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7日 星期二

結構債如何變成大妖怪?

朱敬一:結構債如何變成大妖怪?朱敬一 2009/04/06 聯合報.名人堂
在台灣,幾乎人人都知道我們現在處於世界性的經濟蕭條。絕大多數人也了解,這次的蕭條是由金融海嘯所引起。至於海嘯又從何而來?大家都隱約知道,它與雷曼兄弟、AIG的財務危機有關。而雷曼兄弟又在玩什麼東東呢?媒體上說,是結構債!可是結構債又是什麼玩意?據說,它是一種「經過複雜包裝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背後有精密的計算」。
結構債券 為分散風險
講到這裡,就表示報導者不想再花時間學習了,似乎假設「以讀者的水準,諒你們也弄不懂」。其實沒這麼嚴重;從社會教育的觀點而言,媒體本即有義務向讀者解說:究竟造成這一次金融海嘯罪魁禍首的結構債是什麼?為什麼它在華爾街掀起風暴?為什麼全世界都被它拖垮?
結構債有許多種,但是與此次金融海嘯最密切相關的一種,叫做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其中C字代表此種債券是附屬於其他的資產或事件。比如說,某甲購屋向銀行貸款,今年有可能正常繳付本息,也有可能繳不出錢,宣告破產。該銀行因此即面臨倒帳風險,亟欲將此風險「分散出去」。要如何才能分散呢?銀行可發行一種一年期、面額十萬元的甲屋債券,每月支付某種利息給債券持有人,年終還本;但若年終時某甲已破產,則債券本金即有拍賣甲屋之重大折損。如果某甲破產的風險很大,則此種債券屆期無法還本的機率就很高,因此債券必須要以極低的市價(例如五萬元)才能賣得出去。但無論如何,只要市場上有人願意購買此種風險債券,就表示銀行的風險分散給買者了。
組合風險 擴大參與面
除了某甲,社會上某乙、某丙也可能向銀行購屋貸款,也可能破產。此時,銀行想出了一種更複雜的債券:面額十萬、平日領息若干,但年終時,如果甲、乙、丙三人中有一人破產,債券持有人拿回十萬的九成;若三人中有兩人皆破產,則屆期十萬領回六萬;若三人皆破產,則屆期十萬只能領一萬。這種組合式債券,就是CDO。由於眾多貸款人大家一起破產的機率極低,故「多人破產沒收本金」的CDO風險極低,市場接受度頗高,因此銀行的風險,也就有更多人接手。總之,將眾多風險資產組合,再訂下還本額度的各種條件,就是CDO。此外,有人甚至將CDO再組合,稱為CDO平方。
在二○○八年以前,美國市場上已經充斥著此種CDO,大家都認為它風險不大,許多的債券評等甚至達AAA。此外,由於風險可藉CDO順利分散,銀行對貸款的查核警覺也就鬆懈了,吸引了許多財力明顯不足的人也參與購屋,連無工作、無收入、無財產者(NINJA, no income no job or asset)竟然也能取得房貸。於是,房地產需求大增、價格飆漲,形成了明顯的房價泡沫。在二○○七年之前,只有克魯曼等少數人對此提出警告,但大家似乎置之不理。
唇齒相依 避險反受害
如果CDO真的能分散風險,因此而促成房貸擴充,那也沒什麼不好。但是學者發現,CDO的風險計算,非常依賴「各項資產倒帳為獨立事件」的假設。如果甲、乙、丙購屋同處一地,則很可能該處經濟不振會促使其三人同時破產。此時,CDO就不再是分散風險的工具,卻反而是互為牽繫的連鎖炸彈。此外,發行CDO的大都是投資銀行而非傳統商銀,美國官方管制極鬆,故危機一直未被發現。二○○八年初,有些原本被評等為AAA的結構債竟然宣告無法清償,遂啟動了炸彈連鎖反應。由於房市泡沫已然吹起,CDO倒帳遂炸垮了三成至五成房價,而各銀行與CDO綁得越緊受傷越重。就這樣,海嘯就捲起來了。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據1950年,海牙舉行之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報告書,指出短期自由刑有下列缺點:(一)無施
教之充分機會;(二)對防止犯罪無力;(三)受刑者大多為初犯者,使其喪失對拘禁之恐懼,
減弱其自尊心;(四)經微犯罪者之家屬在物質及精神上均受重大損失;(五)犯罪者被釋放時
,社會復歸遇到多種困難,成為促成再犯之原因;(六)執行機構設施不良,人員缺乏訓練,受
刑人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之原因。」

