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審議與民主正當性

本文出處:阿孝札記,http://ashaw.typepad.com/editor/2004/08/post.html?。

審議式民主

陳順孝

2004/08

週一自由時報頭版焦點提要說:青輔會主委「鄭麗君推動審議式民主」。這大概是「審議式民主」這個名詞第一次登上台灣報紙頭版,可惜內頁對審議式民主的核心意涵未加著墨。

審議式民主,是指公眾經由公正、平等的決策模式來治理公共事務。原則有三:1.政治辯論是為了做出符合公眾整體利益的抉擇,公民和政黨在政治競技中不應採 取狹隘的、小團體利益取向的立場;2.政治機會和權力必須平等,必須獨立於經濟和社會地位之外,不能被經濟和社會優勢團體控制;3.民主政治必須建立公民 的自尊,增進公民的政治能力,讓公民瞭解自己和自己的合法利益。這種概念對於導正目前民粹的、粗糙的、金權的政治形態深具啟發意義。
我曾加入政大翁秀琪老師召集的讀書會,與翁老師、輔大林麗雲老師、陽明蔡篤堅老師和政大、陽明研究生一起研讀審議式民主文獻。研讀期間,我曾摘譯Joshua Cohen〈審議與民主正當性(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一文,獲益良多,在此附上譯稿,與各位分享: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 Joshua Cohen

本文探討審議式民主的理想模式。作者將審議式民主界定為:公眾經由公共審議來治理公共事務的聯盟。作者將在本文中提出公正、平等的民主決策標準。

本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份焦點放在Rawls對民主的論述,藉此提出審議式民主的某些特質,並質疑何謂公平的社會聯盟。在第二部分,作者將提出審議式民主 決策程序的標準,這個標準程序有三個作用:1.說明集體決策的某些判準;2.說明民主需與自治權與公共利益連結;3.提供一個界定制度問題的特殊架構。在 第三部份,作者將利用這個特殊架構回應對審議式民主的四個質疑。

1.

Rawls認為一個公義社會的民主政治(也就是審議式民主)原則有三:1.政治辯論是為了做出符合公眾整體利益的抉擇,公民和政黨在政治競技中不應採取狹 隘的、小團體利益取向的立場;2.政治機會和權力必須平等,必須獨立於經濟和社會地位之外,不能被經濟和社會優勢團體控制;3.民主政治必須建立公民的自 尊,增進公民的政治能力,讓公民瞭解自己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Rawls提出形式和非形式論點來闡揚審議式民主三原則的魅力和價值。形式論點是指政黨基於原始立場(original position)會要求公平競爭,而審議式民主三原則可以確保參與權、公平性、合法性,鼓勵以不同原則進行公平分配。非形式論點則指出:民主政治需要公 平正義的共通法則,公平法則對每個人有利,可以在憲法層次上公平呈現個體的原始立場,而公平法則需要有效的政治程序來實踐。

作者認為審議式民主三法則是公平觀念的自然產物。但是,三法則和公平觀念之間的連結只是一種心理的和社會的假設,並非直接源自一個公平的社會聯盟。而我們在民主政治中所追求的,不應只是反映公平觀念的政治安排,而應該是社會和政治制度中的審議系統。

2

審議式民主的形式概念,具有五個特質:

D1. 審議式民主是一個前進的和獨立的聯盟,它的成員預期會持續邁向未知的未來。

D2. 聯盟成員共同接受某些條件(term),而且相互承諾在制度內調節彼此行動,以確保審議得以進行並達成目標。對他們來說,平等而自由的審議,是合法性的基礎。

D3. 審議式民主是多元的聯盟,成員有不同的偏愛、信念和對自己生活的理想模式。他們在審議時會有分殊的目標,不會共同思考某些特定的偏愛、信念和理想。

D4. 聯盟成員認為審議程序是合法性的來源。因此,聯盟條件不應只是審議的結果,同時也應是審議的主要表現(manifest)。聯盟成員要的是審議程序與結果密切相關的制度,而非模糊的制度。

