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公務員之迴避義務

本期專文
行政法專題:公務員之迴避義務 文 / 陳朝建 助理教授 【台灣法律網】 一、適用迴避義務之公務員  公務員之定義,最廣義言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業明定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包括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在內。與之類似的規定,則在於刑法第十條所謂公務員者,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以上所稱之公務員,均有迴避義務之適用。二、公務員迴避義務之目的  若廣義言之,公務員則是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參照),於其執行職務之際,如遇有涉及自身或與家族利害關係之事件時,或存有預設立場的偏見時,即有迴避的義務。其目的就是希望,公務員公正執法而不至於產生偏頗決定,以維繫人民對於行政行為之信賴。也就是說,公務員迴避義務或迴避制度之目的係在於:(一)確保公正裁決程序;(二)排除循私偏頗決定;(三)防止利益輸送交換,以及(四)恪遵「當事人不得兼為裁判人」(或稱為任何人不得自斷其案,nemo judex in sua causa)之法理,而為廉能政治的重要環節。三、公務員迴避義務之事由  至於,公務員迴避義務之法定事由,則有以下的兩種主要事由:  (一)利益衝突:即公務員遇有與自身或一定親等關係內之利益衝突者,應予以迴避,尤其是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際,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因此獲取利益者,自有避免的必要。目前相關法規之規範,除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外,則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再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預設立場:公務員執行職務若有預設立場的偏頗之虞時,亦行迴避,以確保裁決程序的公正性,所以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即明定,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即應自行迴避或由長官命其迴避(當然,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迴避)。四、公務員迴避義務之類型  又有關公務員迴避義務之類型,除禁止與當事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為法定程序以外的接觸外,尚有以下之類型:  (一)自行迴避:即公務員知有迴避之法定事由時,應即主動迴避,而轉由其他公務員執行該項職務(如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規定規定參照)。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條規定來說,即明定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二)申請迴避:又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認為該管公務員有應迴避卻未迴避之情事時,亦得舉證事實或事由,向公務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請求該管公務員應予迴避(如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規定參照)。   (三)命令迴避:不惟如此,公務員有應迴避義務卻未迴避者,其服務機關或上機關首長亦得職權命令該管公務員迴避。例如,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有法定迴避情形卻不自行迴避,又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即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再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條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亦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四)旋轉門條款:又為避免公務員利用離職前所擁有之政府資源(如人脈經驗),造成特定業務機密外洩或因此產生官商勾結等不法情事,現行法規亦特別針對業離職之公務員訂有利益迴避之旋轉門條款,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五、公務員亦禁止為法定程序外之接觸  又誠如前述,在公務員之自行迴避、申請迴避或命令迴避的義務外,公務員在任何法定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亦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法定程序外之接觸,包括:  (一)禁止請託關說,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請託或關說。」   (二)禁止接受餽贈,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三)禁止互惠交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六、公務員違反迴避義務之制裁  公務員有迴避義務應迴避卻未迴避者,除將導致其所為之裁決行為因此無效,或是得以撤銷,或是得以補正等情形外,該管公務員如違反迴避義務之制裁如後:  (一)懲處:如公務員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迴避義務之規範者,依該法第二十二之規定,自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懲戒: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規定,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與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明知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三)罰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條明定,違反公務員迴避義務之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  (四)其他法律責任,如刑罰:另公務員執行職務有迴避義務卻未迴避因而獲取不法利益者,則亦將構成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責,而必須受刑罰之制裁。 七、結論  總之,凡公務員或離職未久之公務員,如涉及自身或一定親屬關係而有關之事件裁決時,均須避免參與裁決之程序,謂之迴避;目的係確保裁決之公正,進而維護所謂的公平正義

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民主、公開與公正之行政程序

行政法專題:民主、公開與公正之行政程序 文 / 陳朝建助理教授 【台灣法律網】   行政法學者湯德宗教授於其《論行政程序的正當程序》一文中,曾指出行政程序立法的正當行政程序,主要是指公正作為義務、受告知權、聽證權,以及說明理由義務等,均必須規範清楚。  如以行政程序法第二條規定來說,就是指行政機關有關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契約之締結、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訂定、行政計畫之確定、行政指導之實施,以及陳情處理等各類行政行為,均須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常見的行政程序,則如同行政程序法第一條所揭示的,民主程序、公開程序與公正程序,以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貫徹。  至於,行政程序之民主程序、公開程序與公正程序,就是承襲(一)任何人皆不得自斷其案;(二)裁決事務之前,必須兩造兼聽、正反兼顧的法理,以排除偏頗之虞的行政決定,無論它是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契約之締結、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訂定、行政計畫之確定、行政指導之實施以及陳情處理抑或是其他的公權力決定行為。  但很特別的是,行政程序中之行政機關本身即代表行政主體而為程序中的當事人之一,並非僅是仲裁者;有別於此,訴訟程序中之法院,係立於中立第三者之地位,處理兩造爭端而為超然之裁判。基此,行政程序比起司法裁判程序,在公正裁決程序之外,還需要更多的民主程序、公開程序,以藉由「政府透明化」的實作,以防止行政機關的恣意專斷。以下謹就行政程序法有關公權力行政之民主程序、公開程序與公正程序的相關規定,予以分述如後:一、民主程序:  所謂公權力行政之民主程序,係指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國家統治權力的發動要得到被統治者或其代表的同意與參與;表現在行政程序上,是指公權力行政行為的發動,也必須給予當事人如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參與的機會,例如聽證或陳述意見之程序。  如以聽證程序來說,第一個要做的行政程序就是進行聽證之通知與公告,即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之前,應以書面記載聽證事由或依據、聽證期日及場所等相關事項,而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較重要的是,有關聽證之舉行必須依聽證公開原則為之,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舉行並以言詞辯論方式為之。而當事人如認為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亦得即時聲明異議。此外,聽證亦應作成聽證紀錄,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同理,基於有利不利併予注意之原則,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亦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而言,即明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至少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至於,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之前,應斟酌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之全部陳述,以及行政機關自身所為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而非必然受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內容之拘束。二、公開程序:  所謂公權力行政之民主程序,係指基於人民有知的權利之故,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之際,該預告時就必須預告(預告公開),該資訊公開時就必須資訊公開,該將決定告知相對人就必須將決定告知相對人之謂。除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或重大行政計畫之草案預告外,以下再以資訊公開、決定告知之送達為例,進行簡單的說明。  就公開程序而言,政府資訊即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質言之,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錄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均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例如,行政機關主管之法律、法規命令或間接對外生效之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等等,均須依法主動公開,並得經由人民之申請而提供。不僅如此,基於有利不利併予注意之原則,以及人民有知的權利觀之,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當事人卷宗閱覽,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或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政府資訊之限制公開或提供者,行政機關仍應依法拒絕提供,以維護國防、軍事、外交以及一般公務機密的保護目的。  再以送達來說,它也是公開程序重要的一環,因為未依法完成送達程序之行政行為將無法生效。至於送達之方式,則有職權送達(含自行送達)、郵務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等方式。質言之,送達作為公開程序之一,就是指行政機關代表行政依一定的法定程式,將行政文書或其他特定資訊事項,通知於當事人或其他已知之利益關係人所為之行政行為。比較重要的是,送達之目的在於使相對人或關係人知悉文書內容,因此必須合法送達後,行政行為始發生一定法律效果。  所以,法務部91法律字第0910032965號函,曾具體函釋:行政機關之文書如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送達,郵務人員將依送達證書內記載之方式為送達;如未附送達證書而以單掛號或雙掛號方式為送達者,因無有關送達方法之記載,故郵務人員將無從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留置或寄存送達。如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送達,並由郵務人員為寄存送達者,不論當事人何時前往寄存機關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果。惟如未附送達證書,則縱寄存於郵局招領,並以招領通知單通知應受送達人,因無法踐行上開寄存送達之程序,於應受送達人未領取前自不發生送達效力。三、公正程序:  所謂公權力行政之公正程序,就是指行政行為之決定,必須恪遵差別待遇禁止之原則,同時也不能有所偏頗。基此,該管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之際,即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禁止為法定程序外的接觸。  不僅如此,基於公正決定之原則,以及任何人均不得自斷其案的法理,有利益衝突的情事發生時,該管公務員即應自行迴避,例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除此之外,該管公務員如有法規所定利益衝突情事存在而未自行迴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該管公務員迴避;如未經任何當事人之申請迴避者,則自應由該管公務員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依職權命其迴避(此即命令迴避)。  總體而言,行政程序法所規範應迴避之事由,至少可歸納為:(一)該管公務員出現「個人利益」(含家族利益)與「職務利益」之衝突情事;或(二)該管公務員對於行政決定已有預設立場或有偏頗之虞者,該管公務員即有上述的迴避義務存在,以排除偏頗決定並防止利益輸送而維護公正決定之行政行為,好讓行政行為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能夠信服。  又目前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務員之迴避之規定,另有:(一)禁止請託關說(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請託或關說);(二)禁止互惠交易(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三)旋轉門條款之設計(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有期徒刑,最長要關多久?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有期徒刑,最長要關多久?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經常關懷社會百態的人,最近一定在新聞媒體上得到兩則有關身居摘奸發伏,追訴犯罪要職的檢察官為一審法院判處重刑的資訊。較早的是今年五月間被臺南地方法院判刑的是宋宗儀檢察官,他是在雲林與嘉義兩地擔任檢察官職務的時候涉嫌弊案,被法院以受賄、聚賭抽頭等五項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三年、二年、十二年和十五年。加起來總共是四十七年,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犯罪所得一共新臺幣八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另外一件是原在雲林地檢署擔任檢察官職務的徐維嶽,在八月二十二日被雲林地方法院依四項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同案被告中被判刑的還有他的哥哥與嫂嫂。似乎成為一個家族性的犯罪集團。由於法官認為這位身居檢察官要職的被告,憑藉職務貪污,惡性重大。做錯事又不肯認錯,所以從重量處無期徒刑。這是刑法的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中法定最重的刑度,量刑之重是法院近年來審判這類案件所不多見的。平日非常注意有關法律資訊的國中生曾永盛,一直對那些知法犯法的人,面對國家法律制裁的新聞,特別感到興起,都會一字不漏地把它讀完,對於那位被判無期徒刑的檢察官,既然受到法定刑中最重的刑度處罰,就沒有可以討論的話題了。不過,另外一位宋姓檢察官是被法院判處五項貪污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總共加起來是四十七年,為什麼法院在定應執行刑的時候,只定他的應執行刑的刑期為二十年,也就是他被判處的徒刑是四十七年,卻只要執行二十年就要一筆勾消,不知這樣道對被告刑期打四折稍多一點的優惠原因是什麼?*** *** *** *** ***一個人犯了好幾個實質上的數罪,各罪都有獨立性,法院也對每一個罪名判處一條刑罰,按道理應該是每一個罪名所判處的刑罰都要分別執行才對,為什麼刑法會有合併執行的法則存在呢?這就得從刑法的原理來說明:國家制定刑法對犯罪的人處以刑罰,目的重在感化犯人,使他們經過刑罰的執行,能夠改過遷善,重新做人。如果這種改過遷善的目的可以達到的話,基於刑事政策與刑罰經濟的目的,就沒有對每一個罪名所宣告的刑罰一一加以執行的必要。在這些理由下,所以刑法採取了併合處罰的制度。那些犯罪適合數罪併罰?這在刑法第五十條有規定,條文內容是這樣的:「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這裡所稱的「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是指犯的是實質上數罪來說的,也就是所犯的每一個罪名都要處以一定的刑罰,「併合處罰」是指這些實質上數罪,法院要一處審理合併裁判與處罰的意思,並非把數罪合併為一罪。這與刑法上所規定的形式上數罪,要從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來處斷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就上面提到的法條規定來分析,要符合「數罪併罰」有兩個要件:第一 須一個人犯了數個獨立的犯罪;第二 所犯獨立數罪的犯罪行為,都要在裁判確定前完成,並且在裁判確定前發覺。合予這些要件,法院才能合併裁判處罰。一個人犯的是單純的一個罪,判決確定以後,就按法院對這個罪所處的刑罰來執行,一點問題都沒有。數罪併罰的案件,是好幾個獨立處罰的犯罪,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依照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要分別宣告所犯的罪名與所處的刑罰,然後再依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分別決定應執行的刑罰。所以數罪併罰的案件會發生宣告刑與執行刑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說判決中所宣告的刑期是一回事,未來要執行的刑期又是一回事。這位宋姓檢察官是被法院分別判處五項二年至十五年長短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合計是四十七年,這便符合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由於這件判決是今年的五月間所宣判,要適用當時有效修正前的刑法,合併的有期徒刑刑期最長「不得逾二十年」的但書規定。所以原判決來個執行刑比四折稍微高一點點的刑期大優惠,是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話雖然這麼說,但是把被告該坐牢的刑期大打折扣,也容易鼓勵犯罪。而且單一犯罪的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O十五年以下,遇有加重時還可以加至二十年,加重以後就與數罪併罰最長期的刑期相等。宣告有期徒刑的數罪予以併罰,至少要有二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合併以後的最長刑期也只是二十年,兩相比較,顯然有違衡平原則。這次刑法修法,也對數罪併罰最長的刑期加以檢討,結果將第五款的但書部分修正為「不得逾三十年。」修正部分自本年的七月一日起發生效力。