易科罰金,條件不宜過寬

易科罰金,條件不宜過寬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社會上部分關心刑法與社會脈動的學者與民眾,都在憂心忡忡關注立法院審議中的一件法案,這法案是立法委員的提案,要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條文,修正草案的重點,是要大幅擴大現行刑法總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易科罰金的適用範圍,不只限於「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即使犯的是重罪,只要法院判決宣告的刑期是六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一律都可以易科罰金。修法的消息傳開後,社會上稍具正義感的人士莫不一片譁然,因為果真修法成功,未來在監獄執行短期自由刑的幾乎都是清一色的窮人,富人在監獄中將會成為「稀有動物」,這話怎麼說呢?原因是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的價碼,最高的是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最低的是一千元折算一日。通常刑事法院的判決,都是採取高標準的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用三千元就可換得一日自由,對吃一餐飯就得花費好幾千元的有錢人來說,真是便宜透頂,怎麼會為三千元去坐一天牢,當然是趕快繳清罰金了事!但是目前大學剛畢業的新鮮人,想找個月入三萬元的工作,已經並不容易,一般需要養家活口的上班族,要他日繳三千元,也是困難重重。恐怕需要舉債才能脫困。對於一些無穩定收入的人更是無力負擔,只好咬緊牙根,進牢去吃免費牢飯。這樣對貧富作不同的處罰,怎能算是公平呢?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對社會大眾這種看法,也非常認同,所以對修法工作一直持反對態度!
現行的刑法第四十一條,係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經 總統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這條修正的新法共有二項,其中第一項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正前的法條,除所犯之刑之罪與所宣告之刑都屬相同以外,另附有「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等情形,才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由於徒刑易科罰金制度的設立,目的是在救濟短期自由刑發監執行,難以達到教育刑的效果,且容易產生感染惡習的弊端,性質上屬於易刑處分,故在裁判宣告的條件上,不宜過於嚴苛。因此,修法將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諸規定全都刪去,至於個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的情形,則由檢察官審酌:「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的情形,作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駁回易科罰金的聲請的決定。如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認為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為不當者,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由受理異議的法院來裁定,法院如認為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確有不當,也可以用裁定變更檢察官的決定,准許易科罰金。

公務員匿名發表政治言論的自由

公務員匿名發表政治言論的自由
文 / 楊智傑教授 【台灣法律網】

2006 年紅衫軍倒扁活動高潮時,有幾個軍訓教官以蒙面、平民身分,前往倒扁紅衫軍的現場,事後被國防部查出真實身分,而給予這些教官調職處分。當時,國防部還將 這些軍訓教官移送軍事檢察署,但後來軍事檢察署認為,下班後以平民、匿名身分參與的倒扁活動,屬於人民集會結社自由,而不予起訴。另外,某士兵在網路上發 表更加嚴重的「血洗總統府」文章,後來也同樣獲不起訴處分,軍事檢察官一樣認為這屬於軍人下班後的言論自由。

尤記當時發生這種事情時,不少泛藍立委替這些軍訓教官抱屈,認為軍人在下班後也應該有基本的言論自由或集會結社自由。

2007年底總統大選,出現了莊國榮旋風。擔任政治大學助理教授的莊國榮,因借調到教育部 擔任主任秘書,數次發言語出驚人批評國民黨政治人物。事後莊國榮請辭,回任政治大學任教,政治大學卻想以莊國榮批評總統候選人的言論,認為其「言行不檢、 有損師道」不續聘他。後來,澄社發起學界聲援莊國榮連署活動,有近四千人連署,呼籲教育部保護教師人權與校園言論自由。最後,教育部以政大法條適用有明顯 瑕疵為由,退回政大不續聘莊國榮案。莊老師繼續安然在國立大學任教。

軍人是公務員,國立大學老師也是準公務員,前者批評國家元首、三軍統帥,後者發表違反性別平等的言論,批評總統候選人。但最後在法律上,我們認為,他們的言論沒有影響到他們的工作表現,不需要做太嚴厲的處罰。

