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限制收養中配子女 大法官︰違憲

限制收養中配子女 大法官︰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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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姜翔、陳慧萍/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子女者不能收養中國配偶在中國的子女違憲,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人民基本權條款」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昨天起失效。
解釋文指出,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限制有子女者,不能收養中國配偶在中國子女,大法官認為不妥,條文還要求法院也不應認可,已與憲法強調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意旨不符,因此宣告違憲,大法官並要求相關機關應適時檢討修正兩岸關係條例,以因應兩岸政治、經濟及社會變遷。
陸委會表示,當初是考量兩岸人民語言、文化相近,若允許台灣人民無任何限制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將使台灣地區人口比例失衡,嚴重影響台灣人口發展與社會安全;陸委會將遵循大法官解釋意旨,儘速推動修正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本案源起已育有子女的台灣男子汪少祥,想收養中國配偶劉茜與前夫在中國所生子女,受限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相關條文限制,提起行政訴訟獲判敗訴確定,轉聲請釋憲。汪家昨得知釋憲結果後,開心之情溢於言表,未來汪家將可據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