看電影學法律:正當防衛(Just Cause) 文 / 楊智傑

看電影學法律:正當防衛(Just Cause) 文 / 楊智傑
主演:史恩康那萊、勞倫斯費許朋、艾德哈里斯 
為何片名要翻作正當防衛?我到現在還是搞不懂,至於英文的just cause是指什麼,我也不知道,我覺得just cause應該是說,片中的殺人者,他之所以要殺人,是有「正當理由」的。
史恩康那萊飾演一個哈佛法學院的教授,平常極力主張廢除死刑。一次演講完,一個黑人老嫗找上他,請求他為自己的孫子辯護。老嫗的孫子被控告姦殺一名白人小女孩,然後將之棄屍,因為他是黑人,所以被羅織入罪,被判一級謀殺罪,死刑。教授原本不願幫忙,但教授的妻子希望教授接下這個案子,把握這個機會貫徹自己的主張---廢除死刑。
教授親自到了當地,慢慢了解整個案情,發現這個案子只有被告的自白,沒有其他的證據,而當事人又指控他的自白是出於當地警察(勞倫斯費許朋飾演)的屈打成招。當事人又提供一項佐證,說他的獄友,另一位死刑犯(艾德哈里斯飾演),是一位殺人魔,延途殺人,他告訴當事人,那件案子是他犯的,當事人則是他延伸的被害人,無辜的替死鬼(劇情很像刺激一九九五裡的銀行家,被冤枉入罪,後來在監獄裡得知一位殺人魔,親口說那件案子其實是自己犯的,而銀行家是倒霉的替死鬼)。進而,教授訪問了那個殺人魔,並循著殺人魔提供的線索找到了當初的兇刀,最後終於在法庭上翻案,拯救了無辜的當事人。
蒐證過程中,教授得知當事人在本案之前,曾有另一次的被捕紀錄,而該次的檢察官,就是自己的妻子。原來之所以妻子要教授替他辯護,是因為想彌補當初對當事人的錯誤指控。不過,電影至此才進入高潮。殺人魔打電話給教授,告訴教授他被騙了,其實當事人和殺人魔是設計教授,讓教授以為那件案子真的是殺人魔做的,之所以殺人魔要這樣幫當事人,是因為他希望當事人被放,去外面幫他完成未完的心願---殺了殺人魔的父母。教授得知後,非常震驚,並問:「為什麼指名要他辯護?」理由,最後從當事人的口中說出,因為教授的妻子那次錯誤的指控,毀了當事人的一生,不但讓他失去獎學金,最慘的是,他被拘留的那一天,他被閹了。
結局當然是皆大歡喜,壞人伏法。這部片提供很多令人省思的地方。死刑存廢的問題,在片中出現兩個衝突,一是殺人魔告訴教授他被騙後,教授必須要殺人魔出庭作證,才能讓法院把當事人重新定罪,這就是美國的「傳聞法則」,教授雖然有錄音,但是錄音沒用,必須殺人魔親自出庭作證。但是一切都太遲了,殺人魔已經被處以電刑。這個保全證據的目的或許可作為廢除死刑的理由之一,但是教授自己的行為,卻是另一個諷刺。教授在與當事人生死決鬥時,最後還是借助鱷魚之力,殺了當事人,教授自己在當時,應該是希望當事人死吧。其實不只是教授,我想所有的觀眾,看了這重罪大惡極、工心計的殺人者,都會希望他被處死刑。另一個顯現出來的問題是,自白的問題。美國自白可以當作定罪的唯一證據,我國不行,這樣是好還是不好,這部片的立場是﹕好。還有,當事人主張自白出於刑求,但是無法證明,舉證責任由誰負擔?王兆鵬老師認為應由警方負擔。不過現在我國不太會有這種問題,因為所有的訊問都要錄音錄影。

文瑛讀書筆記:深河 遠藤周作2009.4.14

Ì 本書探討的主軸是宗教,因此作者藉由書中人物與情節引導讀者探索與宗教相關的哲學思考。
議題(一)東方宗教與西方宗教本體論的差異
泛神教是人文主義的,以人為本位,他們的「上帝」或「天」是抽象的,沒有人格性的神,將之與自然同視,對萬物有生養、愛護之恩。作者應是泛神論者,遂假大津的口說出『神應不是如你們認為的是人以外讓人瞻仰的東西,而是在人之中,而且包容人、包容樹,也包容花草的大生命。神擁有各種臉,人不只是在歐洲的教會、小禮堂,神也在猶太教徒、佛教徒、印度教徒之中』

議題(二)轉世是真的嗎?
作者藉磯邊這個角色來探討轉世問題。一般人或宗教書籍談到轉世無可避免會涉及靈魂不滅的問題,但作者高明之處是不正面回應這個問題,因為目前無法實證,作者遂以耶穌的門徒或信徒(例如大津)「模仿」耶穌的愛來說明轉世可以是一種「精神」的延續,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真有靈魂或是否真能投胎轉世,一個人一生的作為與思想透過生前與死後的影響,從某種意義來說,這個人已經轉世了,而且還「投胎」在不同的人,包括親密的人與陌生人。如同磯邊的妻子,在死後不斷地讓磯邊回想起她之於他的重要性(妻子與母親是這輩子真正交往過的人)以及臨終前說要轉世,於是促成了磯邊的印度之行。

議題(三)對異教徒的態度
作者藉大津的口,說出西方宗教如何看待其他宗教的傑出人士(就像是無照駕駛)來探討對異教徒的態度。現實中,誠如書中所言『人,比起愛,更因憎恨而結合,人因有共同敵人而結合在一起,長久以來,任何國家、任何宗教都如此延續下來』,因此對異教徒的不寬容似乎是東西方宗教皆然,因為「他者」的存在是自我建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議題(四)宗教的功能與反功能
作者藉導遊的口,說出許多人旅印之後對印度這個國家的看法(來過印度旅遊的人,不是喜歡就是討厭),藉以說明宗教既有穩定社會的功能,也具有阻撓社會進步的反功能。

議題(五)宗教對人的意義?
作者藉大津這個角色來提問:宗教是一種信仰、理論或實踐?當你的想法與所屬的宗教團體有差異時,你應該怎麼辦?你覺得大津是教會的叛徒嗎?
關於這些問題,作者的想法基本上是認為宗教是一種愛的實踐,例如大津曾為了美津子拋棄神(洋蔥),大津說正因為他曾經拋棄過神,但神並沒有因此而棄他而去,所以他更加能體會神的愛,為此當大津面對教會內部對他的排擠與非難時,他仍舊留在教會,甚至以基督徒的身份混進印度社會之中去實踐神愛人的方式,證明萬法歸宗是愛這個字。
Ì 結論:作者想傳達的主旨是,宗教就是一種愛的實踐,宗教的愛是一種無差等的愛,就像恆河之於不同等級的印度人一樣,故它不僅是印度教徒的河,也是為所有人存在的一條深河。每個人到恆河的理由不盡相同,或帶著被蠍子刺傷、被眼鏡蛇咬傷或類似查姆達女神般的種種過去,但都冀望藉由這條河淨化罪惡或撫慰傷痛。書中每個去印度的人物亦各有不同的原因,誠如每個人信仰宗教的理由也各自迥異,所以宗教應該是一種包容的愛、無差等的愛。
那麼為何人類歷史上有許多因宗教而起的敵視或衝突?作者則藉馬哈特曼甘地的話回答:
『任何一種宗教都不完全,怎麼說呢?因為是由不完全的人傳給我們的』

2009年4月12日 星期日

深河 讀書筆記

Ì 問題:印度教與種姓制度的關係?
自20世紀20年代起,在印度河河谷先後發現幾個古代城市遺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亨佐·達羅,因此統稱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約為西元前三千年代中葉至前二千年代中葉。歷史學家一般都認為,哈拉巴文化的創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達羅毗荼人。      西元前二千年代中葉,屬於印歐語系的許多部落,從中亞細亞經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陸續湧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帶,征服了當地的大部分達羅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種人,自稱“雅利安”,意為高貴者,以區別於皮膚黝黑的達羅毗荼人。經過幾個世紀的武力擴張,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個北印度。      雅利安人早先過著原始的遊牧生活。入侵印度後,雅利安人吸收了達羅毗荼人的先進文化,由遊牧轉為定居的農業生活,並逐漸向奴隸社會過渡。      由於雅利安人對達羅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內部貧富分化的結果,在雅利安社會中逐漸形成了一個森嚴的等級制度,這就是種姓制度。“種姓”一詞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爾那”,就是顏色或品質的意思。因此種姓制度又叫瓦爾那制度。      在種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      婆羅門是祭司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導農時季節,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      波羅門和刹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佔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賦稅。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實際上處於奴隸的地位。      各個種姓職業世襲,互不通婚,以保持嚴格的界限。不同種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賤民,或叫不可接觸者,賤民不包括在四個種姓之內,最受鄙視。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經地義的。在婆羅門的經典《吠陀》中,波羅門把種姓制度的出現用神話來解釋,說原始巨人普魯沙死後,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羅門,用雙手製成了刹帝利,用雙腿製成了吠舍,用雙腳製成了首陀羅。婆羅門僧侶還宣揚:凡是循規蹈矩,安分守己的人,來世才能升為較高種姓,否則,即降為較低種姓。因此,對於廣大勞動者和奴隸來說,應該逆來順受,放棄鬥爭,遵守奴隸主階級制定的"達磨",即所謂的“法”,以免加重來生的災難。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傳,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兒子,為了確定人間各種人在社會上的應有次序,確定婆羅門和其他種姓的義務,便制定了這部法典。其實,這只不過是奴隸主用來欺騙勞動人民的謊言。      摩奴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人世間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羅只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勞役。首陀羅不能積累私人財產,不能對高級種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羅門和刹帝利則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      為了鎮壓低級種姓吠舍、首陀羅的反抗,摩奴法典還規定了許多殘酷的刑罰。比如,低級種姓的人如果用身體的某一部分傷害了高級種姓的人,就必須將那一部分肢體斬斷。比如,動手的要斬斷手,動腳的要斬斷腳。      四個等級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規定,刹帝利辱駡了婆羅門,要罰款100帕那(銀錢單位)。如果是吠舍罵了,就要罰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羅罵了,就要用滾燙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羅門侮辱刹帝利,只罰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罰款25帕那;侮辱首陀羅罰款12帕那。高級種姓的人如果殺死了一個首陀羅,僅用牲畜抵償,或者簡單地淨一次身就行了。      《摩奴法典》還對各個種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煩瑣的規定。比如規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個房間裏,不能同桌吃飯,不能同飲一口井裏的水。不同種姓的人嚴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種姓的劃分永久化。      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並監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      被開除出種姓的人也成為賤民。賤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如抬死屍,清除糞便等。走在路上,賤民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要不斷發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級種姓的人及時躲避。婆羅門如果接觸了賤民,則認為是一件倒楣的事,回去之後要舉行淨身儀式。      總的說來,印度的種姓制度實質上是一種階級制度。但是,由於鮮明的階級關係被掩蓋在等級的劃分之中,因此它容易模糊階級界限,在勞動人民之間製造隔閡和對立,不利於他們團結對敵。此外,種姓制度實行職業世襲,把生產限制在一個狹小的範圍內,從而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種姓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印度社會發展遲緩的重要原因之一。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經歷了幾種社會形態,但是種姓制度一直延續下來,成為歷代剝削階級的統治工具。種姓制度經過長期演變,越來越複雜,在四個種姓之外,又出現了數以千計的亞種姓。      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受壓迫受剝削最深的賤民達幾千萬人。