沒想到,最近新聞局竟突然以行政懲處方式,一次記兩大過,將駐多倫多辦事處一等秘書郭冠英 免職,令人訝異。郭冠英自己主張其行為屬於言論自由,但是有別於三年前的軍訓教官倒扁事件,這一次,不論國民黨的新聞局長、民進黨立委、國民黨立委,都很 堵定地認為這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但筆者懷疑,一個公務員以匿名發式,不透露其公務員身分發表的言論,縱使其言論批評了種 族、國家,這難道不算是言論自由嗎?試想,這些以筆名刊出的文章,對這位公務員的工作、對其服務單位的名譽及施政利益,有何影響?若不是有心人士刻意揪出 其真實身分加以鬥爭,匿名言論對一個公務員上班的表現、對單位施政的公共利益,應該都沒有影響才對。

關於言論自由的概念,我國憲法大法官實務深受美國憲法判決影響。我們不妨先看看美國的規 定。美國對於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和參政行為,有某些限制。其主要制定了Hatch Act,限制公務員不得參與政治競選活動,但原則上不限制其言論上、文字上的自由。而且公務員下班時間參與政治活動,如果不影響其適任性,也不得限制之。

所以,在代表性的Pickering v. Board of Education案(1968)中,一個公立 高中的 老師Pickering,針對學校的政策投書媒體發表言論,批評學校浪費過多時間在體育活動上,而遭到解雇。後來最高法院認為,只要不影響其工作表現,政 府不可以將之解雇。該案中,最高法院建立兩步驟的判斷標準,一是先判斷公務員的發言是否涉及公眾關心的事項(public concern);如果第一個要求成立,其次則要判斷政府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務的利益,是否大於公務員身為公民關心公眾事務的利益。當然,最 後這位 老師以真名發表的言論,被認為屬於言論自由範疇。

不難發現,在美國,除非你表現出你是公務員的身分,甚至透露你所服務的單位,而發表言論,才有可能影響到公務單位的名譽或利益。倘若是以筆名、匿名方式,在下班期間發表其政治立場,這絕對符合言論自由的概念,根本不可能因這樣的言論而被免職。

筆者認為,郭冠英的言論,應該屬於言論自由範疇。新聞局根本不該調查其匿名言論,然後又指 責其不配合調查。倘若這個案件進入法院或公懲會,應該也會獲得法官的保護。但如今新聞局竟以行政懲處,直接將郭免職,似乎真的不太懂言論自由的價值。新聞 局的作法,將造成嚴重的寒蟬效應,亦即這是在昭告所有公務員,要乖乖閉上嘴巴,甚至連匿名、筆名的言論都不准發表,以免工作飯碗不保。這真的沒有侵害言論 自由嗎?

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苏格拉底的“人生选择论”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平时,他非常喜欢在市场、街头等各种公众场合与各方面的人士谈论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人生、友谊、政治、战争、伦理道德等等。
有一天,几个学生问苏格拉底:“人生是什么?”
苏格拉底没有马上回答,而是把他们带到一片苹果树林,要求大家从树林的这头走到那头,每人挑选一只自己认为最大最好的苹果。前提条件是不许走回头路,不许选择两次。
在穿过苹果林的过程中,学生们认真细致地挑选自己认为最好的苹果。
等大家来到苹果林的另一端,苏格拉底已经在那里等候他们了。他笑着问学生:“你们挑到了自己最满意的果子吗?”大家你看看我,我看看你,都没有回答。
苏格拉底见状,又问:“怎么啦,难道你们对自己的选择不满意?”
“老师,让我们再选择一次吧,”一个学生请求说:“我刚走进果林时,就发现了一个很大很好的苹果,但我还想找一个更大更好的。当我走到果林尽头时,才发现第一次看到的那个就是最大最好的。”
另一个接着说:“我和他恰好相反。我走进果林不久,就摘下一个我认为最大最好的果子,可是,后来我又发现了更好的。所以,我有点后悔。”
“老师,让我们再选择一次吧!”所有学生都不约而同地请求。
苏格拉底笑了笑,语重心长地说:“孩子们,这就是人生——人生就是一次!它是无法重复的选择。”
苏格拉底的“人生选择论”给后人留下了很大启发。
其实,我们每个人面对自己的人生,只能做这样三件事:
一是在人生的每一个“重要关口”,必须认真分析、郑重选择,争取不留下太多的遗憾;
二是一旦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哪怕是有所“遗憾”,也要理智去面对,然后再努力创造条件去逐步改变;
三是假若经过努力也不能改变现实,那就要勇敢地接受,千万不要使自己时时处在“后悔”的阴影当中,而应根据现实条件及时调整好自己,迈开大步继续朝前走。

