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9日 星期五


最高法院決議強制猥褻以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即已足

資料來源:月旦@週報 2008.9.17
 
之前彰化地院的「襲胸十秒」、「舌吻五秒」無罪判決,引起社會上的一片嘩然,也遭婦運團體的大力踏伐。日前,最高法院即在壓力下決議,強制猥褻罪要件中「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限於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的方法才該當,只要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即可。原「襲胸十秒」、「舌吻五秒」等判決中,法官是認為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仍需行為該當法條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類似之其他非法方法,所以本件被告雖確有趁機出手撫摸告訴人胸部之行為,然並未以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僅係趁被害人不注意無法防備時而觸摸得逞,與刑法第二二四條之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應不相符。而法官的見解,並非無中生有,而是其來有至。司法院第五二、五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專輯第一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即認為,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指行為人仍應有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方法,始足當之,簡言之,行為人使用的方法除違反被害人意願外,還必須程度上足以與強暴、脅迫、催眠術足以等量齊觀始可」。
在學說上,關於妨害性自主中的「強制行為」亦有認為:「違反性自主決定權之行為,仍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之,且須依當時觀之情況判斷,強制手段之使用是否已違反被害人可忍受的程序,始足當之。」、「在解釋上,只要是足以使被害人違反其意願的行為,均屬該當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的強制行為,而使條文上列舉的強暴、脅迫等,全部失卻其做為構成要件要素的意義」、「為符合本罪之立法目的,所謂其它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宜作限縮解釋,行為人所用之手段,仍必須有與強暴、脅迫、恐嚇及催眠術等類似強制性質之方式,始足當之」、「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概括規定,也應該有類似的行為「優越支配」」。不過在學說中也有認為:「不論其行為是以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不及抗拒的方式,都是一種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方式」。
  因此,所謂的強制方法該如何認定,不管是在實務上或是學說上都尚未形成一通說。最高法院作出決議後,究竟能否定爭止紛的功能還有待觀察,尤其是在性騷擾防治法訂定之後,該法第二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部分來說是為了補強制猥褻罪之不足而設,而乘人不及抗拒也是一種「違反意願的方式」,在強制猥褻罪不以類似強暴脅迫手段為限的情況下,會不會因此而架空了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因此在最高法院的決議之後,兩者之間如何去區別即成為下一個棘手的問題。
除此之外,強制猥褻罪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趁人不及反應偷摸他人胸部,以及用刀子脅迫,強摸他人胸部都是強制猥褻罪,都必須判處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是否有輕重失衡之嫌?再者,強制猥褻罪與強制性交罪中的「強制」在文字的使用上是完全一致的,意義一向被認為是一樣,因此在強制猥褻中的強制的意義的解釋,也會影響到強制性交中的強制的認定。例如:某A男在淋浴間趁B男不注意,含住B男的生殖器,那麼就應該該當於強制性交罪。上面所提到的案例並非不可能,即有相類似真實發生的事件,被害人主張突然被含住,但因為害怕受傷而不敢抗拒,在強制要件上或許是更容易被認定,但也因此肯認了所舉案例並非不可能。
  再回頭來檢視彰化地院襲胸十秒的判決,法官在判決中即表示「被告顯係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而為襲胸之行為,惟本案被告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實施,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另論以性騷擾防治法之罪責。」法官囿於現行法的規定,為如此判決恐怕也是非戰之罪。
  提高了刑度與提昇女權是不是一個等號關係?要促進兩性地位的平等,除了對於妨害性自主的加害人予以處罰外,更重要的是女性實質地位的提昇,包括工作機會的平等,相關福利工作(例如:產假、育嬰假)的落實,消除性別歧視等等,都是刻不容緩的重要工作。

2008年9月7日 星期日

話題不斷的「十秒」、「五秒」

話題不斷的「十秒」、「五秒」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最 近的一段時期裡,不問是各類媒體或者是網路,所交集的話題,很多都與「十秒」、「五秒」有關。雖然十秒或五秒只是一瞬間的時間單位,有的短短的十秒、五秒 威力可大得驚人,像我們記憶猶新的「九二一」與最近的四川汶川發生的大地震,許多人的生命與財產,還不是都在山崩地裂的那十秒或五秒之間毀於一旦。現在要 談論的話題雖然不是大地震中毀滅性的十秒、五秒那麼可怕,但是在我們的平靜的社會與司法界,卻像被投下一顆震撼彈,掀起洶湧的波濤,就連平日沈默寡言的 人,也發出平時難得聽見的聲音。這震撼彈不但在臺灣島上震得沸沸揚揚,連大陸地區和香港等地的網友,也都湊上一腳,冷嘲熱諷地加入討論,表達他們對這事件 的關心與看法。真是難得一見的盛況。