識別方法:這三大印度教高種姓的男性有一個明顯的標誌,就是佩帶“聖線”,在高種姓男孩出生後要進行佩帶“聖線”的儀式,“聖線”由3股擰成,婆羅門男孩佩帶棉線,刹帝利男孩佩帶亞麻線,而吠舍男孩佩帶毛線,作為高種姓的標誌,所以當你看到一個印度男人,只要看看他的手腕就知道他的種姓位置了,如果有線圈說明他出身高種姓,然後只要辨別一下線圈的質地,他所屬的種姓大的等級就明瞭......如果沒有聖線,說明他可能來自低種姓或賤民,或者是非印度教徒的信仰其他宗教的印度人......印度人服裝多是短袖或把袖子挽起來,所以很一目了然的哦 :)
Ì 重點摘要
1. 印度人現在大多數是信奉印度教,其次是回教,佛教已快滅亡。
2. 印度一位家喻戶曉的女神叫卡莉女神,印度的女神大多是溫柔與恐怖並存的神。
3. 女神查姆達, 以萎縮的乳房擠出乳汁餵小孩。右腳因痳瘋腐爛, 腹部因饑餓而凹扁, 有蠍子噬食。她表現出印度人所有的痛苦。卡莉女神, 慈悲與兇暴共存的神像, 善與惡、殘酷與愛同在的女神。」
4. 『恆河是母性之河,既接受生者,也接受死者,這就是神聖之意。』作者用這句話來點出應對異教徒抱持何種態度,但是個人認為印度種姓制度的存在就是褻瀆「神聖」二字。如果我們對異教徒可以包容,為何還要將人分成潔與不潔?所以作為東方人的作者,試圖用這一點來說明東西宗教的差異時,卻忽略了種姓制度的不寬容。
5. 神應不是如你們認為的是人以外讓人瞻仰的東西,而是在人之中,而且包容人、包容樹,也包容花草的大生命。神擁有各種臉,人不只是在歐洲的教會、小禮堂,神也在猶太教徒、佛教徒、印度教徒之中。
6. 神為了拯救我們,不僅應用人的善行,也利用我們的罪過。
7. 『任何一種宗教都不完全,怎麼說呢?因為是由不完全的人傳給我們的』_馬哈特曼甘地
8. 人,比起愛,更因憎恨而結合,人因有共同敵人而結合在一起,長久以來,任何國家、任何宗教都如此延續下來。

Ì 本書探討
主題(一)一神教、多神教與泛神教( 泛神教者崇尚天,崇尚自然。他們依其哲學思想而構成宗教信仰,是基於理性的考察而得到情意的寄託。泛神教是人文主義的,以人為本位,注重現實,採取中庸之道,不走極端。他們的「上帝」或「天」是抽象的,沒有人格性的神,將之與自然同視,是具有大力量的,對萬物有生養、愛護之恩。)
主題(二)東方宗教與西方宗教的差異
主題(三)對異教徒的態度
主題(四)人人平等嗎?
主題(五)宗教的功能與反功能

2009年4月11日 星期六

「禁治產」的名詞,將自民法中消失!

「禁治產」的名詞,將自民法中消失!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台灣法律網】
一個自然人的精神狀態,有時會出現不正常的現象,有時也會出現障礙,導致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出現這種情形對於那些兩手空空,一清二白毫無財產的人來說,固然不會產生多大的影響,因為沒有人會笨得找上這些人與他們發生財產交易的法律行為,如果他是身價不菲的大富豪,縱然他不去向別人眩耀自己擁有的財富,也會讓有心人覬覦他的財富,使盡方法去接近他,讓他的財富像中了魔法一般憑空消失。不但如此,這種現象,有時也會使不明底細與他交易的正常人,蒙受莫大的損失。我國的現行民法第十四條規定有「禁治產」制度,使合予法定要件的人,由法院以公示的方式,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自己是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也就是禁止被宣告禁治產人以自己的意思治理他的財產。必需要為他設置監護人為他管理財產,以保護他的財產,並維護社會上交易的安全。
法院要宣告一個人成為「禁治產人」,就現行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第一. 須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人;一個人的精神達到心神喪失的地步,是指這個人對於自己行為的結果,已經無合理的識別能力,不以精神錯亂,已經達到毫無精神能力為必要。至於所謂精神耗弱者,是指這個人的精神障礙,尚未達到心神喪失者的程度,或多或少還有一點識別的能力。二者之間,在程度上是有一點點差別。第二. 須要達到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程度:這裡所謂處理事務,不只是指的是法律事務,像與人簽訂契約、管理財產、行使親權等等,也包括不能管理自己健康的情形在內,像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多年昏迷不醒等情形在內。如果只是一時的精神發生障礙,導致無意識或者精神錯亂,那是屬於民法第七十五條後段規定的意思表示無效範圍,與禁治產的要件無關。第三. 須有聲請權人的聲請: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如果這些有權聲請的人,都不提出聲請,法院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下,自不能依職權逕行介入。只有眼睜睜看著有精神障礙的人的財產消失於無形。
由於現行民法的禁治產制度,對於禁治產的宣告,並未在宣告上以及受宣告者的能力方面予以區分,只單純地規定禁治產的宣告,以及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對於禁治產的聲請權人規定,範圍過於狹隘,禁治產的原因消滅,撤銷的程序,也未詳加規定。凡此學者之間對之迭有指摘。主管民法的法務部早在多年以前,就著手研議禁治產制度法條的修正。修正條文最近才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本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由於這次修法,係將禁治產制度徹底翻修,與人民關係密切,為了使社會大眾有時間能適應新的制度,特別將相關的民法總則施行法一併修正,增訂了第四條之二的條文,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也就說這些新修正的法條,要等到明年的十一月二十三日,才會發生效力。
新修正的民法第十四條,雖然條文號次並無變動,但是內容已推陳出新, 並未留下原先舊條文存有的「禁治產」框框,而以「監護」的名詞來取代。修法的理由認為「禁治產」只含有管理自己財產的意義,無法涵蓋修法目的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的人,維護他的人格尊嚴,並確保他的權益。新修正的第十四條共列有四項條文,第一項條文是這樣的:「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這一項修法意旨是將宣告監護原因的文字力求明確化,避免在適用時滋生疑義。並增列有權聲請的親屬、與主管精神障礙者的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為聲請人,以確保其權益。第二項為:「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原條文第二項雖訂有「禁治產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但未規定何人可以聲請撤銷?此處增訂可以聲請的人,都可以聲請撤銷,也在保護精神障礙者的權益。第三項為:「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第四項為:「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這兩項的規定,都與新增的第十五條之一條文所規定的「輔助宣告」有關。因這條文是將原有的「禁治產」一級制改為監護二級制的重要條文,不是寥寥數語就可以說明白的,只好留待以後另行為文介紹。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民法關於監護(禁治產)制度修正簡介

民法關於監護(禁治產)制度修正簡介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總統於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民法總則、民法親屬、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的內容是將禁治產制度改以監護制度代之,雖然主要之修正條文在總統公布後一年半才會正式施行,仍有及早介紹的必要。在民法原先規定有「禁治產人」的名稱,所謂的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人。一個人若被宣告禁治產,依照民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一個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換句話說,禁治產人喪失處分、管理自己財產的能力。這種立法方式僅著重於禁治產人財產的方面,而忽略了禁治產人其實更需要受到身心妥善照護。在民法修正後,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其名稱一律該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修正民法創設輔助宣告制度,這是針對身心狀態雖然不是完全喪失判斷能力但是顯著降低,而容易受騙或者輕易作出決定之人,所設計安全機制。 受輔助宣告之人當在借錢、贈與金錢,或者買賣、處分重要財產(例如房屋、汽車)等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如此的設計類似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應得父母親允許一樣。至於受輔助宣告之人受限制的行為,民法第15條之2設有七款之多。(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在民法修正前,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依照民法第1111條規定,應依配偶、父母、祖父母等順序依序為之。這樣的立法是有缺陷的,可能導致不利於受監護人。所以修正後民法在第1111條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不會有過去因固定次序可能產生的僵化與弊病。 在民法修正前,第1112條允許父母、祖父母可以自己決定(其他監護人須得到親屬會議之同意)將禁治產人監禁於家中。因本條規定嚴重傷害禁治人身心健康而備受批評。新修正民法第1112條已無此段文字,改以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為主。(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地方制度法》修正後的難題

地方制度法》修正後的難題
文 / 陳朝建

【台灣法律網】 本篇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制度法》修正後的難題,旨在說明2009年4月《地方制度法》修正後的難題所在,試圖將任何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難題,分成配套法律修正的相關問題、新設直轄市之地方政府概算的問題、地方政治版圖的重新洗牌問題,以及行政裁量的權力決定論等四項構面的問題予以解析......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會於2009年4月3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是地方制度法第7條),避免縣市合併升格後其他縣市或直轄市之統籌分配稅款面臨減少的狀況,朝野黨團協商內容特別增訂:「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同時,也特別規定:「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以及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又在上開通過條文外,立法院也議決多項附帶決議,諸如:「擬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的縣市,應擬具改制計畫,經議會同意後,限於98年5月31日前送內政部,內政部應本於一體適用原則,不主動提出改制計畫」;「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所報縣市改制計畫過程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等項附帶決議。但新版的地方制度法修正通過後,如果行政院不提覆議而由總統公布施行的話,仍將有以下的問題,亟待解決:  (一)配套法律是否制定、須否修正的問題,諸如《行政區劃法》必須儘速完成立法,否則單以《地方制度法》作為行政區域之設置、調整或廢止的法源依據,依然過於單薄,甚至行政區劃之相關程序規定不足,仍有違《憲法》明定行政區劃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意旨;因為行政區劃之實體規定、程序規定本質上既為重要事項,則依《憲法》或《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即應以法律定之,亦應符合法律明確性之原則。  再如,所謂「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云云,亦形同宣告《財政收支劃分法》必須配套修正。初步推估,未來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統籌分配稅款,勢必就要增加五、六百億元以上,始能單一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需求。不僅如此,只要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未能及時修正,則任何新直轄市的運作,也都會欠缺預算,因為地方政府之預算必須在年初概算、在九月底或十月底開始審查總預算案,並從隔年一月一日適用之。就此而言,沒有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話,任何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計畫,都會有財政上的實質難題。  (二)地方政府預算之概算的問題,例如任何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當地所轄的國立高中依法就須改制為市立高中,署立醫院也須改制為市立醫院;同時,新設之直轄市地方政府所需負擔的勞保、健保預算也必須增加,同時人事員額與人事費用也都需要依法巨幅增加,這從先前台北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的相關問題中,也可以看得出來。總之,相關經費概算的精確度和業務權責的移撥,都是變數,也都是問題所在,並非《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法律完成修正,就沒事了。  以台中縣市合併改制為例,如依各該縣市之初步規劃,擬在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合併改制,則在此之前,兩縣市仍為各自獨立的實體,民國一百年的「台中直轄市」預算,應該由誰編列?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應在哪裡辦公論政呢?加上員額調整、單位整併等等問題,可謂千頭萬緒、困難重重。同時,單以負債為例,迄民國九十六年底的決算數觀之,台中縣負債高達五百二十一億餘元,台中市負債額度約五十二億餘元,屆時新的台中直轄市有能力背負此項近六百億的負債嗎?  (三)此外,任何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計畫,也都會有所謂地方政治版圖重新洗牌的問題,包括縣市議員如何減半或減少、鄉鎮市長與民代是否走入歷史等政治問題存在。重要的是,地方勢力如作為既得利益者,是否願意甘心接受地方政治版圖的重新洗牌?還是會杯葛抵制?都還需要觀察看看。  例如,以台中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計畫觀之,其議員席次部分,既有的台中縣有五十六席縣議員,台中市有四十六席市議員,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依照台中縣市兩百六十餘萬人口來計算的話,則須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分配五十二席直轄市議員,等於是原有議員席次的直接減半。同理,在鄉鎮市區長部分,既有台中縣有二十一個民選鄉鎮市長,台中市則有八個官派區長,如合併改制的話,是否同步將鄉鎮市改制為區?抑或須藉由再次修法而區長由常任文官或由原任鄉鎮市長的卸任首長派任?都是問題所在。  (四)最後,此次《地方制度法》的修正形同賦予行政院(包括內政部在內)裁量權限,以決定馬英九總統「三都十五縣」的自治圖貌如何展現。但問題是,內政部近日的新聞稿又特別強調,《地方制度法》修法之目的在於帶動區域發展,以提高城市的國際競爭力,儘管直轄市設置條件為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的地區,但這並非唯一條件,還需考量都會區域發展的特殊重要性等等要件。可是,瞭解此次《地方制度法》修正內容的人,都可以輕易的判斷出來,既然任何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的最終決定權就是在行政院的手上,那麼審核的過程中,如何再建立透明公開的機制,並本於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之,絕對是難上加難的問題。因為,行政區劃的本質正是政治權力決定的妥協過程,至於所謂的專業因素決定論,通常只是虛構的公平標準而已(另請參照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article.php?pbgid=423&entryid=606786)。

