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智傑教授 | 【台灣法律網】 |
2006 年紅衫軍倒扁活動高潮時,有幾個軍訓教官以蒙面、平民身分,前往倒扁紅衫軍的現場,事後被國防部查出真實身分,而給予這些教官調職處分。當時,國防部還將 這些軍訓教官移送軍事檢察署,但後來軍事檢察署認為,下班後以平民、匿名身分參與的倒扁活動,屬於人民集會結社自由,而不予起訴。另外,某士兵在網路上發 表更加嚴重的「血洗總統府」文章,後來也同樣獲不起訴處分,軍事檢察官一樣認為這屬於軍人下班後的言論自由。
尤記當時發生這種事情時,不少泛藍立委替這些軍訓教官抱屈,認為軍人在下班後也應該有基本的言論自由或集會結社自由。
2007年底總統大選,出現了莊國榮旋風。擔任政治大學助理教授的莊國榮,因借調到教育部 擔任主任秘書,數次發言語出驚人批評國民黨政治人物。事後莊國榮請辭,回任政治大學任教,政治大學卻想以莊國榮批評總統候選人的言論,認為其「言行不檢、 有損師道」不續聘他。後來,澄社發起學界聲援莊國榮連署活動,有近四千人連署,呼籲教育部保護教師人權與校園言論自由。最後,教育部以政大法條適用有明顯 瑕疵為由,退回政大不續聘莊國榮案。莊老師繼續安然在國立大學任教。
軍人是公務員,國立大學老師也是準公務員,前者批評國家元首、三軍統帥,後者發表違反性別平等的言論,批評總統候選人。但最後在法律上,我們認為,他們的言論沒有影響到他們的工作表現,不需要做太嚴厲的處罰。
沒想到,最近新聞局竟突然以行政懲處方式,一次記兩大過,將駐多倫多辦事處一等秘書郭冠英 免職,令人訝異。郭冠英自己主張其行為屬於言論自由,但是有別於三年前的軍訓教官倒扁事件,這一次,不論國民黨的新聞局長、民進黨立委、國民黨立委,都很 堵定地認為這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但筆者懷疑,一個公務員以匿名發式,不透露其公務員身分發表的言論,縱使其言論批評了種 族、國家,這難道不算是言論自由嗎?試想,這些以筆名刊出的文章,對這位公務員的工作、對其服務單位的名譽及施政利益,有何影響?若不是有心人士刻意揪出 其真實身分加以鬥爭,匿名言論對一個公務員上班的表現、對單位施政的公共利益,應該都沒有影響才對。
關於言論自由的概念,我國憲法大法官實務深受美國憲法判決影響。我們不妨先看看美國的規 定。美國對於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和參政行為,有某些限制。其主要制定了Hatch Act,限制公務員不得參與政治競選活動,但原則上不限制其言論上、文字上的自由。而且公務員下班時間參與政治活動,如果不影響其適任性,也不得限制之。
所以,在代表性的Pickering v. Board of Education案(1968)中,一個公立 高中的 老師Pickering,針對學校的政策投書媒體發表言論,批評學校浪費過多時間在體育活動上,而遭到解雇。後來最高法院認為,只要不影響其工作表現,政 府不可以將之解雇。該案中,最高法院建立兩步驟的判斷標準,一是先判斷公務員的發言是否涉及公眾關心的事項(public concern);如果第一個要求成立,其次則要判斷政府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務的利益,是否大於公務員身為公民關心公眾事務的利益。當然,最 後這位 老師以真名發表的言論,被認為屬於言論自由範疇。
不難發現,在美國,除非你表現出你是公務員的身分,甚至透露你所服務的單位,而發表言論,才有可能影響到公務單位的名譽或利益。倘若是以筆名、匿名方式,在下班期間發表其政治立場,這絕對符合言論自由的概念,根本不可能因這樣的言論而被免職。
筆者認為,郭冠英的言論,應該屬於言論自由範疇。新聞局根本不該調查其匿名言論,然後又指 責其不配合調查。倘若這個案件進入法院或公懲會,應該也會獲得法官的保護。但如今新聞局竟以行政懲處,直接將郭免職,似乎真的不太懂言論自由的價值。新聞 局的作法,將造成嚴重的寒蟬效應,亦即這是在昭告所有公務員,要乖乖閉上嘴巴,甚至連匿名、筆名的言論都不准發表,以免工作飯碗不保。這真的沒有侵害言論 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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