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隱藏的邏輯──掌握群眾行為的不敗公式 讀書摘要

書名:The Social Atom:Why the Rich Get Richer, Cheaters Get Caught, and Your Neighbor Usually Looks Like You 隱藏的邏輯──掌握群眾行為的不敗公式 作者:布侃南 Mark Buchanan

摘要
1. 前言
l 我們通常以為一群人的行為應該是反映團體中的個人特質或想法,但是謝林的種族隔離實驗告訴我們這個想法可能是錯的,也就是說團體的行為與團體中每個單一個人的動機習性並無相關。
Q:不想成為團體中的少數與種族歧視兩種看似不同的動機,追根就底其實都是與非我族類相處的一種不安全感
l 社會物理學指出人類的社會行為有類似定律般的規律,而且這些規律與個人自由意志並不牴觸:我們仍是自由意志的個體,但集合之後的群體行為仍可預測。
Q:群體行為若能預測 絕對與自由意志有牴觸
Q:物理學中的定律中沒有例外嗎(特立獨行 社會化的失敗品) 又如何看待例外

2. 重要的是模式,不是人
l 舉例:波士泥亞內戰、納粹、盧安達屠殺、印度生育率控制、幽靈塞車、史丹福大學的監獄實驗、挪威凍原上的石頭圈,再次說明這些行為的發生與單一個人的動機習性並無相關,而與團體所處的環境有關。就像物理學原子的混合模式,可以決定它們形成不同的物質與特性,所以重要的不是組成分子,而是這些組成分子的組織方式或排列形式,而這個[模式]具有自我推進的力量,多數的個體阻擋不了。
3. 為什麼個人的行為無法預測
l 基於人的倔強、自由意志與學習能力,使個人的行為難以預測,但作者認為既然人也是自然的一部份,如果我們能為其他自然界的事物建立理論,那麼人也應該是只是難以預測而非無法預測。
4. 我們是摩登原始人
l 經濟學家用人是理性的假設來解釋與預測人的行為,但事實證明並沒有成功,因為一不管人多努力,人就是不可能理性,二就算人能夠理性,但大部分時候都是不理性的,三除了理性之外,我們還可以靠其他方式做決策,而且和靠理性做的決策一樣好,甚至更好。關於人不會是完全理性這一點,心理學家卡奈曼(Daniel Kahneman)的解釋是:人的心智運作包括了兩個系統,我們是披著現代外衣的狩獵採集者,有敏銳的本能思考力與薄弱的計算能力(理性)。
l 結論:作者用適應學習來取代[完全理性]作為對人類個體行為的描述。因而社會現象之所以複雜,並不是因為各體本身複雜,而是由於個體之間微妙的互動與組織,例如今天去不去酒吧這件事,會隨著參加人數而不斷



本能心智

理性
心智
以邏輯為基礎,有意識的處理資訊,但過程緩慢而且必須全神貫注
遇到全新的狀況時,會自動又快速地做出即時反應,而且難以控制。而其基礎是祖先的心智工具,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適應力-試誤學習(try and error)