2009年4月7日 星期二

與檢警談現行犯

與檢警談現行犯

2009.4.7.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 林裕順

日前,豐原婦人挖取「市價兩元」波斯菊,以及淡水警方查察「色情漫畫」,分別將當事人「上銬法辦」,引發社會批評。又據事後報導:「挖波斯菊 微罪不起訴」、「猥褻漫畫怪店員 大學女生緩起訴」,類此檢警「捉放曹」戲碼一再上演,若不深刻檢討,將斬喪人民信任。刑訴法律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無論東洋西歐,民主國家均屬當然。可是,若稍具法律專業素養者,理應知悉該條規範意旨,乃避免「惡人逃逸」、「證據湮滅」或「損害擴大」。同時,因侵害正在進行的事實狀態下,不致發生「錯捕誤捉」,法律方授權雖非偵查專責的「私人」等,亦可動手捉人確保證據,以助公共秩序迅速回復。因此,警察既可掌控現場,於確認對象身分、保全證物後,似無需以現行犯逮捕。另如需續行偵查、追訴,亦可要求當事人稍後「自行到案」,或尊重其意願下「陪同到案」,相關逮捕強制或檢察官受理解送,乃執法「過剩」徒增民怨。另外,條文用語對於「現行犯」,並非均「應」逮捕,若警察現場處理過程已完成規範目的,雖未實施逮捕既無涉縱放人犯、隱匿證據,也無關吃案、瀆職等問題。再者,所謂「拘提」或「逮捕」云者,誠如大法官釋字三九二號解釋之說明:「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亦即,法律適用上拘提、逮捕的實施,並非意味「上銬戴鐐」或「拘留管束」。相關規範限制特定對象的移動自由,「僅」為達到「送致」犯嫌於特定地點、場所之目的。評估上揭案情並不複雜,且對象乃學子、婦女等等,檢警是應無庸大動干戈「逮捕上銬」。另外,目前實務上警察移送人犯,需配合檢察官勤休作息,人犯經常被迫「留宿」警局,且「唯」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之「最終」處分權,偵查中警察總習於期待、仰賴檢察官指示或命令加持。可是,警察人員有「倚賴」或「偷懶」的執法認識、心態,怎能細心體會國家賦予公權的嚴肅神聖,並感受人權保障的價值可貴?因此,仿照美、日等國建制「檢警分立」偵查體制,培養第一線偵查的獨立執法專業,方能根本解決執「法」機關誤解「法」律之荒唐、弔詭。

郝明義 給寶比的六封信

郝明義 給寶比的六封信
熊在草地上拉出來的花朵–給寶比的六封信之一
Aug 28th, 2007 by admin
上個星期,抽空為中時人間副刊上寫了每個月一篇的一個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今天,8月28日發表第一篇。————————————————–
寶比:前些日子因為感冒而不敢接近你,這一陣又忙出版界的一些公務,好久沒有跟你玩晚上的海盜船遊戲了。所以,看著答應報紙副刊要寫的文章截稿日逼近,卻不知從何開始的時候,我想到你,卻有了答案。
副刊要求的題目和閱讀與教育有關。所以我決定寫六封信給你。你哥哥小時候,我這個不負責任的老爸疏忽而沒嚐試過的事情,希望能趁你童年的時候做個彌補。
寫出來,一方面是抒發一些感想,另一方面則是立此存證,拿掉日後對你打折的借口。現在是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早上凌晨三點十分。我開始寫第一封。
我很同意曾志朗先生一個說法:「閱讀是教育的靈魂。」說起來雖然人人都會同意這句話,但是由於各人對「閱讀」的定義與想像不同,所以同樣一句話還是有千差百異的解讀。
我自己,最想避免的,是把「閱讀」等同於「讀書」再等同於「讀教科書與參考書」的聯想。所以近來一直在談「越讀」,也就是「越界閱讀」,以便有個區隔。這倒也不是為了說法而有說法。沒有越界,不成閱讀。這是閱讀的本質。
那你要問了,那我還是五歲啊,還沒有進小學,對我來說什麼是閱讀的越界呢?要怎麼越界呢?
不只對你,也不只對我,越界閱讀,其實都是在越三個界:閱讀興趣的越界、閱讀難度的越界、現實與夢想的越界。和你的年齡沒什麼關係。
當父親的,如何引導一個兒童走上越界閱讀之路,以及這條路可以走得有多遠,有一個極端又鮮明的例子。十九世紀英國有一個大思想家彌爾(John S. Mill),他就受他父親的影響,走了一條特殊的越讀之路。
彌爾沒有進過學校,因為他父親希望用自己的方法,使他得到最高等的知識教育。於是,他三歲學希臘文,七歲讀柏拉圖的前六篇對話。八歲學拉丁文,開始讀西塞羅的演說辭,及亞里士多德的修辭學。整個童年,他熱中於閱讀及撰寫歷史的練習。其他學習的重點,則是數學。十二歲起,開始讀亞里士多德的工具論,學習經院邏輯。十三歲讀完政治經濟學的全部課程。十四歲學會法文。十五歲之後,彌爾則認為在促使他智力的發展方面,寫作重於讀書。後來,他終於自己也成為代表不只一代,影響深遠的思想家。(上面許多人名、書名你聽不懂沒有關係,反正就是說他在很小的時候就讀了很多大人都沒讀過的書。)
這個例子,一直在勾引我心底的一些念頭。彌爾十五歲就完成他一生足以成一家所言所需要的各種越界閱讀之探索,固然是個極端,但是按目前台灣的學校教育制度,一個人到十八歲高中畢業,主要是各種教科書和考試參考書所填塞的容器而已的話,是否也太過極端?人類的平均壽命不是上看一百二十歲了嗎?因為壽命的大幅延長,就把我們越界閱讀之展開也如此跟著大幅延後,是否太過浪費?何況這種大幅延後,其實是因為整個教育體系種種扭曲又破碎的設計所造成的?
我一直希望找出一條起碼我自己和你,可以嚐試走的不同的路。趁你年幼,可以讓這條路的風光更有不同。二○○五年,那年你三歲,雖然事情還沒有想得很清楚,我蠢蠢欲動。但是你媽咪生病,接下來我們的生活大亂,我也就什麼也沒有做。
我浪費了什麼時間嗎?不,不,一點也沒有。這兩年時間裡,我們因為曾經共同渡過一段最黑暗的時間,我得到了從一個更親近,但又更客觀的角度來觀察、認識你的機會。當然,以及單獨擁抱你入睡的特權──你媽咪生病前,我可沒敢奢想。
我很慶幸兩年前蠢蠢而未動。經過這段時間,我們彼此有了更多的相處,我自己也對「越讀」這件事情做了更多的思索之後,我對我們應該走一條怎樣的路,倒有了自認為比較清楚的一張地圖。
這張地圖主要分三個段落。我先從最後一個段落講起。第三個段落,是你十三歲到十八歲,進入中學的階段。
所有的父母與師長都知道,這段年齡的孩子,一方面身體發育會有突變,醜小鴨變白天鵝;一方面也進入了「叛逆期」。說起來,醜小鴨變白天鵝,是反映你們身體發育的話,「叛逆期」則是反映你們心智的成長。
父母與師長,都熱切期盼子女的體格,在這時候產生近乎突變的蛻變與茁壯,莫不提供最多元也最豐富的飲食給他們吸收。然而,對待他們心智的發育,往往卻正好相反。
我們大人很容易忘記,如果閱讀就是心智的飲食的話,這時候的少年人,也正需要多元而豐富的各種閱讀飲食;如果「叛逆期」是想對社會的價值觀有自己的喊話,這時候的少年人,也正需要對人生,對世界,有自我探索的空間和機會。
所以,我總認為,應該趁著一個少年人對自己心智力量的探索產生好奇的時候,給他最開放的空間與選擇。最多最多,適時地提供他一些刺激,鼓勵他前行。
一個少年人經過這種跌跌撞撞的摸索,會逐漸明白,如果他所好奇與想像的人生是個最大的圓,那麼閱讀是許多中圓裡面,可能最大,也可能色彩最繽紛的一個。至於學校的教科書,則是這個中圓裡面許許多多小圓中的一個而已。
今天台灣中學教育的實況,則是在告訴少年人,最起碼在他這六年中學的時間裡,他人生最大的圓就是學校的教科書和參考書。這個大圓裡面有很小的一個圓可以是他的課外閱讀。然後小圓裡又有一個更小的圓,才留給他當作對未來的好奇與想像。
即使人的壽命可以上看一百二十歲了,我也不覺得這關鍵的六年時間,可以如此浪費,或者,被扭曲。何況這六年會牽動的後續影響,可不只另一個六年。
我想,我不會讓你進入台灣目前這種中學體制之中。我希望你進的中學(如果要),可以讓你盡情「浪費」自己的時間於閱讀。我說「浪費」,就是不會給你設限,完全隨你興之所至的閱讀的浪費。十三歲至十八歲的你,已經邁過了第二階段「越讀」之養成,正好應該展開自己的越讀之旅。
這樣,你才會找出自己人生下一階段的入口。這個入口要透過哪一所大學的什麼科系(或根本不在大學),都應該是你十八歲之前,自己要下的決定,我沒法替你預做規劃。這是我們這張地圖上,第三個段落之後還一切空白的理由。
甚至,你會發現,地圖裡第三個段落的山水固然很多,交叉的路途也很多,但我不會給你什麼引導。這裡需要你自己去四處遊蕩、探索,必須有迷路的準備,也最好享受迷路。你可以找我來問路(如果我知道的話),但你必須承擔一個風險:你問我會得到一些,但也可能因而錯失一些──閱讀和人生一樣,有時候的迷路是必須的。
我們這張地圖裡,我真正會引導你,座標也較多一點的,反而是在前面的第二個小學段落,和再前面的第一個段落。
不過,放心,我絕不會像彌爾的父親那樣「瘋狂」。我不是想造就一個天才,也不是想培養一個思想家。我只是不想看著我的孩子在進入中學,也是他人生最青春也最寶貴的時候,持續被填塞一些隨時過時的食物,然後,逐漸失去覓食的能力。所以我需要在他前面的兩個段落,還沒真正開始自己的探索之前,先有些基本的配備,以及基本的覓食能力和品味。
有了這些準備之後,你進入第三段落的「浪費」,才會是有主張的「浪費」。(「浪費」有沒有主張,差異很大。)
前幾天早上要出門時,想到好一陣子沒講故事給你聽,臨時急就章地跟你瞎掰一段故事:「嘿,我做了一個很好笑的夢!夢裡看見一隻熊,熊走到草地上大便,你猜怎麼了,牠大出一朵朵各種各色的花哩!」
你眼睛亮了一下。但沒有笑容。
「唔?怎麼了?」我有點訝異。
「我不覺得可笑。」然後,你又慢慢地說了一句:「因為我覺得很神奇。」
我希望,你看到我要打開的地圖,也有同樣的感

