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8日 星期二

尋找最好的投票制

尋找最好的投票制
分析美法兩國總統大選的投票制,是否能找到更公平、更忠實反映選民意願的投票制度?
撰文╱達斯古塔(Partha Dasgupta)、麥斯金(Eric Maskin)翻譯/黃中憲
大部份美國和法國公民(甚至包括全球民主國家),鮮少費心去思索自己國家的投票制度,這個問題通常是留給政治與選舉分析家去傷腦筋。但過去幾年來,這兩國都有一大群人茫然不解:法國人不明白,一名和政治主流圈遠遠沾不上邊的政治人物,怎麼會在2002年總統大選時躋身決勝負的第二輪投票。在美國,則有許多選民納悶,2000年總統大選時,為何民意支持度最高的候選人最後竟然落敗。我們姑且不論打孔機在選票上打下的孔屑懸而未掉的問題、蝶式選票(butterfly ballot)、選舉人團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暫把這些在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計票風波中大出風頭的玩意兒,留給政治評論家去傷腦筋吧。但根據我們兩人和同事所做的研究,我們尚有能力處理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即不管是選國家元首或是學生會會長,何種制度最能忠實反映投票者的意向?從這一層面去理解,我們認為應能找到一種最好的制度,不僅簡單、實用,而且能在美、法等許多國家推行。
評定支持順位的重要
在多數國家的總統選舉制度裡,選民只選自己最中意的候選人,而非依照支持度為各候選人排名。如果只有兩名競選者,這個限制尚無影響;但如果有三人或以上角逐寶座,這限制便極可能左右結果。
2002年法國總統大選就是個絕佳例子。第一輪投票時,選民可以投給九名候選人的其中一位。當時聲勢最高的前幾名是戴高樂主義黨的現任總統席哈克、社會主義黨領袖喬斯潘和民族陣線候選人勒龐。依照規定,如果沒有候選人得票過半,便由得票數最高和次高的兩位候選人進行決勝負的第二輪投票。投票結果出爐,席哈克最高(得票率19.9%),但讓人跌破眼鏡的是,第二高票竟由極右翼份子勒龐拿下(16.9%)。原本眾所看好將和席哈克一起挺進第二輪的喬斯潘,反僅拿到第三高票(16.2%)。第二輪投票時,席哈克輕取勒龐。
儘管喬斯潘只拿到第三高票,但由大部份有力的證據來看,如果喬斯潘和勒龐一對一對決,他將可輕鬆勝出。甚至也可以這麼說,若是由他進入第二輪,擊敗席哈克也不無可能,但由於選民只能投給最中意的人選,法國選舉制度便無法將這個重要訊息納入考慮。此外,這一制度等於允許勒龐這種極端主義的候選人(沒有勝算的候選人),得以大大影響選舉結果。
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也暴露出類似弊病。為了說得更清楚,我們暫且假定選舉程序不如實際情形那麼複雜,除了只考慮四位主要候選人,並假設全民投票和選舉人團投票的結果沒有差別。(各方對選舉人團抱怨連連,但即使由全民投票取而代之,嚴重的問題猶未能解)。我們也假設只有以下四種投票者:偏好納德甚於高爾、甚於小布希,更甚於布坎南(投「納德」的選民);偏好高爾甚於小布希、納德,更甚於布坎南(投「高爾」的選民);偏好小布希、甚於布坎南、高爾,更甚於納德(投「小布希」的選民);偏好布坎南甚於小布希、高爾,更甚於納德(投「布坎南」的選民)。
具體來說,假設選民中有2%會投給納德、49%給高爾、48%給小布希、1%給布坎南,如果每個選民各圈選一名候選人,高爾將得到49%的選票,小布希則是48%(兩人實際得票率分別是48.4%、47.9%)。由於沒有候選人得票過半,該如何決定誰勝出?高爾拿到相對多數(接近50%的最高票),因此或許應由他獲勝。
另一方面,美國憲法規定,無人得票過半時,應由眾議院決定勝方。2000年時共和黨在眾議院中居多數,因而可推斷將由共和黨的小布希勝出。顯然地,美國選民圈選最屬意候選人的方式,未能與最終結果相符。