補充:2009/02/04 研究發現 母親的經驗可遺傳給子女
研究人員在「神經科學期刊」(The Journal ofNeuroscience)撰文指出,他們發現,在有玩具和其他刺激存在的富足環境中成長的幼鼠,成年後能將其學習所得傳遞給下一代。
5. 洞悉市場的走向
l 許多的系統分佈曲線,例如財富,網路連結,地震的分佈,是遵循冪次法則(power law),而不是鐘型曲線(bell-shaped curve)。冪次法則的性質是強度高的事件出現次數會比鐘型曲線要高。「冪次法則」已經廣泛應用在許多都市研究上,當事件與它的規模(如森林大火)之間有函數關係時,則規模增加,頻率會遞減。冪次法則與一般常用的常態分佈不同,常態分佈是指離平均值越遠越不可能發生(如身高超過五公尺的人可以被合理的忽略);但根據冪次法則,儘管人類發生最多的衝突是死一、兩人的小衝突,但一次死上百人的衝突發生機率也不低。在鐘形曲線上,大部分價值都積聚於中間,曲線上的極點對統計結果影響不大。如果屋子裏聚集了100個隨機抽取的人,世界上個子最高的人走進去之後,這些人 的平均身高並不會發生太大的變化。但如果比爾·蓋茨走了進去,在場者的平均財富將會顯著增加。這是因為身高是按照鐘形曲線分佈的,財富則不然,它是不對稱 的、L型的,遵從的是所謂的冪次法則(powerlaw),少數人得到很多,在冪次法則主導的領域,少數的、極端的情況決定著整體
l 2001年,在紐約從事期權交易和定量分析的納西姆·塔雷伯(NassimTaleb)因為不信任很多金融機構用於降低風險的鐘形曲線,寫了一本叫"被隨機愚弄"的書,他說世界的不可預測性超乎我們的想像,一些人之所以有所謂先見之明只是因為他們比較有運氣。我們低估了偶然性的地位,那些幸運的傻瓜對自己只是幸運的傻瓜還不自知。這本書暢銷一時,但好像並沒有真的改變人的行為。於是納西姆·塔雷伯又寫了一本《黑天鵝》(TheBlackSwan),把《被 隨機愚弄》中的意思再說一遍,不過更加有理有據,提供了更多建議。他的黑天鵝理論被譽為繼引爆點、長尾理論之後湧現出的新的宏大理論。這一理論的核心是我們為之做了準備的世界和真實世界是分裂的。人類以為世界是可以預測的、結構規整、安全,但事實恰恰相反。就像人們在澳大利亞發現了黑天鵝時一樣,在那之前人們以為天鵝全是白的。"黑天鵝"一詞就被用來指特別出乎人們的意 料的事情,通常蘊含特別的價值或者改變歷史的能力,比如"9·11"、比爾·蓋茨的發跡。   塔雷伯著迷于罕見的重大事件,仿照哲學家卡爾·波普的理論,稱它們為黑天鵝,要證偽有數萬隻白天鵝作證的"所有的天鵝都是白的",只需要一隻黑天鵝就足夠了。塔雷伯不僅思考了黑天鵝會造成的後果,還解釋了我們不承認它們的存在的原因。因為我們對證實的偏見(傾向於證實我們的觀點而不是跟它們發生衝突);我們會犯"講故事的謬誤"(為了讓事情相互之間有關聯,就人為地編故事,當一個本來以為不可能的事情發生並造成嚴重的後果之後,人們就努力使它看上去合情合理。這就是為什麼雖然黑天鵝是歷史上決定性的事件,但我們回頭看過去的時候仍然以為未來是可以預測的);"遊戲謬誤",把遊戲和模型當真,混淆真正的偶然和賭 博、抽獎等其他遊戲中受到控制的偶然;沉默的證據(我們不能考慮到那些我們看不到的東西);認知上的自大(習慣於高估我們的知識,低估我們的無知)。   如果將來是不可預知的,人們該怎麼辦呢?塔雷伯建議你假定確實會發生糟糕的事情,你要做好準備,從美妙的突發事件中獲利,不要受到糟糕的突發事情的傷害。讓機會最大化,去參加派對、住在城市裏、別放過任何機會。
6. 企鵝法則