你要先拿到的三樣寶物-給寶比的六封信之二   
Oct 8th, 2007 by rex
寶比:  你一年後就要上小學了。進了學校之後,你就會聽到越來越多有關「讀書」的事情。所以,在你上學之前的這第一個階段,我要做的事情,是先讓你知道「讀書」以外的閱讀。
  英文裡,有一句話「Read the Word, Read the World」。意思是,「讀書,也要讀這個世界」。不久,你會讀到一位名叫沈從文的人的書。沈從文在他的自傳裡,提到他閱讀「小書」,更閱讀「大書」,「小書」指的就是書籍,「大書」指的則是這個社會。和英文那句話是同樣的意思。
  的確如此,我們每個人都是在懂得如何閱讀書籍之前,先學會閱讀這個世界的。(這裡先聲明一下,這裡所說的「書籍」,可是包括網路上的內容噢。)  我記得當你出生後從醫院回到家裡,一天睡二十個小時,好不容易睜開眼睛時,慢慢地看著四周,看著我們的模樣。那就是你人生最初的閱讀啊。「閱讀世界」,本來就是我們人類最初,也最重要的一種能力,只不過因為後來「閱讀書籍」被過份強調,所以遭到很多人忽視。
  在你進入學校之前,我希望你先知道怎麼「閱讀世界」。  「閱讀世界」和「閱讀書籍」一樣,也要有一個起點。我談談自己的經驗。  我的起點,在我的媽媽,也就是你的奶奶身上。  雖然她去世已經快四十年,但一件一件往事,都再清楚不過地刻在我的心頭。  你要問我都記得些什麼了。  我會先告訴你,我們家被子的事。被單總是雪白,有一種很乾淨的味道,蓋上去,我好愛深深地聞幾口。綢緞被面上,則是我媽媽親手刺繡,或者用機器針(我們管縫紉機的叫法)跑出來的龍鳳、山水。一張翠綠的緞面上的一朵大牡丹,我摸上去的紋路感覺都還在我手指上呢。 我還記得,快到端午節的時候,媽媽會在家裡用彩線纏一些粽子形的小荷包掛起來。然後到了端午節的早上就發現,媽媽已經趁我和妺妺還沒醒來的時候,在我們手腕上纏繞了五顏六色的彩繩。她告訴我們,這都是辟邪的。 仲秋節,她會用一個上面有各種小動物形狀的木頭模子,填出形形色色的糕餅,烘得香香酥酥。有小鳥,有小豬,我常常寧可拿來當玩具,不捨得吃一口。
我最早的故事,也是媽媽講給我聽的。有一個,是說她家鄉的表妺,被一條成精的黃鼠狼給迷住,後來大人又怎麼抓到黃鼠狼。在冬天的夜裡,聽著呼嘯的風把窗紙刮得快要破掉,媽媽講那個黃鼠狼的模樣,把我嚇得把整個頭鑽進被窩,她暖暖的懷裡。 我那時不知道,在我父親經商失敗而必須去外地工作賺錢的時候,她一個裹著小腳的中國女人,在韓國街坊?居之間維持、照顧我們這個家庭的難處。只是偶爾,她會帶我們去釜山港口的一個斜坡上,指著遠處蜿蜒而來的火車,說多少天以後,爸爸就要搭那輛火車回家了。
當然,我記得最深刻的,是一些寒冷的冬夜。我犯了錯,有時候她會用掃帚抽打屁股,再嚴重的情況,晚上她就會不准我進房間睡覺,在玄關的地板上罰跪。她不會因為我患了小兒痲痺的身體而放水絲毫。零下十度的冬夜,聽著門外呼嘯的寒風,我一輩子都不會忘記。
你犯了什麼錯,奶奶要這樣懲罰你呢?你會問。 撒謊。或者,做錯了事而嘴硬,不認錯。除了這兩樣,她不會用上最後這道懲罰。而我總要跪到自己承認錯誤,並且說得出自己錯在哪裡,她才會拉開紙門,讓我回屋子裡。
我說這些,是告訴你,未來,你會透過友情、戀愛、旅行、挫折、困頓、得意來閱讀世界,但是在那一切都還沒發生之前,每個人要「閱讀世界」,其實都是從閱讀自己的父母開始的。(我怎麼閱讀我父親,特別寫過一篇文章,你以後會讀到,這裡就不多說了。)
所以,在你還沒有上小學之前,我要注意的,就是怎樣讓我和你媽咪兩個人,成為你感興趣閱讀的對象,提供你一些可閱讀的內容。並且,希望這些內容的本身,又可以成為你未來閱讀世界的一些基本工具。
這些內容,或者工具,是什麼? 我都已經寫在前面了。是三件事情:好奇、羞恥、自律。
閱讀這個世界,首先要保持好奇之心。好奇,是窗戶。窗戶開得越多,越大,你閱讀世界的可能也就越多。怎麼培養你的好奇?小孩子哪需要培養好奇!你們本來就事事好奇,大人只是在不斷地壓制、澆熄你們的好奇之後,又回頭為這個問題自尋煩惱。真要說我能做什麼事,我希望自己能給你的生活裡帶來多一些新的趣味與變化,就像我媽媽當初對我做的那些事一樣。
你對這個世界好奇之後,就會行動。行動,不免犯錯。所以也可以說,我們人的一生就是在不斷地犯錯。犯錯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肯面對自己的錯誤。因此,我們一定要很早就有羞恥之心。 什麼是羞恥之心?羞恥之心的底限,是別人發現你的錯誤的時候,你要坦然地承認。羞恥之心的通則,是別人可以給你借口得過且過的時候,你自己不可以。羞恥之心的高標準,就是你的心底,對自己行為的「分寸」,有一套比一般人細微許多的「分寸」。(這時候,你不能不佩服,中文「分寸」所能表達的意思。)
談到「分寸」,就知道「自律」的重要了。說是要對一個五歲的小孩說「自律」,也許有人會說太早,但我不覺得。我認為的「自律」,就是自己練習把自己的行為檢查一遍,並加以調整的能力。這個能力,越早養成越好。有了「自律」的能力,當你用在和別人相處的時候,就是所謂的「禮貌」;用在睡前的洗手和刷牙,就是「衛生習慣」;用在玩你最愛玩的Wii卻又可以在時間到了的時候停下來,就是我的「乖寶貝」。為了培養你的「自律」,我們會不斷地提醒你一些事情,但盡量不要硬性規定──因為那樣你就只會「應付」,而不是「自律」了。
好奇、羞恥、自律。從我的經驗裡,這就是閱讀世界所需要的三樣工具。你將來不免會玩網路遊戲。網路遊戲裡,大家都要練功,取得寶物。真實人生,更是如此。閱讀世界,是早於閱讀書籍開始的。閱讀世界,你需要先拿到這三樣寶物。
你會發現,閱讀世界和閱讀書籍,一定是相互激盪而成的。你有了這三樣寶物,懂了如何閱讀世界,不可能不懂得如何閱讀書籍。好奇之心,會驅使你去尋找書籍所可以提供的知識與線索;羞恥之心,會鼓勵你從書籍中尋找別人遭遇同樣問題時的態度與反省;自律之心,會沉澱你的混亂,協助你從書籍中參考他人如何整理自己的思想,以及思考的方法。 而閱讀世界的這三樣基本工具,最早,我是從我媽媽那裡得來的,所以我講給你聽。
最近,你常常問起生死之事。我們也談起,曾經那麼可愛的兔子嘟嘟和烏龜飯飯,目前在天堂可能的情況。 寶比,你知道嗎,其實我沒有那麼怕死去的這件事情。一方面,是因為我後面會跟你談起的宗教信仰的緣故;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我的媽媽和爸爸。 我跟你談的這些對於我自己父母的體會,其實都是很晚很晚才出現的。像是我對我媽媽的記憶,就竟然是在她去世二十六年之後才湧回心頭。也因為我遲了這麼久的時間,才體會到他們對這個患了小兒痲痺的兒子所投下的心思和一切,所以時間越過去,我對他們的思念就越強烈。強烈到我覺得,即使我現在就離開這個人世,有諸多割捨不下,但是起碼我有一點會很欣慰的,那就是我可以再見到我的爸爸和媽媽。我想告訴他們,我有多麼想念他們。我也想跟他們說,雖然總是漏此失彼,但我曾經如何努力嘗試,不要辜負他們所教導我的。
寶比,在你的閱讀地圖的第一個階段,我想和你分享的,就是這些。

我們應該來一場繪畫的比賽–給寶比的六封信之三
Nov 7th, 2007 by rex
寶比:
兩年前你媽咪生病前不久,我開始做一件從沒有嘗試過的事情──畫油畫。 我是一個習慣於用文字來表達並創作的人,對於圖像,欣賞是願意也經常做的事,至於說是自己也用圖像來表達些什麼,則沒有過。但不知怎地,那段時間一直有種衝動,想要畫點什麼。心裡有些東西,好像不是我使用習慣的文字就能滿足的。 朋友介紹了一位蔡老師。 第一次見面,本以為她會先教我一些基本的技巧與方法。沒想到她只是鼓勵我拿起筆畫就是了。 我問她要畫什麼。她說:「畫你最想畫的東西就好了。」 我想了一下。我最想畫什麼呢?我最想畫我的母親啊。可是我知道我畫不來她的肖像,我這麼想畫一幅有關她的什麼,又等不及去學習那些技巧,所以,我就想,那畫兩條魚好了。一條大的,一條小的。大魚游在前面,游在深黑的海底之上,而小魚則跟著游在大魚的後面和上面,靠近明亮的水面。大魚就是一直保護我的媽咪,小魚,就是我了。 我這樣畫出了生平第一幅油畫。你知道,就是掛在客廳沙發,離我桌子最近的那一幅。畫雖然不怎麼樣,可是每當我看到的時候,總會浮起一些和我用文字來回憶我母親的時候不同的感受。

我和你說這件事情,是想告訴你,你現在每天都愛畫畫,愛到家裡到處都是畫紙,愛到出門也要隨時隨地都晃動你的手指,把空氣當畫紙在畫,是件多麼幸福的事情。 畫圖,是人類的天性。人類懂得使用文字,怎麼算也不過離現在五、文千年的事,但是懂得畫圖,卻最少有三萬年的證據。透過圖像來學習認知這個世界,是人類自然的能力。你只要看,每一個小孩子都一定是在學會寫字之前,先會畫圖,就知道了。 只是,近代的學校教育,尤其是台灣這種以考試教育為主的體系,卻太過重視使用文字來表達並體現知識。這種著重文字教育的體系,把我們自然的畫圖能力,變成一種叫作「美術」的功課所要訓練的特長。於是,忙著學習文字知識的學生,不是把「美術」當成一種可有可無的功課,就是認為那只是有繪畫特長的人才需要注意的事情。結果,不知不覺,我們就把原來屬於本能的東西,一路萎縮、退化到沒有。你看我就好了。我到快五十歲的時候,才想到要喚醒自己繪畫的能力,可是才興緻勃勃地畫了幾幅,一忙其他事情,又擱到一邊去。一轉眼,我又兩年沒有畫了。 你已經開始上幼稚園,明年就要上小學。你即將開始大量學習文字,使用文字。你也即將聽到種種有關「學習」與「知識」的說法,但這些說法往往習慣性地過份重視文字的理解與使用。所以,在為你展開閱讀地圖的第一個段落之前,在我自己也將主要述說如何透過文字來「學習」,獲得「知識」之前(因為那的確也是我的習慣與擅長),我想先說明的一點是,要充分使用這個閱讀地圖,不是光懂得文字就可以的。  前一封信,我跟你說過,我希望在你開始「閱讀書籍」之前,先知道怎麼「閱讀世界」。這一封信,在跟你談怎麼「閱讀書籍」之前,我希望提醒你,「閱讀」不能只靠文字。文字以外有太多其他工具,都是我們要注意的,可以使用的。趁著你還沒進學校,像繪圖這種文字以外的能力還沒有退化之前,我希望你能一直維持這種習慣與喜好。 為什麼呢? 我想和你先談談「知識」是怎麼回事。 「知識就是力量」,這是常常聽到的說法。我們需要重視「知識的力量」,是有道理的。如同你的身體需要成長,你的心智也需要成長。「知識的力量」,也可以說就是「心智的力量」。 可是,今天我們在台灣談「知識的力量」,一不小心,也有許多風險與陷阱。我們太容易把「知識的力量」等同於「學習的力量」,再等同於「學校的力量」,再等同於「(考試)成績的力量」,再等同於「文憑的力量」來看待。有關心智的事情太無形,難以捉握,似乎得有「學校」和「(考試)成績」、「文憑」這些有形、實際的東西當標準,才比較知道可以如何衡量「知識的力量」。又因為學校裡的種種考試主要是以文字來進行,以文字來回答,所以,以文字來代表的知識的力量,就成了主流。 我覺得,光是說「知識就是力量」,太容易產生誤解。應該再細分一點來說。 知識的力量,其實是由三個力量所構成的:「理解的力量」、「表達的力量」、「想像的力量」。   一旦我們知道,所謂我們擁有某個事物的「知識」,原來是要對這個事物有能力進行「理解」、「表達」與「想像」的時候,那麼我們就會發現,文字是我們可以使用的一個工具,但絕不是唯一的工具。圖像、影像、音樂,都是我們可以使用的工具。每一樣工具,都有其擅長之處。而任何工具,只要有其擅長之處,就一定有其不足之處。因此,當我們希望自己對事物有能力「理解」、「表達」與「想像」的時候,需要的工具應該多多益善。明明有許多工具可以選擇的時候,如果我們只聽從別人的建議,或者跟從大部份人的使用習慣,而光使用其中的一種,不是件很奇怪的事嗎? 何況,萬一光使用一種,這一種卻又偏偏不適合你呢? 我有個朋友的小孩,聽她說對聲音有種異常的敏感。這位母親在客廳裡看電視,電影裡有什麼配樂響起來的時候,她的小孩就會在另一個房間裡高聲說出接下來劇情有什麼發展,或者有什麼對白要登場了。 這顯然就是一個擅長使用聲音來「理解」、「表達」與「想像」的人,一個適合用聲音來擁有,或呈現他知識的力量的人。這樣的人,如果非要他接受企圖以文字來代表一切的學校教育,那是多不自在的一件事。(我很高興知道他母親後來讓他進了專門進修音樂相關的學校。) 人類在使用文字之前,是先用繪畫;人類也一定是在使用言語之前,先使用歌唱與嘶吼。就算我們不是每個人都能像剛才說的例子那般特別,但是使用聲音與音樂的能力,畢竟是我們的天性之一。只是和繪畫一樣,進了學校的教育系統,太過重視以文字來表達的知識的力量之後,對大部份人來說,這方面的能力就成了可有可無的事情。我曾經帶你去過一次KTV,看看KTV受歡迎的程度,我們就知道每個人心底被壓抑的歌唱本能有多麼強烈吧。 你兩歲左右的時候,晚上你媽咪愛跟你玩「每日一歌」。你會了很多歌,也很愛唱歌。後來你媽咪生病住院又出院之後,有天早上我在洗手間裡,聽到外面你在唱一首歌。你清脆的童音,唱出來的是我們從沒聽過,無法光是以「好聽」來形容的一首歌。出來後我問你剛才唱的是什麼。你說是剛要你哥哥幫忙點了支香給佛菩薩,很開心地唱了一首歌來感謝祂們的保佑,讓你的媽咪回家來。你說不出那是什麼歌,後來要你再唱,你也唱不出來。 所以,趁著你的歌唱本能還沒有消失,應該多多享受。今天開始,就再來「每日一歌」吧! 下一封信,我會專門談我們該如何面對文字。但是在那之前,我要你知道,知識的力量是怎麼構成的。我希望能告訴你,應該先如何好好享受使用,並且能逐步開發自己使用文字以外這些工具的天性。我沒有說將來你就應該當個什麼畫家、音樂家什麼的,我們只是不該浪費自己原有的天性與本能。 我也希望你能提醒我,我也該重新拾起畫筆,繼續我的繪畫。現在你既然這麼愛畫,那應該要求我加入你的行列,一起練習。 或者,我們每個週末都來一場小比賽?

