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易科罰金,條件不宜過寬

易科罰金,條件不宜過寬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社會上部分關心刑法與社會脈動的學者與民眾,都在憂心忡忡關注立法院審議中的一件法案,這法案是立法委員的提案,要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條文,修正草案的重點,是要大幅擴大現行刑法總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易科罰金的適用範圍,不只限於「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即使犯的是重罪,只要法院判決宣告的刑期是六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一律都可以易科罰金。修法的消息傳開後,社會上稍具正義感的人士莫不一片譁然,因為果真修法成功,未來在監獄執行短期自由刑的幾乎都是清一色的窮人,富人在監獄中將會成為「稀有動物」,這話怎麼說呢?原因是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的價碼,最高的是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最低的是一千元折算一日。通常刑事法院的判決,都是採取高標準的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用三千元就可換得一日自由,對吃一餐飯就得花費好幾千元的有錢人來說,真是便宜透頂,怎麼會為三千元去坐一天牢,當然是趕快繳清罰金了事!但是目前大學剛畢業的新鮮人,想找個月入三萬元的工作,已經並不容易,一般需要養家活口的上班族,要他日繳三千元,也是困難重重。恐怕需要舉債才能脫困。對於一些無穩定收入的人更是無力負擔,只好咬緊牙根,進牢去吃免費牢飯。這樣對貧富作不同的處罰,怎能算是公平呢?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對社會大眾這種看法,也非常認同,所以對修法工作一直持反對態度!
現行的刑法第四十一條,係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經 總統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這條修正的新法共有二項,其中第一項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正前的法條,除所犯之刑之罪與所宣告之刑都屬相同以外,另附有「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等情形,才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由於徒刑易科罰金制度的設立,目的是在救濟短期自由刑發監執行,難以達到教育刑的效果,且容易產生感染惡習的弊端,性質上屬於易刑處分,故在裁判宣告的條件上,不宜過於嚴苛。因此,修法將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諸規定全都刪去,至於個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的情形,則由檢察官審酌:「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的情形,作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駁回易科罰金的聲請的決定。如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認為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為不當者,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由受理異議的法院來裁定,法院如認為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確有不當,也可以用裁定變更檢察官的決定,准許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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