l 上一章提到社會原子本身具有辨認模式與適應性,但畢竟社會原子是鑲嵌在群體中,所以原子彼此間會相互影響。遇到狀況時,我們有時候在資訊並不充分的情形下也會採取類似企鵝的作法:透過觀察別人(模仿)協助我們作自己的決定。作者把模仿當作一種「弱」的社會互動,而合作及競爭是「強」的社會互動。
l 身為利他主義者在群體內競爭自然是不會撈到什麼好處,可能還會被剝削,但是人類社會除了群體內的競爭之外,還有群體與群體之間的競爭,在演化的過程中,有很多利他主義成員的群體較能促成合作,且在與其他群體競爭時,較有存活下來的優勢。因此作者認為以為社會原子是貪心利己的看法根本錯誤,因為大規模的合作之所以可能必須有賴社會原子的人格特質是利他的,但作者認為社會原子強烈的利他特質也不全然是好事。
7. 合作是上策
l 經濟學家哈定的草原共同悲劇、經濟學家費爾的公共財賽局—說明少數的自私者會破壞大團體的合作關係
8. 為何人喜歡劃分敵我?
l 上一節提到利他心態有助合作的達成,而為何會有利他的心態的產生?作者認為是群體競爭史中所產生出來的一種「天性」。但合作又是如何達成的?以哲學家休默舉的農夫困境來說:ㄧ群經常互動(交手)的人們,與ㄧ群很少互動(交手)的人們相較,很明顯前者有更多的可能性會進行合作。而這種合作和社會凝聚力有關,亦即合作會促成個體與群體之間的深厚連結,而這個連結又界定了團體與團體間的界線(心理學家謝里夫的老鷹與響尾蛇實驗)。
l 團體內的人們不僅因為交手機會多而有助合作,而且根據人類學家理察森與博伊德的說法,團體內的人們也因為彼此共享共同的規範與價值而更容易產生「良性」的互動,因為彼此對於適當的行為有共同的預期,單單這一點就讓彼此更容易協調,實現合作帶來的好處,經由學習的過程,會逐漸形成「我群」比較好相處與有好的回饋的偏見,之後就會有更多人採取同樣的偏見,於是整體的合作程度與同質性的範圍也隨之擴大,這個結果將使大部分的人都只侷限在自己的社群中。所以,我族中心主義的行為會同時產生一種作用,把人們依照特定的「記號」分成不同團體。因此,在強烈的民族主義、種族仇恨的根源裡,潛藏著一個人類社會的弔詭:那些幫助我們凝聚的在一起的力量,正是把我們分開的力量。
l 現代社會透過法律、組織和社會規範,把這種我族中心主義的偏見給控制住了,但這種偏見其實還存在,例如各種歧視。因此如果社會上出現大規模的種族仇恨與暴力,代表這個社會結構已經崩潰,人們在無法進行正常的互動與維持互信基礎的情形下,人們只好依據最原始的偏見來行動。但依據偏見來行動不見得會出現種族清洗的事件,作者認為出現種族清洗的第二個原因是我們必須承認某個人或少數人的政治行動能將群體模式導引向他自己想要的方向。就像美國歷史學家亞當斯說的:實際的政治手法總是在有系統的組織仇恨,不管它自稱什麼。當然作者也提醒讀者:歷史是由個體與群體共同打造的,就像波浪是由水分子組織起來的,但波浪本身就是一種模式,具有動能反過來去引導水分子的活動。
9. 為什麼有錢人越來越有錢
l 科學哲學家巴柏說:科學理論若要有價值,它必須是可被否証的,它要有可被檢驗的特定主張,而且原則上有可能是錯的
l 投資會使個體財富增加或減少,所以僅單憑運氣來說,因為有錢人投資的比例比窮人更高,就足以使有錢人有更多機會成為更有錢的人,而且投資報酬率給人帶來的財富不是相加的,而是相乘的。
10. 未來是可預期的
l 劇作家萊辛說:人之所以有價值,並不在於他擁有多少真理,或認為自己代表多少真理,而是在於他爲了追求真理所做的努力。
l 社會學家莫頓曾提出「非預期後果法則」
l 未來如何可預期?除了考慮人,還要考慮模式。