文字是一種「壓縮」與「解壓縮」的遊戲–給寶比的六封信之四
Dec 18th, 2007 by rex
寶比:
  大約在你這個年紀的時候,我因為行動不便,再加上左隣右舍都是韓國人,所以沒什麼同齡玩伴。  雖然沒有像你的阿冬冬這些朋友,我卻有一個獨家專屬的「說書人」。他大我六歲,算起雙方家裡的親戚關係,倒小我一輩。他家樓下是釜山很有名的南北雜貨舖,樓上則是賭場,從小就在三教九流的大人堆裡混,所以每天放學來我家,不愁沒故事可說。  有一個名叫飛刀王,刀法快到可以在自己大腿上剁肉的餐廳師傅。還有一個人也姓王,他有一雙X光眼,麻將桌上可以看穿所有的牌。   還有許多更神奇,飛簷走壁的武俠故事。
  這樣,等他進了中學,來我家的次數越來越少之後,我聽故事的胃口早被養大,不是《兒童樂園》之類的書所能滿足。於是在小學二年級的時候,我拗著媽媽去租了生平第一套武俠小說。  七歲的小孩讀武俠小說,有太多生字與不了解的地方,但是我的閱讀之路,就是這樣連滾帶爬地開始了。  你現在有哆啦A夢和櫻桃小丸子可以享受,有Wii可以玩,有那麼多美術工具可以畫圖,又有《帕拉帕拉山的妖怪》這樣的繪本可以看,可能很難想像一個小孩子在那個年紀,怎麼就一頭栽進了只有書,只有文字書,只有所謂大人的文字書可以讀的世界裡面了。
  可是我要多麼感激這件事情的發生啊。因為在那個沒有網路,甚至沒有卡通可看的時代,我們不管是幻想還是夢想,不論是吸收知識還是娛樂,唯一能透過的就是文字的閱讀。  前面的信裡,之所以寫了許多提醒你文字以外的知識的力量,其實都是為了打個底──為了你一旦開始接觸文字閱讀之後,很容易把其他的閱讀都放不到心上。 也許會有人覺得好笑。今天這個時代,大家不是都在擔心文字的閱讀會越來越不受重視?會不會說錯了?  沒有。只要一個人接觸文字閱讀的途徑沒有「反其道而行」,只要稍微用心體會一點,任何人都會發現文字閱讀不同於其他閱讀的魅力,以及威力。
  文字的魅力及威力,來自於一個特質:單位面積裡,文字可容納的內容密度極高。這麼說吧,你是認識「家」這個字的。你用圖畫來表現「家」,光畫一棟房子,不太夠,你要再畫進去媽媽、爸爸、兩隻貓,等等,才能表現出這是一個「家」。可是,用文字來表達,只要寫一個「家」就好了。不但如此,「家」這個字還有許多其他的意思,可以指一個人「住的地方」,也可以指許多人共同的「家鄉」等等。
  一個字都如此了,更何況是許多字組合起來的情況。  所以,使用文字和閱讀文字,是在玩一種遊戲──「壓縮」與「解壓縮」的遊戲。(這裡我借用了一下電腦裡「壓縮」軟體的說法。)
  寫的人,玩的是「壓縮」的遊戲,要有本領在最少的文字裡濃縮進去最多的東西。閱讀的人,玩的則是「解壓縮」的遊戲,要有本領去釋放作者的文字,體會作者在其中濃縮了什麼意思──這裡說的「體會」有兩個作用,一個是為了探究作者的本意到底是什麼(譬如「道可道,非常道」裡,「道」這個字的多重意思);另一個,則是為了領略作者在使用那些文字時候的感受(譬如「田家有美酒,落日與之傾」這種句子想要表達的情境。)
  由於文字有這麼強大的「壓縮」與「解壓縮」功能,所以傳說倉頡發明了文字之後,天地都為之震動:「造化不能藏其秘,故天雨粟;靈怪不能遁其形,故鬼夜哭。」(這裡不能不順便帶一句:文字固然都有這些功能,但是中國文字又有其特殊之處。日後你仔細體會、使用中國文字,會知道這是件多麼神奇的事情。)
  基於文字是「壓縮」與「解壓縮」的遊戲,我認為學習文字的過程,其實就是分四個步驟。  第一步,是識字,知道這個字怎麼唸,最基本的用途是什麼意思。  第二步,是體會字,知道這個字的同義、反義字有哪些,各個字之間的細微差異在哪裡。  第三步,知道怎麼組合文字、調整文字,使用文字來比較清楚,也可以說比較準確地表達自己。  第四步,懂得利用、配合自己的思考與人生歷練,對文字持續進行「壓縮」與「解壓縮」的遊戲。
  所以我希望你學習文字的過程大致分幾段時間。進小學之前到小學一、二年級,應該是主要第一步識字,加上一些第二步體會字的事。小學三、四年級,應該開始對文字進行第三步的練習,以寫作來表達自己。寫作與閱讀,是一體兩面,相互對應也相互加強的事情。開始寫作之後,自然會對識字與體會字有更深刻的感受與心得。
  至於對文字「壓縮」與「解壓縮」的遊戲真要有所體會,則應該是小學五、六年級,最晚進中學的事。為什麼是這個時候?因為這時你的身體開始進入發育期,不再需要父母亦步亦趨;自己的思想也開始活動,對人生開始有一些不想為外人(包括你父母)所知的探索與主張。你意識到自己是一個自主的人,感覺到自己對世界與人生需要有自己的好奇與思考之後,自然會發現,透過文字來進行閱讀、寫作、思考,這三者會交互成為多麼私密、多麼貼心,也多麼趁手的工具,以及朋友。
  這樣,在接下來的路途上,你會發現,閱讀、寫作、思考會豐富你的人生,你的人生也會豐富你的閱讀、寫作、思考。你會發現,對文字越懂得「壓縮」,也就越會「解壓縮」;反之亦然。  你還會發現,對文字進行「壓縮」與「解壓縮」的遊戲,原來也就是對自己人生進行經歷與體會的遊戲。而你對人生的經歷與體會越是豐富,你對文字的「壓縮」與「解壓縮」本領就越是豐富;反之亦然。    台灣目前的學校教育,有兩個根本的問題與矛盾。第一個,是過於集中透過文字來進行教育。第二個,在這同時,卻又極力破壞文字的教育,輕視文字的力量。從小學開始,文字的教育只是「國文」這個學科的內容,而「國文」,則只是許許多多考試的科目之一。再接下來,談到「國文」,則又逐漸和「文學」聯繫在一起,畫上等號,成了只有要讀「文學」的人才關心「國文」。
  如此三轉兩轉下來,文字教育的本質早被忘記了,扭曲了。文字在學生心目中的印象,只是「國文」課本要背誦的內容,在考卷上追求分數的一種工具。文字一旦只能聯想到分數與考試,就成了最倒胃口的一種東西。在學生避考試不及的情況下,學生也就避文字也不及了。
  學生一旦躲避文字,他錯過的不只是「國文」,不只是「作文」。最重要的是,他會失去透過文字來表達自己的能力,透過文字來理解別人的能力。換句話說,他錯過與文字互動成長,互動探索人生的機會。  想起來多麼悲哀,一個進入中學階段的人,原本正是他可以趁著自己對這個世界產生各種好奇,可以交叉運用閱讀、思考、寫作來豐富他人生的時候,我們的學校教育卻徹底剝奪了他的機會。正當他有心思也有能力享受文字「壓縮」與「解壓縮」遊戲的時候,考試教育卻把他們丟進了一個監獄──一個由教科書與考試用書所建構的「文字獄」。學生要生存,只能咀嚼、反芻監獄所餵養的東西。這就是「反(文字教育)其道而行」。  我第一封信就告訴你,「我希望你進的中學(如果要),可以讓你盡情『浪費』自己的時間於閱讀」。原因就是不想把你在需要,也有能力享受文字帶來的樂趣的時候,卻把你關進了「文字獄」。  我希望你能明白,文字的學習與使用,絕不是區區「國文」課所能應付的。文字的學習與使用,更絕不是只對「文學」有興趣的人才需要注意的。沒有對文字進行「壓縮」與「解壓縮」的能力,幾乎沒有對任何知識進行「壓縮」與「解壓縮」的能力──文學如此,美學如此,哲學如此,醫學如此,科學也如此。  所以,趁你小學階段,我們就先來一步步體會文字的作用吧,以便你將來可以把文字的「壓縮」與「解壓縮」,當作一個終生有趣的遊戲來進行。

書和網路之間的越界–給寶比的六封信之五
Jan 30th, 2008 by admin
寶比:
我們來談一談「書」和「網路」吧。你已經看過不少書,從泡在浴缸裡讀的玩具書,到圖畫很大很多的書,到帶著注音符號的文字書。
早期的「書」,沒這麼多花樣和內容,主要都是文字。
人類進化了幾百萬年,直到五、六千年前,才終於能夠使用文字。書的出現,就更晚了。書的第一個條件,紙張,是大約二千年前才出現的;第二個條件,印刷,在中國大約是一千三百年前,西方大約是五百年前才出現的。至於今天書店裡大部份中文書的樣貌,不過是一百來年前才開始發展出來的。
我要說的是,「書」這一種說起來天長地久,對人類文明發展起著根本作用的東西,其實是很晚才出現的。
「書」這麼晚出現,卻被我們如此重視,站上一個非常高的位置,是因為只有在「書」出現,並且可以大量流通之後,文字這一種「壓縮」與「解壓縮」的工具,才得以大量、快速地傳送。我們可以說,有了「書」之後,文字的力量才達到最大的傳播與擴散。
從這個角度看,「書」,就是我們早期的「網路」。書本裡的文字,本身就是一個個聯接點,藏著許多時空轉換器。所以,打開一本書,我們就擺脫了人類肉體的限制,在時間和空間裡有了穿梭、跳躍、變身的能力。
於是,在我們越來越愛閱讀「書」,以及書裡的文字的過程裡,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是,我們透過文字「壓縮」與「解壓縮」的遊戲,掌握了可以極為抽象又方便地認知這個世界,以及和別人溝通的方式。壞處是,我們感官之中原先可以透過聲音、圖像、影像、動作等其他途徑來認知世界、和別人溝通的能力,都逐漸退化了。簡單地說,我們很容易疏忽──甚至貶低──書籍及文字以外的知識來源。 很早就有人看出書籍的這種問題,並且等待書籍之後,人類下一步的新發明。
八十年前的時候,有一位名叫夏丏尊的先生就是其一。
他說過一句話:「書只是供給知識的一種工具,供給知識其實並不一定要靠書。」他又說:「太古時代沒有書,將來也可不必有書,書的需要可以說是一種過渡時代的現象。」
今天,這件事情真的發生了。「網路」來了。