一如法國大選,這種混亂不清的情形,可藉由投票者提出完整的支持順位而得以釐清。儘管只有49%選民將高爾列為最中意人選,但由支持順位來看,有51%明顯過半數的投票者(投給高爾、納德的選民總合),寧願選擇高爾甚於小布希或布坎南。因此,根據真正多數決(又稱「簡單多數決」)這種選舉制,勝出者是高爾。在這種選舉制下,投票者提出對所有候選人的支持順位排名,而在以此為基礎的對決中,誰可以擊敗每位對手,誰就是最後贏家。
評定支持順位也可用於其他選舉制,例如,拿「評比排序投票制」(rank order voting)來說,這種方法常用來選舉委員會官員,且已有人提議用它來解決美、法總統選舉制度裡固有的弊病。如果有四名候選人,每個選民給自己最中意的候選人四分、次中意的三分、其次二分、最不喜歡的一分,最後由分數最高者勝選。這個方法似乎是由18世紀法國工程師博爾達(Jean-Charles Borda)所發明,因此又稱「博爾達計法」。
假定美國選舉有一億人可以投票,根據先前的假設,有4900萬個選民將高爾列為第一支持順位,因此高爾將得到1億9600萬分(4900萬乘以4分的結果)。投給納德者將高爾列為第二順位,因此高爾將可多得600萬分。最後,投給小布希和布坎南者都將他列為第三順位,因此高爾可再拿到9800萬分。高爾總得分是3億。以同樣方法計算其他候選人的得分,納德可得到1億5500萬分、布坎南可得到1億9900萬分。引人注意的是,儘管有過半選民偏愛高爾,小布希卻可拿到3億4600萬分(見右頁表格中的情況甲)。這是因為只有2%選民對小布希的評比低於第二順位,因此他得以在評比排序投票制下脫穎而出。
因此,多數決和評比排序投票制得出的結果截然不同。就這麼明顯的差別來看,要說哪個方法較能捕捉選民的真正意向,似乎並不容易,但我們就打算這麼做。我們可以根據任何選舉方法都應服膺的基本原則,評判這兩個制度(以及其他任何制度)的優劣。
共識、公平、中立
美國史丹佛大學的亞洛(Kenneth J. Arrow),在1951年出版一部深深影響投票研究的專著,他在書中創先提出了這個研究投票理論的方法。
多數分析家同意,凡是好的選舉方法都應符合數項準則,其中之一是共識原則,有時又稱帕雷托原則,因義大利社會學家帕雷托(Vilfredo Pareto)而得名。該原則主張,若每個人都同意甲候選人比乙候選人優秀,乙就不可能當選。這個原則雖無助於區別多數決和評比排序投票制的優劣,但是這兩種方法都符合該原則,意即兩者最後的結論都是乙會落選。況且,這項原則很少派上用場,以美國選舉為例,沒有哪位候選人得到全體選民一致的擁戴。
另一個重要的原則認為,選票之前人人平等,即所謂的「一人一票」或「公平對待」法則。投票理論學家稱它為不記名法則,每個人對選舉的影響不因身份而異,因此,多數決和評比排序投票制也都符合不記名原則。
但第三個評鑑標準,即所謂的中立原則,就讓這兩者的區別立現。這原則有兩項要素,第一項是對稱,即選舉法規不應偏袒任一候選人;第二項要素則主張,投票者在甲乙兩名候選人中選出其一時,不應取決於其對第三候選人丙的看法。以美國為例,如果投給小布希者將對候選人的支持順位改成小布希、高爾、布坎南、納德(而非小布希、布坎南、高爾、納德),情形將會有何改變?從真正多數決的觀點來看,不會有重大改變,過半數人仍偏愛高爾甚於小布希。但在評比排序投票制下,情況又將如何?這時候高爾得到3億4800萬分,而小布希仍是3億4600萬分(見右頁表格情況乙)。這時候勝出的是高爾,而非小布希。
顯然,評比排序投票制違反了中立原則。投票者對高爾和布坎南(無勝選希望的候選人)之間的偏好程度,決定了小布希與高爾誰能勝出,也就是左右了選舉結果。相比之下,多數決永遠符合中立原則。當年選舉時,各界議論紛紛:投給納德的選票是否將影響小布希、高爾的勝負?讀者若想起這一段,說不定會對上述的這最後論斷感到不解。事實上,我們回頭想想,納德(以及拜弗羅里達惡名昭彰的蝶式選票,乃至投給布坎南者之賜)似乎很可能吸走高爾相當多的選票,而使小布希得利。但這種情形之所以出現,全因為美國選舉制其實不是多數決,而是美國特有的制度。
真正多數決和法國總統大選
喬斯潘
 