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人權的性質

人權的性質

1. 孫中山與洛克的較量  2.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洛克:「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洛克的自然權利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認為在人類的生活中,正如同自然界中有有一種自然定律支配動植 物的生死循環,這種自然法表現在人類政治生活中,便有「神法」與「國法」之分,神法可超越國界各地,國法則有國家之侷限性,配合歐洲從羅馬以至中古世紀的 基督教優勢發展,否認國法有絕對效力的理念,也因而寓有只要是人類就擁有一種超越國家法律的權利,以是具有超實證法與超國法的性質之特徵。 但是不管洛克的自然權利或其後盧梭的天賦人權說,以其論述皆採實證性敘述方式,應較具感性與煽情。

孫中山謂:「民權是時勢與潮流創造出來的,是爭取而來的」,第一,中山先生之民權並不全等於人權;第二,中山先生用民權爭取而來之實證性敘述以激勵及鼓舞國民革命的勇氣; 第三,中山先生是以「實證性」的眼光來論證,進而批判盧梭的天賦人權之不合於歷史事實。

如果 從(1)人權的起源與發展,(2)人權的可限制性,(3)不同的人權主體享受不同程度的人權內容 等三方面來看,將人權視之為「規範性的命題」較為允當。 如果將洛克及盧梭的命題加上應該兩字而成為規範性命題,則不會引起爭議。

既為一規範性命題,可定義為『以個人為價值,社會生活方式為考量,而相信或認定身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權利』

也許對於社會之產生可以有多種不同之解釋理由,然則苟無社會之建制,人權亦無主張之必要,試想在一個不與他人發生互動關係之狀態下,何來自由權與平等權主 張之需要性?所以人權可說是在社會大前提之下的規範性理論與建制,因此要講人權,必須在構成社會的每個人皆能獲保障有其不可侵犯的人權前提下,這種人權才 有意義,否則就會變成達爾文自然法則下,弱肉強食、人人自危的自然狀態。這也就是洛克所謂自然權利建立在相互尊重他人權利之義務的基礎上。所以所謂「只要 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在無涉及他人之情形下,當有可能性。

洛克倡言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其論據是人有神所賦予之「理性」,人藉理性而能推己及人,了解基督教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 「己所欲,施於人」這就是人與人相處的規範,也就是「自然法」。因此即使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也能和睦相處,互助互保。因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會告訴人們「大家都是平等獨立的,沒有人應該侵犯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與所有」。苟不如此,自然權利必然暴露於他人侵犯之下,而無實質意義。所以自然 權利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也就是權利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之義務」的基礎上。

「是什麼?」「是怎樣?」屬於「實證性命題」;「應該怎麼樣?」則是屬於「規範性命題」。 規範性命題與實證性命題之最大區別在於「價值取向」之有無。事實上,今日之所謂科學,尤其是自然科學是建立在其「實證性」,根據事實分析、歸納出前因後果 之所謂理,而此一因果關係之「理」則要預測事實而且能印證於事實,苟不如此,終要被推翻和揚棄,也就是說實證性命題在於其「必然性」或「實然性」,強調價 值中立。至於規範性命題之特色在於其強調「應然性」。而其應然性則是建立於「價值取向」的基礎上,而這種價值取向正是實證性的科學所標榜要避免的。

「因果關係是否為必然性?」常有正反兩面之爭,如果將因果關係分為「事實表象背後之因果關係」與「人所認識瞭解之因果關係」兩者,則至少認定前者是必然的。

「存在是否合理?」存在即是一個結果,必有其因果關係,所以就實證的自然狀態而言,存在即合理。但經過人之價值或選擇,人常追求某種狀態或結果的到來,也可能在避免某 種狀態或結果的到來。所以從人的價值或選擇觀點而言,就會有存在不一定合理。

「實證性」從時間觀點上看,存在著多種將來的「可能性」。「規範性」本身含著一種價值取向,而價值取向就是對將來多種可能性當中作一種「選擇」。所以規範性命題也不能脫離它與實證性命題之間的關係 ,否則會陷入烏托邦式的論述。

價值的社會性 個人於其成長的社會化過程中,會受當時社會所共同接受的價值觀念體系之制約,而後內化為一已之人格部分。

價值的多元性 一已之價值會呈現多樣性或多目標性,自然整個人群之價值也就呈現多彩多姿,然而在整個人群多樣的價值中,自有其共同相同之價值,也有相互差 異的價值,,甚或相互矛盾的價值存在,然則如何去面對這些「同」與「異」的種種價值呢?基於社共同生活的需要,自應有某種程度的共同價值體系的存在。

價值的衝突性 可分為:一已之各種價值間的衝突,一已與他人彼此價值間的衝突,一已與群體之價值間的衝突,如何解決此類衝突呢?前者涉及如何去「選擇」的問題,是否以應用經濟學上的效用極大法則?後兩者涉及如何去界定彼此價值之間界限的原則。

值值的互補性或調和性 多元價值之間,固有其彼此之衝突性,自有其相互補性。例如,經濟發展可以改善提升「生存權」,但不可避免的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 境權」,是價值的衝突性;參政權的運用,有助於請求權的達成,像我國每遇選舉時,老人年金總成為選戰的口號,是價值的互補性。

在探討人權的過程中,這些價值的特性應加以相當的關心與考慮,尤其是多重價值之間的相生相剋,才能避免見樹不見林或見林不見樹之偏頗。

練習題

壹:選擇題(四選一)