「網路」是怎麼回事?為什麼今天這麼多人愛用「網路」?
我剛才說過,過去「書」之所以吃香,是因為只有「書」才能傳播文字裡面大量「壓縮」的智慧,也方便我們隨時「解壓縮」。聲音、圖像、影像,不是完全沒有辦法,就是極不方便。
「網路」出現之後,改變了這一切。「網路」上,人類頭一次發現,不只文字這種東西可以玩「壓縮」與「解壓縮」的遊戲,聲音、圖像、影像也都可以;不只「書」這種東西裡面埋藏著許多時空轉換器,我們還可以用更即時的方式擺脫肉體的限制,在時間和空間裡有了許多更容易體會的穿梭、跳躍、和變身能力。
「網路」是什麼,很多人寫了很多書來談。叫我來說,我會講:「網路」就是一種「書」,一種新型態的「書」。

有一次我去演講。在聽眾交流的時間,有兩位女士先後發言。
先發言的顯然是一位媽媽,她為孩子日益偏向於使用網路而不接近書籍而煩惱;後發言的則似乎是一位姊姊,她認為不必為孩子操那麼心。「他們自有出路。我們不也是那麼過來的?」她大約是這麼說的。
她們兩位針鋒相對了一陣。我覺得很有意思的是,那兩位女士的發言,表面看來像兩個極端,但事實上卻可能是同一個出發點。
第一位當母親的發言,太過重視書的作用了。第二位當姊姊的發言,太過主張平常心看待,則又忽視了我們今天所面對的,其實是人類過去從所未有過的變局。一個閱讀的嶄新時代己經來臨,如果只是援用過去幾十年,幾百年的經驗,遠遠不夠。我們這一代人和我們的前人曾經找到的出路可能是一樣的,但你們這一代和我們,卻大不相同。如果光是說平常心對待,很可能這也是在延續書籍時代的思維。

那我又要怎麼面對這件事情呢?應該說,我希望你會怎麼面對這個嶄新的閱讀時代呢?
我希望你對於閱讀的體會,是越界的。
在「書」和「網路」之間的越界;在「文字」和「聲音」、「圖像」及「影像」之間的越界。而這兩件事情都需要一些認識和準備。
先來說「書」和「網路」之間的越界。
我剛才說過,「書」是一種早期的「網路」。書雖然也有「網路」的功能,但它的一個限制是,必須等到打開書本,開始閱讀之後,書裡的文字才開始發揮「聯結」的作用。打開了某本書之後,我們就會擁有神奇的經歷與能力,但是,我們如何找到那「某本書」,卻是一個大得不得了的難題。我們不是根本不知道有這樣的「某本書」存在,就是知道有它的存在卻不知道它在哪裡,或者,知道在它在哪裡卻海角天涯。我們像是一個步行的人,有自己在現實世界裡的局限。
「網路」這種新型態的「書」出現之後,大幅改善了這個問題。網路出現,像是給了每個人一台高速跑車,並且還是帶著兩隻翅膀,可以飛翔的跑車。我們比較容易打聽到有「某本書」的存在,一旦打聽到,天涯海角都不是問題。
我用步行和開跑車來形容「書」和「網路」的不同,是因為我相信使用這兩者不同的樂趣與互補作用。有了跑車,步行的空間與地理界限,不再存在;但有了跑車之後,也不表示每個人都不需要走路了。重要的是如何適當地交互使用。
用旅行來舉個例子。有了跑車之後,(除非有特殊目的)堅持要去千里之外的一個地點也要步行,是浪費時間;但是到了目的地,只開車晃個一圈,不肯自己下車,尋幽探微,也是浪費時間。
所以我希望你在閱讀的這條路上,從小鍛練好步行的腿力,但是也很早就知道如何使用便利的跑車來載送自己。

再來說「文字」和「聲音」、「圖像」及「影像」之間的越界吧。
今天在網路上使用「聲音」、「圖像」及「影像」來進行各種訊息、知識及創作的「壓縮」與「解壓縮」,已經是平常至極的事情。你很快就會感受得到。
我說你需要的越界,有兩個意思。
一個是,該用文字來掌握的訊息、知識及創作,就用文字來進行,反之,則用「聲音」、「圖像」及「影像」來掌握。譬如,將來你會讀到一本叫作《紅樓夢》的小說。《紅樓夢》可以告訴你,或是讓你享受的東西,都只有文字才能表達。但是如果你想探索宇宙的星系,去網路上參考那些太空的照片、影片及各種電磁波的聲音,可能更有助益。
另一個意思是,正因為你在今天這個時代,你眼睛能看到的東西,耳朵能享受到的東西都和過去大不相同,所以你需要仔細體會、保持視覺及聽覺等感官。細緻地使用這些感官,而不受其個別的局限。我不希望你進了學校之後,就被教導成閱讀就只有讀教科書那麼點事情,然後被教科書逼得喘不過氣的時候,看到點網路遊戲就以為這是多麼了不起的新奇天地。這樣錯過了「網路」和「書」繽紛的內容固然可惜,浪費了我們感官可能的進化機會,才更不值得。
我們人類演化過程中,因為文字和書的出現而得到許多好處,但也因而逐漸封閉了許多感官的發展。網路帶動的閱讀革命,是一個重啟封閉的機會。
我現在出差在國外。這裡零下五度,我感冒了一陣,這封信寫得拖稿了。好想念媽咪、你,和哥哥。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E7版人間副刊2008/01/23)

你會遇上這麼一張地圖–給寶比的六封信之六
Feb 22nd, 2008 by admin
寶比:
最近,有位年輕人在網站上問了我一個問題:
「如果一個人照著學校填鴨的方式被教育,照著學校安排的課程念書而能順利考上好學校、出社會能找到好工作、可以結婚,成家,過著雖然平凡但卻踏實安逸的日子,有屬於自己的小小幸福
那……讀其他的書是為了什麼呢?有什麼真理是那麼切身的嗎?是為了做為一種消遣,一種心靈調劑嗎?還是純粹為了喜歡而讀書呢?」
我想告訴你,我是怎麼回答的,以及,後來我還想多說一點的事情。

這麼說吧,閱讀不是獨立存在的一件事情。在我來看,如何看待閱讀,要先看你怎麼看待人生。
很多人都會說,人生是個旅程。可是,不同的人,對旅程有不同的期待。有人認為人生這個旅程的範圍,像是台北的捷運系統,北去淡水,南到南勢角,也就夠了。有人不這樣想,他覺得不騎單車繞台灣一圈不算。又有人覺得還不只如此,總要往歐洲或是沙漠或是南極出發。總之,大家用的「旅程」兩個字是相同的,但是對旅程所想像與期待的,卻因人而異。
那閱讀是什麼呢?閱讀,就是閱讀人生這個旅程所需要的地圖。你對閱讀有什麼想像與期待,就看你對人生這個旅程有什麼想像與期待。如果你認為自己的人生旅程就是台北市捷運所及的範圍,並且有信心永遠不會有什麼外來的變動會逼使你離開這個範圍,那你當然就會很滿足於有一張台北市的地圖,知道如何使用這一張地圖就好。你不需要再思考閱讀這件事情。
然而,如果不是呢?如果你把人生想成一個遙遠的旅程,不常有人去的旅程,甚至自己也不知道目的地的旅程呢?如果你相信人生這個旅程總是意外連連,隨時都可能被逼進一個完全陌生的狀況和環境呢?
你就需要擁有隨時尋找新的地圖,閱讀地圖的能力了。閱讀,就是在培養我們尋找地圖,閱讀地圖的能力。
這樣比喻之後,你應該可以知道閱讀和人生的關係了。
有時候,我們是先想到一個目的地了,但不知道怎麼去,所以要倚賴閱讀地圖所尋找到的途徑。
有時候,我們是覺察到自己迷路了,所以要找份地圖來了解一下狀況,看如何找出下一個出口。
又有時候,我們是看了地圖,發現了一個自己從沒有人想像過的目的地,因而開始決心踏上一個新的旅程。

尋找新的地圖,閱讀新的地圖這些事情,又和你的心態有關。
如果你認為這些事情都是學校教育應該告訴你的,那麼,最晚到大學畢業之後,你也就覺得手邊的地圖足夠了,閱讀地圖的能力也足夠了。
然而,如果不是呢?如果你認為,即使活到七老八十,活到人生的最後一刻,我們還可以相信自己的旅程下一步就有個新奇的未知可以探索的話呢?
我們的學校教育,從沒有教我們如何尋找地圖,閱讀地圖,而只是讓我們不斷地背某一些他們認為重要的地圖上的他們認為重要的地標而已。
這就會出現一些問題:第一,學校教育認為這些地圖上重要的地標,不見得是你閱讀這些地圖時候所需要參考的地標。第二,學校教育裡認為重要的地圖,不見得是你的人生旅程所需要的地圖。第三,習慣了學校提供你的地圖和地圖上所強調的那些地標之外,你不知道自己還可以尋找一些什麼樣的地圖,拿到之後又可以如何閱讀地圖。
所以,我認為不論任何教育,任何閱讀,最重要的事情應該是教我們如何具備尋找地圖,閱讀地圖的能力──透過書,透過網路──而不是只教我們把住現有的幾張地圖,把地圖上的地標背了個滾瓜爛熟。
而閱讀既然是和人生這個旅程相結合的,那就可以知道,閱讀一定是多重功能的。旅程總有目的地,所以,閱讀是有目的性的。但同時,旅程中會看到大自然的風景,會遭遇意想到及意想外的人,會有奇異的叉路引進一個夢想之外的新天地,所以,閱讀也可以說是一種消遣,一種心靈調劑,一種不為什麼,純粹為了喜歡而有的喜歡。都可能。並且可能混合在一起。
我從第一封信起,就希望你最遲從中學開始,要自己開始探索人生的旅程,並且尋找地圖,閱讀地圖。而中學之前,你還沒真正開始自己的探索之前,我能做的就是幫你先有些使用地圖的基本認識,加上一些基本配備,以及基本的覓食能力和品味。

對於閱讀地圖,我最後要提醒你的是,不要「迷信」地圖。
「迷信」,就是「迷而不信」。
簡單地說,就是表面看起來很重視尋找地圖的能力,閱讀地圖的能力,然而真正在心底,卻並沒有使用地圖的決心。
人生既然是旅程,最重要的,還是旅人的本身,以及旅程的達成。你擁有再好尋找地圖,閱讀地圖的能力,如果無法有助於你實踐一段特別的旅程,那也是沒有意義的。你擁有亞瑪遜密林和西伯利亞的地圖,但是終其一生卻只在台北市忠孝東路的二段到四段之間活動,有什麼意義,或者樂趣?相信地圖,卻不實踐於自己的人生旅程,這就是沒有使用地圖的決心。
你和你老哥的身材都挺好的,不像我,很為「減肥」苦惱。「減肥」是人生旅程上很熱門的景點,因此各種書籍所提供的減肥地圖也滿坑滿谷。然而,對於這麼多「減肥」的地圖,我們也最容易「迷信」 ──「迷而不信」。於是,這種減肥方法試試,那種減肥秘訣試試,什麼人說是減肥有效的書出版了都買來讀一讀,但是最後,就是自己的肚子瘦不下來。
光是「減肥」的景點如此嗎?你將來還會看到「理財」、「英語學習」等等許許多多其他景點也是。事實上,說嚴重點,不但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迷信」,並且往往對他越是重視的東西就越「迷信」─ ─「迷而不信」。
那要怎麼才能不「迷信」呢?你要問了。
實踐。自己真正踏上人生的旅程。只有真正開始探索自己的人生旅程了,你才會體會到尋找地圖,使用地圖的重要。只有透過實際踏上旅程,你才會對地圖有深入的認識,知道這份地圖精細在哪裡,誤差在哪裡。如此,你對地圖的眼力就會逐漸越來越好,一些抄襲模仿的地圖,你看得出來了,一些講得似是而非的地圖,你也看得出來了。你挑得越精,你對人生旅程的體會就會越細,可以走得越省力,又越有意思。
然後,你會碰上兩件事情。
第一件事情,慢慢地,不用你去找地圖,地圖,會找上你。你真正相信地圖了之後,你的下一張地圖,在你要開始下一段旅程開始的時候,就會自己找上你。這是你真正相信了地圖之後,可以享有的一點回報。難以形容的快樂的回報。但也是心安理得的回報。
第二件事情,你會遇上一張需要你用生命去驗證的地圖。對地圖越使用越順手,越有心得之後,有一天,你會在某種艱困的狀況下,遇上一張你先是拍案叫絕,然後,又狐疑不定的地圖。譬如,你走到了一個萬丈絕壁,前無可去。然而你手上這張地圖,卻告訴你只要拾起地上的一條樹藤,緊緊地抓牢,盪到對面山崖上就是。你是相信地圖,但可能一不小心付出生命的代價?還是打算慢慢退後下山,另外再找一張其他比較安全,但也可能再也跨越不了這個鴻溝的地圖?
你會遇上這麼一張地圖的。你必須決定是否要以你的生命和生命裡的一切,來實踐,來驗證這張地圖的指引。
當你的人生旅程走到遇上這張地圖的時候,你會知道,世界,原來如此。
寶比,我祝你遇上這張地圖。我希望在你遇上這張地圖的時候,我能夠在你找得到我的地方。我愛你。
(本文原刊登於中國時報E7版人間副刊2008/02/17)

結構債如何變成大妖怪?