促成這件社會大眾關注,造成熱烈討論的話題,原只是承辦眾多審判刑事案件法官眼中平淡無奇的通常案件,不會加以特別注意,料想不到會在判決後這小小的案件竟然造成大風波。

根據網路上顯示的資料,與上面提到的「十秒」有關的案件,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的十一月間, 彰化縣的員林鎮舉辦內衣特賣會,一位女子在會場中突然遭到一位男子摸胸,後來這位男子被檢察官用「強制猥褻」的罪名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以短暫的十秒 鐘,無法引起加害者的性慾為由,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今年的二月間,上訴審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已經將原判決撤銷,認為被告強制猥褻罪成 立,改判有期徒刑三個月。本來這件不當的判決,已經得到審級上的救濟,事情應該告一段落,不料事隔不久,同法院又作出一件強制猥褻行為只有五秒鐘,認為不 應成立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這件案件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去年的九月間,居住彰化縣的一位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的十三歲女兒達五秒鐘,也被以類似的 理由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已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類此似是似非的案件被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後,起而效尤者竟大有人在,今年的六月間,宜蘭有一 位林姓男子,尾隨一位女子進入電梯,乘機襲胸並意圖不軌。經警逮捕後還辯稱「自己只摸了六秒,應該不成立犯罪。」不過警方不吃這一套,仍以強制猥褻罪移送 法辦。同月,彰化一位葉姓女子在一家KTV的電梯裡被一位男子偷捏臀部,要求對方道歉,對方竟對她嗆聲說:「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五秒,要告妳去告啊! 反正法院會判我無罪。」類似這些案例,這裡只是略舉一、二,搜尋網路還可以得到更多的資訊。人的慾念,是由神經來傳導,速度有如電光火石,難以具體的數字 單位作為個別案件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以致某些深具犯罪故意的「鹹豬手」們,為了滿足個人的慾念,以這些十秒、五秒可以為無罪判決作為檔箭牌,恣意胡為, 雖然為時只有短短的幾秒鐘,他的強制猥褻目的已經達到了!至於被害人是不是因為他的行為,引發性的感受或慾念,原不是他的犯意所在,如果真的還有進一步的 想法,因為行為的短暫無從達成目的,那是屬於是否成立其他罪名的問題。現在法院卻賦予強制猥褻者「十秒、五秒」的保護傘,對蓄意為這種行為的人來說,那可 真是賺到了!難怪有人因見有「便宜」可賺而跟進。另外,用同樣因時間過短,不成立「猥褻」的理論,來探討那些喜歡在公共場所對女性同胞「獻寶」,開合之間 僅需時一、二秒的「溜鳥俠」,豈非也成為無法可治的一族?

由於「十秒」、「五秒」讀秒判決的出現,造成一些歹徒存著僥倖心態起而效尤,為社會治安帶 來不安,尤其是潔身自愛的婦女們,如何仰賴法律保護她們對性自主的權利?成為憂心忡忡的大問題!幸好有多位女權維護工作者出而為這些問題大聲疾呼,要各界 重視問題所在,在她們不斷的努力下,已經獲致各方對這問題正視的回應,未來應可將婦女們的恐懼感慢慢地自她們的內心中消除!

對付這些「十秒」、「五秒」性騷擾的歹徒,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強制猥褻罪以外,還有 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公布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該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對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 隱私處之行為者,都有處罰的規定,刑期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拾萬元以下罰金。刑期雖遠較強制猥褻罪要處五年以下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為 輕,但這條犯罪只要有所規定的行為便能成立,不需要在十秒、五秒上大做文章。上述無罪判決的法院為什麼不依這法判處罪刑呢?據說是卷內查無被害人提出告訴 的資料,而這些犯罪依同條的第二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所以法院只好不告不理了!未來檢察官或者司法警察,遇到此類案件,必須對被害人問明白要不要告 訴,記明筆錄。以免白忙一場,還得接受外界的指摘。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2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