  1. ( )「人是誠實善良的」與「人應該誠實善實良」這兩個命題的屬性如何? 1、兩者皆為規範性命題 2、兩者皆為實證性命題 3、前者為規範性命題,後者為實證性命題 4、 前者為實證性命題,後者為規範性命題

  2. ( )「實證性命題」與「規範性命題」兩者,下列敘述中何者為真? 1、前者強調「實然」,後者強調「應然」 2、前者強調「應然」,後者強調「實然」 3、兩者皆強調「實然」 4、兩者皆強調「應然」

  3. ( )「實證性命題」與「規範性命題」兩者,下列敘述中何者為真? 1、前者強調「價值取向」,後者強調「價值中立」 2、前者強調「價值中立」,後者強調「價值取向」 3、兩者皆強調「價值取向」 4、兩者皆強調「價值中立」

  4. ( )下列有關洛克的自然權利論的描述中,何者不正確? 1、洛克謂「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從形式看是實證性命題 2、實證性題應印證於事實 3、 洛克的命題難以印證於歷史的任何時代的任何人皆有那些權利 4、所以洛克的自然權利論即使視為規範性命題亦無意義

  5. ( )有關於洛克的自然權利論,下列敘述中,何者較正確? 1、以實證性手法來敘述規範性命題 2、以規範性手法敘述實證性命題 3、以實證性手法敘述實證性命題 4、以規範性手法敘述規範性命題

  6. ( )洛克的自然權利論,下列的評論中何者正確? 1、形式上是一個規範性命題所以完全成立 2、形式上是一個實證性命題所以完全成立 3、 形式上是一個規範性命題所以完全不成立 4、形式上是一個實證性命題如果加上應該兩字則可以成立

  7. ( )人權的命題本質上應屬於下列中之何者? 1、價值取向的規範性命題 2、價值中立的規範性命題 3、價值取向的實證性命題 4、價值中立的實證性命題

  8. ( )「存在即合理」在那種情形下才是正確? 1、完全不正確 2、在實證上 3、在規範上 4、在價值取向上

  9. ( )從知識論的觀點來看「因果關係」,可以將因果關係分為「事物表象背後之因果關係」與「人類基於認知能力所得的因果關係」兩者,這兩種因果關係的必然性如何? 1、 兩者皆非必然性 2、兩者皆為必然性 3、前者為必然,後者為非必然 4、前者為非必然,後者卻為必然

  10. ( )當碰到「經濟發展或環境保護孰先」時,是屬人權背後之價值的那一種特性?1、社會性 2、衝突性 3、互補性 4、調和性

貳: 是非題(敘述為是寫T;敘述為非時寫F,並重新寫出完整正確敘述,敘述中有底線之詞應保留於正確敘述中,完全正確始加倍計分)

  1. ( )洛克謂「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這個敘述從其形式上來看是一個規範性的命題,所以不須印證於歷史事實。

  2. ( )中山先生以革命民權批判天賦人權的錯誤,實際上是中山先生以規範性的角度來批評。

  3. ( )從人權的起源與發展之實況、人權的可限制性及不同的人權主體享受不同程度的人權內容等三方面來看,將人權視之為「規範性的命題」較恰當。

  4. ( )人權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它實際上是一種超乎社會或先於社會的理念。

  5. ( )洛克認為自然權利是生而就具有的,所以與尊重他人權利可說完全無關。

  6. (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從人權的觀點而言,是可以完全成立。

  7. ( )「實證性」從時間觀點上看,存在著多種將來的「可能性」。「規範性」就是一種價值取向,而價值取向就是對將來多種可能性一種「選擇」。所以規範性命題也不能脫離它與實證性命題之間的關係,否則會陷於烏托邦的論述。

  8. ( )自然權利論的論據是人有神所賦予之理性,藉此理性而推己及人。也就是權利是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之義務的基礎上。

  9. ( )人對於未來的可能性會產生一種理想與選擇,而要逹成這一理想與選擇,常要配合該結果之因果法則,這些因果法則就是一種規範命題。

  10. ( )科學的特色是「實證」,亦即根據事實例證歸納分析,得出法則以為預測,如果預測能合事實之結果,則該法則就能成立。所以規範性命題與科學的實證性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