D5. 聯盟成員認知彼此都具有審議能力。 換言之,審議能力是公眾交互推理過程中所必須的,也會影響公眾交互推理的結果。

作者倡議「理想的審議程序」,以闡釋適合形式概念的審議決策過程,並具體展現民主的制度。從理想程序的角度來看,審議的要旨在於:需要審議決定一個議題、 必須提出可供選擇的解決問題方案、必須有合理理由支持這些解決方案、最終必然選定一個方案。民主概念可以充分展現在這個程序之中。

I1. 理想的審議是自由(free)的。它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參與者只受審議結果和審議條件的約束,不受當權者的前提和條件支配;2.參與者可以依據審議結果展開行動,這個結果是經由充分的理性過程所達成的。

I2. 審議是理性(reasoned)的。政黨必須提出論據來支持或反對行動方案,論據(而非權力)會決定一個行動方案的命運。誠如哈伯瑪斯所說,除了好的論據外,沒有別的力量可以發揮作用。審議民主強調,集體選擇必須經由審議途徑達成,而不是靠公民的偏好達成。

I3. 在理想的審議中,政黨同時享有形式和實質的平等(equal)。在形式上,所有規則都普遍適用於每一個政黨,每個個體在審議的每個階段中都有平等的立足 點,可以提出某個議題或方案,或對方案提出贊同或反對的論據,而且有平等權力來作決定。在實質上,參與者在權力分配過程中都享有平等權利,資源多寡不會影 響審議機會、也不會有專斷的當權者干涉權力分配。

I4. 最後,審議的目標在於達成理性動機的共識(consensus):勸使所有人都根據自由、平等、理性的審議結果行事。如果沒有理性共識,審議將以投票收場,結果受到多數決支配,參與者對投票結果可能產生不同意見。

在提出理想的審議程序後,作者進一步認為,審議民主的承諾,在於提升公共利益和尊重個體自主權。

公共利益與自主權(Common Good and Autonomy)

理想的審議在於讓所有成員經由平等自由的審議過程,獲取多元的各自利益(D3)。每個成員不僅追求各自的利益,也尋求能被各方接受的審議決定(D2)。如此,理想的審議程序就能連結審議式民主的形式概念與實質,從而使得公共辯論的焦點放在所有成員的共同利益上。

當然,談論公共利益是一回事,真誠的促進公共利益又是一回事。當他們討論公共利益時,真的有心促進公共利益嗎?作者對這個問題有兩個回應:一是作者在D2 中提出所有成員承諾以審議來解決彼此的差異,這樣的契約可以解決上述問題。二是需要積極的協議,I2的理性和D3的追逐各自利益的結果,無法帶來理性論 辯;審議,不只要我提出偏愛某個方案的理由,還要我提出能被各方接受的理由,而且必須信守D2以審議解決問題的承諾,確保論辯時真誠而不虛偽。

此外,理想的審議模式也強調自主權的重要。自主權面對兩種外部決策的威脅,一是Elster(1982)所說的適應性偏愛(adaptive preferences),猶如天生的中立派議員,無論情勢如何都永遠選擇站在資源分配的中間位置上。二是遷就主義的偏愛 (accommodationist preferences),如同斯多葛學派的奴隸(Stoic slaves)般,調整自己以迎合當權者,以求將挫折降到最低。

在此,我們可以看到自主權的兩個特點,適應性偏愛讓我們看到對偏愛進行審議的重要性,遷就主義的偏愛則讓我們看到培養審議能力的必要性。而兩者都可以在作 者所提出的理想審議程序中得到解決。因為理想的審議程序,消除了權力和主從關係,(I1、I3、I4),而且每個人都被認為具有審議能力(D5),這就能 夠解決遷就主義偏愛問題。更進一步來看,理想審議程序強調對各自的適應性偏愛進行理性討論(I2),而理性審議程序所形塑出來的偏愛,是和自主權一致的, 因為它是公眾審議的產物而不是單純的外在環境產物。