我們再來看看,在真正多數決下,法國2002年總統大選會有什麼變化。為行文的簡潔,以下我們將此選舉制簡稱多數決。假設候選人只有席哈克、喬斯潘、勒龐,選民分為三個族群。第一個族群佔選民30%,對候選人的支持順位是喬斯潘、席哈克、勒龐;第二個族群佔選民36%,支持順位是席哈克、喬斯潘、勒龐;剩下的34%,支持順位是勒龐、喬斯潘、席哈克。各獲36%和34%選民偏好的席哈克、勒龐,將進入第二輪投票決勝負,而屆時席哈克因擁有66%選民偏好,將輕鬆擊敗勒龐。
在另一種多數人稱之為「複選式排序投票」(instant-runoff voting)制度下,結果也是一樣。這種方法現施行於愛爾蘭、澳洲,和評比排序投票制一樣,已有人主張把它當做美、法選舉制度的替代方案。複選式排序投票的運作方式,簡單來說,就是投票者在選票上標記對各候選人的支持順位,由選務官員依據這份評比,逐一剔除評比最低的候選人(圈選該遭淘汰候選人為第一順位的選票,改計做選票上第二順位候選人的得票),直到只剩下兩名候選人。
席哈克
 
但法國制和複選式排序投票制違反了多數決原則。檢視投票者評比結構,你會發現喬斯潘其實獲得過半數支持:64%選民偏好他甚於席哈克、66%選民偏好他甚於勒龐。根據多數決原則,喬斯潘應獲得壓倒性勝利(見下頁表格)。
別忘了,在多數決下,投票者能表明政治立場,而不致危害任何有當選希望之候選人的當選機率。偏好喬斯潘甚於席哈克,且知道勒龐無當選機會,而希望將勒龐列為第一順位以示抗議的人,就可以這麼做,而不必擔心喬斯潘因此給踢出賽局(當然,若出現過半數其他投票者也同樣表態這種極不可能發生的情形,則另當別論)。偏好高爾甚於小布希而希望予納德象徵性支持的投票者,也適用於類似道理。
勒龐
 
儘管有這些優點,多數決仍有一項缺陷,即可能違反遞移性(transitivity)這個廣為接受的投票原則。根據遞移性,若甲候選人所獲支持高於乙,乙所獲支持高於丙,那麼甲所獲支持應高於丙。現在,略去布坎南不談,假設35%選民的支持順位依序是高爾、小布希、納德,33%是小布希、納德、高爾,32%是納德、高爾、小布希。67%投票者偏好高爾甚於小布希,68%偏好小布希甚於納德,65%偏好納德甚於高爾。換句話說,不管哪位候選人當選,都至少有65%投票者偏好另一候選人。在這情形下,多數決未能產生勝者。
這種可能情況,人稱「孔多塞弔詭」,因18世紀末由孔多塞候爵德卡利塔(Marie-Jean-Antoine-Nicholas de Caritat)所發現而得名。德卡利塔是博爾達的同事,也是他的主要批評者。這三個支持順位(高爾高於小布希再高於納德、小布希高於納德再高於高爾、納德高於高爾再高於小布希),合稱「孔多塞循環」。
多數決和評比排序投票制兩者不分軒輊:多數決符合我們所列出的各個原則,唯獨不符遞移性;評比排序投票制符合各項原則,唯獨牴觸中立性。這一困境讓我們思考,是否有其他選舉制符合所有準則?亞洛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認為沒有。該定理主張,任何選舉方法必不可免有時會牴觸至少一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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