這個數字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一。〔注18〕更為重要的是,認為聯邦議會中各政黨能代表公眾利益的公民人數從五十年代的百分之三十五上升到1980年的百分之七十。到1972年的時候,不論公民們是否滿意議會的具體決定,他們對議會的重要性都持有廣泛共識。在對議會具體決定不滿意的公民中,仍有百分之八十六認為議會不失為重要的政治體制。〔注19〕民眾對政黨競爭和選舉制度亦表示高度支持。1978年的民意調查顯示,百分之七十九的人認為政黨競爭對民主是必不可少的,百分之七十的人認為政黨競爭確實在聯邦德國發揮作用。五十年代選民“被動的臣民傾向”終於因積極的、參與的和有經驗的公民素質所代替,完成了戴森(K. Dyson)所說的德國人的“政治覺醒”。〔注20〕 德國民眾對民主政黨和新的民主政黨國家的好感反過來也幫助形成支持基本法的共識。因此,民眾民主政治文化和國家民主體制之間便有了良性互動。在基本法最初實施期間,由於它的先天不足(精英制定、盟軍監督和未經民眾表決),民眾的支持度相當有限。1955年只有百分之三十的人贊同基本法。但這一支持度持續上升,到1978年,支持率已上升到百分之七十一。另一個重要的情形是,“連續的聯邦議會選舉和選民高參與率可以說是完成了基本發的追補立法程式。”〔注21〕民主政治不是民粹政治,它需要融合大眾共識和精英共識,從民意調查看,這兩種共識在德國漸趨一致,大概花了三十年時間。這段時期是政治文化在德國發生重大轉折的時期,民主政治文化的發展是德國政局穩定的重要條件。反過來,德國政局在憲法體制中的穩定又為民主政治文化的發展和形成、為凝聚公民的憲法愛國主義提供了條件。相比之下,儘管中國1949年或1976年後民眾的熱情高於戰後的德國,但中國的憲政發展、民主政治文化建設和公民憲法愛國主義的成就卻要遜色得多,其中的經驗教訓是很值得總結的。 注釋: 〔注1〕 Quoted by Max Pensky, "Universalism and the Situated Critic," in Stephen K. White,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aberm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83. 〔注2〕 Jurgen Habermas, Fakitizitat und Geltung: Beitrage zur 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 und des Demodratischen Rechtsstaats (Frankfurt: Suhrkamp) p. 638. 〔注3〕 Jurgen Habermas,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 Some Reflections of the Future of Europe," in Ronald Beiner, Theorizing Citizenship (Albany, 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1995), p. 261. 〔注4〕 Ibid., p. 260. 〔注5〕 Ibid., p. 258. 〔注6〕 Ibid., p. 259. 〔注7〕 費孝通主編, 《中華民族研究新探索》,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1。 〔注8〕 Jurgen Habermas,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 Some Reflections of the Future of Europe," p. 262. 〔注9〕 Ibid., pp. 259-60. 〔注10〕 Ibid., p. 260. 〔注11〕 Michael Richter, "The Basic Law and the Democratic Party State: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Political Practice," in Detlef Junker, et al., eds., Cornerstone of Democracy: The West German Grundgesetz, 1949-1989 (Washington, D.C.: German Historical Institute, 1995), p. 37. 〔注12〕 Ibid., pp. 45-6. 〔注13〕 Brian Barry, Socialists, Economists, and Democracy (London: Collier Macmillian, 1970), p. 48. 〔注14〕 Jurgen Habermas, "Uber den doppelten Boden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s," in Die nachholende Revolution. Kleine politische Schriften VII (Frankfurt: Suhrkamp, 1990), pp. 18-19. 〔注15〕 Jurgen Habermas, Die Neue Unubersichtlichkeit (Frankfurt: Suhrkamp, 1985), p. 41. 〔注16〕 Jurgen Habermas, The New Conservatism: Cultural Criticism and the Historians' Debate.  Ed. and trans.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89), p. 42. 〔注17〕 Gabriel Almond and Sidney Verba, The Civic Culture (Boston, 1963), see also Russell Dalton, Politics in Western Germany (Glenville, Ill: Scott Foresman), pp. 103-104. 〔注18〕 Russell Dalton, Politics in West Germany, p. 107. 〔注19〕 David Gonradt, "The Changing German Political Culture," in Babriel Almond and Sydney Verba, eds., The Civic Culture Revisited (Boston: Little Brown, 1980), pp. 224-5. 〔注20〕 Kenneth Dyson, "Left-Wing Political Extemism and the Problem of Tolerance in Western Germany,"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Summer 1975), pp. 319-20. 〔注21〕 Gunnar Folke Schuppert, "The Constituent Power," quoted in Donald P. Kommers,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36.
問題:
1. 兩岸的未來應如何避免回而不歸的假性回歸問題,請根據哈伯瑪斯的憲政愛國主義概念回答?
2. 根據德國基本法,德國與英美國家政黨的作用有何區別?
3. 什麼是民主?什麼是憲政?
4. 賴恩.巴里(B. Barry)認為文化不是制度的因,而是制度的果。請問你贊成與否?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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