3

本節將回應對審議式民主的四個主要質疑:偏狹的(sectarian)、無條理的(incoherent)、不公平的(unjust)、不恰當的 (irrelevant)。在正式回應前,作者先強調兩點:一是制度,審議概念的核心目標在於說明審議決策過程的制度性先決條件,理想審議程序所提供的是 一種制度的典型,這種制度必須確保平等、自由、理性和自主,使審議得以真正實踐。二是公共,作者重視「公共」制度的某些必要條件,雖然公私之間並無制度性 的界線,制度也不全然與公共有關。

偏狹的(Sectarianism)

首先,審議民主被質疑為偏狹,因為它必須要有理想的活躍公民才能實踐。但作者不以為然。作者認為,好的政治有兩個條件,一、好的政治必須對人民有益,而審 議能力是獲致公共利益的必要條件,因此所有的政治聯盟必須鼓勵人民培養審議能力。二、好的政治必須確保社會穩定,而社會要穩定需要人民共同認同公共利益概 念,並願意為它效忠和奉獻,而審議式民主的公共利益觀念是全民平等而自由審議的產物,不是某些當權者命定的,因此能得到全民的廣泛認可;而一個能得到廣泛 認可的政權,絕非偏狹的政治。

無條理的(Incoherence)

對審議式民主的第二種批評是無條理。例如Riker認為:公眾自治是無條理的,因為審議程序需要決策準則,如多數決原則;但在多數決中,人們並不能確保決 策的結果是否符合他們的偏愛。換言之,人們受外來的(exogenous)制度統治而非真正的自治。但作者認為,上述說法正是審議概念所否定的,在審議概 念中,相關的偏愛和信念可以在審議過程中被強調,不會被預設立場封殺;因此,公眾自治可以提供公民提升自我的架構,而非接受外來約束。

不公平(Injustice)

第三種批評是不公平,質疑理想的民主依賴多數決,限制個人的基本自由權;而當資訊不足、自由表達等基本權力受限時,人們追求所欲的民主權力也會受限。作者 對此的回應是:審議是民主不但沒有削弱自由表達權,而且還奠基在自由表達權的基礎之上,因為審議式民主強調集體選擇,在審議過程中,需要人們先行自由表達 偏愛和信念,然後由公眾議定何者能夠增進公共利益,最後做成理性決策。換言之,公共利益是由公眾議定而非個人預先設定。

不恰當(Irrelevance)

第四種批評是不恰當,認為公眾審議和現代政治情況格格不入。他們認為審議的唯一途徑,是公民集會的直接民主,可是這在現代社會根本不可能實現。作者同意現 代社會不可能實施直接民主,但不認為直接民主是審議的唯一途徑,甚至也不認為大眾聚議的直接民主就能實現自由平等的審議。

作者認為物質不平等會導致政治不平等,狹隘的、局部的、特定議題式的審議也不可能產生符合公共利益的開放結果,因此主張建立一個可以讓公民自由平等對話的 圓形論壇(arenas),這個論壇的存在對公眾有利,應該由公眾出錢支持。作者因此主張,以公費資助政黨來實踐審議民主。理由有二:一、政黨可以提供缺 乏物質條件的個人和團體,克服政治劣勢,取得公平競爭機會;二、政黨需要處理廣泛的政治議題,不會作狹隘、局部、特定議題式的辯論。作者承認,政黨未必能 運作得像他所描述的那樣好,但這不是大問題,因為政治本來就沒有確定的事,真正的問題是,如何儘可能接近審議的理想。

4

作者以民主的聯盟作為政治理想,並且提出理想的審議程序和必要條件。作者認為要探討民主就要繼續說明基本自由權力和政治組織的細節、討論廣泛的其他爭議。當然,審議的條件愈多,就有更多的爭議可能被排除,爭議愈大審議的範圍就愈小。無論這是好是壞,反正這就是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