朱敬一:結構債如何變成大妖怪?朱敬一 2009/04/06 聯合報.名人堂
在台灣,幾乎人人都知道我們現在處於世界性的經濟蕭條。絕大多數人也了解,這次的蕭條是由金融海嘯所引起。至於海嘯又從何而來?大家都隱約知道,它與雷曼兄弟、AIG的財務危機有關。而雷曼兄弟又在玩什麼東東呢?媒體上說,是結構債!可是結構債又是什麼玩意?據說,它是一種「經過複雜包裝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背後有精密的計算」。
結構債券 為分散風險
講到這裡,就表示報導者不想再花時間學習了,似乎假設「以讀者的水準,諒你們也弄不懂」。其實沒這麼嚴重;從社會教育的觀點而言,媒體本即有義務向讀者解說:究竟造成這一次金融海嘯罪魁禍首的結構債是什麼?為什麼它在華爾街掀起風暴?為什麼全世界都被它拖垮?
結構債有許多種,但是與此次金融海嘯最密切相關的一種,叫做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其中C字代表此種債券是附屬於其他的資產或事件。比如說,某甲購屋向銀行貸款,今年有可能正常繳付本息,也有可能繳不出錢,宣告破產。該銀行因此即面臨倒帳風險,亟欲將此風險「分散出去」。要如何才能分散呢?銀行可發行一種一年期、面額十萬元的甲屋債券,每月支付某種利息給債券持有人,年終還本;但若年終時某甲已破產,則債券本金即有拍賣甲屋之重大折損。如果某甲破產的風險很大,則此種債券屆期無法還本的機率就很高,因此債券必須要以極低的市價(例如五萬元)才能賣得出去。但無論如何,只要市場上有人願意購買此種風險債券,就表示銀行的風險分散給買者了。
組合風險 擴大參與面
除了某甲,社會上某乙、某丙也可能向銀行購屋貸款,也可能破產。此時,銀行想出了一種更複雜的債券:面額十萬、平日領息若干,但年終時,如果甲、乙、丙三人中有一人破產,債券持有人拿回十萬的九成;若三人中有兩人皆破產,則屆期十萬領回六萬;若三人皆破產,則屆期十萬只能領一萬。這種組合式債券,就是CDO。由於眾多貸款人大家一起破產的機率極低,故「多人破產沒收本金」的CDO風險極低,市場接受度頗高,因此銀行的風險,也就有更多人接手。總之,將眾多風險資產組合,再訂下還本額度的各種條件,就是CDO。此外,有人甚至將CDO再組合,稱為CDO平方。
在二○○八年以前,美國市場上已經充斥著此種CDO,大家都認為它風險不大,許多的債券評等甚至達AAA。此外,由於風險可藉CDO順利分散,銀行對貸款的查核警覺也就鬆懈了,吸引了許多財力明顯不足的人也參與購屋,連無工作、無收入、無財產者(NINJA, no income no job or asset)竟然也能取得房貸。於是,房地產需求大增、價格飆漲,形成了明顯的房價泡沫。在二○○七年之前,只有克魯曼等少數人對此提出警告,但大家似乎置之不理。
唇齒相依 避險反受害
如果CDO真的能分散風險,因此而促成房貸擴充,那也沒什麼不好。但是學者發現,CDO的風險計算,非常依賴「各項資產倒帳為獨立事件」的假設。如果甲、乙、丙購屋同處一地,則很可能該處經濟不振會促使其三人同時破產。此時,CDO就不再是分散風險的工具,卻反而是互為牽繫的連鎖炸彈。此外,發行CDO的大都是投資銀行而非傳統商銀,美國官方管制極鬆,故危機一直未被發現。二○○八年初,有些原本被評等為AAA的結構債竟然宣告無法清償,遂啟動了炸彈連鎖反應。由於房市泡沫已然吹起,CDO倒帳遂炸垮了三成至五成房價,而各銀行與CDO綁得越緊受傷越重。就這樣,海嘯就捲起來了。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據1950年,海牙舉行之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報告書,指出短期自由刑有下列缺點:(一)無施
教之充分機會;(二)對防止犯罪無力;(三)受刑者大多為初犯者,使其喪失對拘禁之恐懼,
減弱其自尊心;(四)經微犯罪者之家屬在物質及精神上均受重大損失;(五)犯罪者被釋放時
,社會復歸遇到多種困難,成為促成再犯之原因;(六)執行機構設施不良,人員缺乏訓練,受
刑人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之原因。」

易科罰金,條件不宜過寬

易科罰金,條件不宜過寬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社會上部分關心刑法與社會脈動的學者與民眾,都在憂心忡忡關注立法院審議中的一件法案,這法案是立法委員的提案,要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條文,修正草案的重點,是要大幅擴大現行刑法總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易科罰金的適用範圍,不只限於「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即使犯的是重罪,只要法院判決宣告的刑期是六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一律都可以易科罰金。修法的消息傳開後,社會上稍具正義感的人士莫不一片譁然,因為果真修法成功,未來在監獄執行短期自由刑的幾乎都是清一色的窮人,富人在監獄中將會成為「稀有動物」,這話怎麼說呢?原因是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的價碼,最高的是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最低的是一千元折算一日。通常刑事法院的判決,都是採取高標準的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用三千元就可換得一日自由,對吃一餐飯就得花費好幾千元的有錢人來說,真是便宜透頂,怎麼會為三千元去坐一天牢,當然是趕快繳清罰金了事!但是目前大學剛畢業的新鮮人,想找個月入三萬元的工作,已經並不容易,一般需要養家活口的上班族,要他日繳三千元,也是困難重重。恐怕需要舉債才能脫困。對於一些無穩定收入的人更是無力負擔,只好咬緊牙根,進牢去吃免費牢飯。這樣對貧富作不同的處罰,怎能算是公平呢?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對社會大眾這種看法,也非常認同,所以對修法工作一直持反對態度!
現行的刑法第四十一條,係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經 總統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這條修正的新法共有二項,其中第一項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正前的法條,除所犯之刑之罪與所宣告之刑都屬相同以外,另附有「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等情形,才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由於徒刑易科罰金制度的設立,目的是在救濟短期自由刑發監執行,難以達到教育刑的效果,且容易產生感染惡習的弊端,性質上屬於易刑處分,故在裁判宣告的條件上,不宜過於嚴苛。因此,修法將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諸規定全都刪去,至於個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的情形,則由檢察官審酌:「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的情形,作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駁回易科罰金的聲請的決定。如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認為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為不當者,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由受理異議的法院來裁定,法院如認為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確有不當,也可以用裁定變更檢察官的決定,准許易科罰金。

公務員匿名發表政治言論的自由

公務員匿名發表政治言論的自由
文 / 楊智傑教授 【台灣法律網】

2006 年紅衫軍倒扁活動高潮時,有幾個軍訓教官以蒙面、平民身分,前往倒扁紅衫軍的現場,事後被國防部查出真實身分,而給予這些教官調職處分。當時,國防部還將 這些軍訓教官移送軍事檢察署,但後來軍事檢察署認為,下班後以平民、匿名身分參與的倒扁活動,屬於人民集會結社自由,而不予起訴。另外,某士兵在網路上發 表更加嚴重的「血洗總統府」文章,後來也同樣獲不起訴處分,軍事檢察官一樣認為這屬於軍人下班後的言論自由。

尤記當時發生這種事情時,不少泛藍立委替這些軍訓教官抱屈,認為軍人在下班後也應該有基本的言論自由或集會結社自由。

2007年底總統大選,出現了莊國榮旋風。擔任政治大學助理教授的莊國榮,因借調到教育部 擔任主任秘書,數次發言語出驚人批評國民黨政治人物。事後莊國榮請辭,回任政治大學任教,政治大學卻想以莊國榮批評總統候選人的言論,認為其「言行不檢、 有損師道」不續聘他。後來,澄社發起學界聲援莊國榮連署活動,有近四千人連署,呼籲教育部保護教師人權與校園言論自由。最後,教育部以政大法條適用有明顯 瑕疵為由,退回政大不續聘莊國榮案。莊老師繼續安然在國立大學任教。

軍人是公務員,國立大學老師也是準公務員,前者批評國家元首、三軍統帥,後者發表違反性別平等的言論,批評總統候選人。但最後在法律上,我們認為,他們的言論沒有影響到他們的工作表現,不需要做太嚴厲的處罰。

沒想到,最近新聞局竟突然以行政懲處方式,一次記兩大過,將駐多倫多辦事處一等秘書郭冠英 免職,令人訝異。郭冠英自己主張其行為屬於言論自由,但是有別於三年前的軍訓教官倒扁事件,這一次,不論國民黨的新聞局長、民進黨立委、國民黨立委,都很 堵定地認為這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但筆者懷疑,一個公務員以匿名發式,不透露其公務員身分發表的言論,縱使其言論批評了種 族、國家,這難道不算是言論自由嗎?試想,這些以筆名刊出的文章,對這位公務員的工作、對其服務單位的名譽及施政利益,有何影響?若不是有心人士刻意揪出 其真實身分加以鬥爭,匿名言論對一個公務員上班的表現、對單位施政的公共利益,應該都沒有影響才對。

關於言論自由的概念,我國憲法大法官實務深受美國憲法判決影響。我們不妨先看看美國的規 定。美國對於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和參政行為,有某些限制。其主要制定了Hatch Act,限制公務員不得參與政治競選活動,但原則上不限制其言論上、文字上的自由。而且公務員下班時間參與政治活動,如果不影響其適任性,也不得限制之。

所以,在代表性的Pickering v. Board of Education案(1968)中,一個公立 高中的 老師Pickering,針對學校的政策投書媒體發表言論,批評學校浪費過多時間在體育活動上,而遭到解雇。後來最高法院認為,只要不影響其工作表現,政 府不可以將之解雇。該案中,最高法院建立兩步驟的判斷標準,一是先判斷公務員的發言是否涉及公眾關心的事項(public concern);如果第一個要求成立,其次則要判斷政府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務的利益,是否大於公務員身為公民關心公眾事務的利益。當然,最 後這位 老師以真名發表的言論,被認為屬於言論自由範疇。

不難發現,在美國,除非你表現出你是公務員的身分,甚至透露你所服務的單位,而發表言論,才有可能影響到公務單位的名譽或利益。倘若是以筆名、匿名方式,在下班期間發表其政治立場,這絕對符合言論自由的概念,根本不可能因這樣的言論而被免職。

筆者認為,郭冠英的言論,應該屬於言論自由範疇。新聞局根本不該調查其匿名言論,然後又指 責其不配合調查。倘若這個案件進入法院或公懲會,應該也會獲得法官的保護。但如今新聞局竟以行政懲處,直接將郭免職,似乎真的不太懂言論自由的價值。新聞 局的作法,將造成嚴重的寒蟬效應,亦即這是在昭告所有公務員,要乖乖閉上嘴巴,甚至連匿名、筆名的言論都不准發表,以免工作飯碗不保。這真的沒有侵害言論 自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