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重婚有效/大老婆悲歌 贏了也要不回老公

重婚有效/大老婆悲歌 贏了也要不回老公

清官難斷家務事,民法有關「重婚有效,前婚消滅」的規定,是由大法官第三六二、五五二號解釋逐漸發展出來的;解釋的內容,都是「三人枕頭」悲歡離合的遭遇。

三六二號解釋的當事人之一蔡小姐,帶著孩子去美國,在台灣的先生以她行蹤不明,打贏離婚官司,另與許女成婚。蔡女回台發現婚姻沒了,不甘心,備齊證據將離婚判決翻案,再以重婚為由訴請法院判決後婚無效。

許女也不放棄,聲請釋憲維護自己的婚姻權益。大法官認為,許女因為相信法院離婚判決,才嫁給蔡女的老公,和一般故意重婚不同,作出三六二號解釋,在重婚配偶善意且無過失的情形下,維持後婚有效,但重婚配偶可請求離婚。

但這一號解釋引發後遺症,有類似情形的元配,如果老公的重婚對象不願離婚,元配只得與他人共享婚姻,怨嘆不已。

大法官後來在五五二號解釋中,試圖彌補上述的缺憾。五五二號的聲請人蔡小姐受丈夫欺騙,簽下離婚協議書,丈夫隨後與胡姓女子結婚。蔡女好不容易打贏官司回復婚姻效力,卻無法撤銷後婚,憤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藉由五五二號解釋「修正」之前的疏漏,要求法務部修法,在前婚、後婚當中決定何者有效,以貫徹一夫一妻制。

法務部討論修法時,幾度吵翻天,有的支持前婚有效,有的擁護後婚者的權益,最後達成共識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因為前婚通常已有破綻,後婚則是「進行式」。

但不管法律怎麼修,總是有人歡喜有人愁;北科大講師蕭劉賢就是很好的例子,劉的前妻打贏官司,仍然失去她的婚姻。

【2009/06/13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