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苏格拉底的“人生选择论”
有一天,几个学生问苏格拉底:“人生是什么?”
苏格拉底没有马上回答,而是把他们带到一片苹果树林,要求大家从树林的这头走到那头,每人挑选一只自己认为最大最好的苹果。前提条件是不许走回头路,不许选择两次。
在穿过苹果林的过程中,学生们认真细致地挑选自己认为最好的苹果。
等大家来到苹果林的另一端,苏格拉底已经在那里等候他们了。他笑着问学生:“你们挑到了自己最满意的果子吗?”大家你看看我,我看看你,都没有回答。
苏格拉底见状,又问:“怎么啦,难道你们对自己的选择不满意?”
“老师,让我们再选择一次吧,”一个学生请求说:“我刚走进果林时,就发现了一个很大很好的苹果,但我还想找一个更大更好的。当我走到果林尽头时,才发现第一次看到的那个就是最大最好的。”
另一个接着说:“我和他恰好相反。我走进果林不久,就摘下一个我认为最大最好的果子,可是,后来我又发现了更好的。所以,我有点后悔。”
“老师,让我们再选择一次吧!”所有学生都不约而同地请求。
苏格拉底笑了笑,语重心长地说:“孩子们,这就是人生——人生就是一次!它是无法重复的选择。”
苏格拉底的“人生选择论”给后人留下了很大启发。
其实,我们每个人面对自己的人生,只能做这样三件事:
一是在人生的每一个“重要关口”,必须认真分析、郑重选择,争取不留下太多的遗憾;
二是一旦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哪怕是有所“遗憾”,也要理智去面对,然后再努力创造条件去逐步改变;
三是假若经过努力也不能改变现实,那就要勇敢地接受,千万不要使自己时时处在“后悔”的阴影当中,而应根据现实条件及时调整好自己,迈开大步继续朝前走。
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隱藏的邏輯──掌握群眾行為的不敗公式 讀書摘要
摘要
1. 前言
l 我們通常以為一群人的行為應該是反映團體中的個人特質或想法,但是謝林的種族隔離實驗告訴我們這個想法可能是錯的,也就是說團體的行為與團體中每個單一個人的動機習性並無相關。
Q:不想成為團體中的少數與種族歧視兩種看似不同的動機,追根就底其實都是與非我族類相處的一種不安全感
l 社會物理學指出人類的社會行為有類似定律般的規律,而且這些規律與個人自由意志並不牴觸:我們仍是自由意志的個體,但集合之後的群體行為仍可預測。
Q:群體行為若能預測 絕對與自由意志有牴觸
Q:物理學中的定律中沒有例外嗎(特立獨行 社會化的失敗品) 又如何看待例外
2. 重要的是模式,不是人
l 舉例:波士泥亞內戰、納粹、盧安達屠殺、印度生育率控制、幽靈塞車、史丹福大學的監獄實驗、挪威凍原上的石頭圈,再次說明這些行為的發生與單一個人的動機習性並無相關,而與團體所處的環境有關。就像物理學原子的混合模式,可以決定它們形成不同的物質與特性,所以重要的不是組成分子,而是這些組成分子的組織方式或排列形式,而這個[模式]具有自我推進的力量,多數的個體阻擋不了。
3. 為什麼個人的行為無法預測
l 基於人的倔強、自由意志與學習能力,使個人的行為難以預測,但作者認為既然人也是自然的一部份,如果我們能為其他自然界的事物建立理論,那麼人也應該是只是難以預測而非無法預測。
4. 我們是摩登原始人
l 經濟學家用人是理性的假設來解釋與預測人的行為,但事實證明並沒有成功,因為一不管人多努力,人就是不可能理性,二就算人能夠理性,但大部分時候都是不理性的,三除了理性之外,我們還可以靠其他方式做決策,而且和靠理性做的決策一樣好,甚至更好。關於人不會是完全理性這一點,心理學家卡奈曼(Daniel Kahneman)的解釋是:人的心智運作包括了兩個系統,我們是披著現代外衣的狩獵採集者,有敏銳的本能思考力與薄弱的計算能力(理性)。
l 結論:作者用適應學習來取代[完全理性]作為對人類個體行為的描述。因而社會現象之所以複雜,並不是因為各體本身複雜,而是由於個體之間微妙的互動與組織,例如今天去不去酒吧這件事,會隨著參加人數而不斷
本能心智
理性
心智
以邏輯為基礎,有意識的處理資訊,但過程緩慢而且必須全神貫注
遇到全新的狀況時,會自動又快速地做出即時反應,而且難以控制。而其基礎是祖先的心智工具,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適應力-試誤學習(try and error)
補充:2009/02/04 研究發現 母親的經驗可遺傳給子女
研究人員在「神經科學期刊」(The Journal ofNeuroscience)撰文指出,他們發現,在有玩具和其他刺激存在的富足環境中成長的幼鼠,成年後能將其學習所得傳遞給下一代。
5. 洞悉市場的走向
l 許多的系統分佈曲線,例如財富,網路連結,地震的分佈,是遵循冪次法則(power law),而不是鐘型曲線(bell-shaped curve)。冪次法則的性質是強度高的事件出現次數會比鐘型曲線要高。「冪次法則」已經廣泛應用在許多都市研究上,當事件與它的規模(如森林大火)之間有函數關係時,則規模增加,頻率會遞減。冪次法則與一般常用的常態分佈不同,常態分佈是指離平均值越遠越不可能發生(如身高超過五公尺的人可以被合理的忽略);但根據冪次法則,儘管人類發生最多的衝突是死一、兩人的小衝突,但一次死上百人的衝突發生機率也不低。在鐘形曲線上,大部分價值都積聚於中間,曲線上的極點對統計結果影響不大。如果屋子裏聚集了100個隨機抽取的人,世界上個子最高的人走進去之後,這些人 的平均身高並不會發生太大的變化。但如果比爾·蓋茨走了進去,在場者的平均財富將會顯著增加。這是因為身高是按照鐘形曲線分佈的,財富則不然,它是不對稱 的、L型的,遵從的是所謂的冪次法則(powerlaw),少數人得到很多,在冪次法則主導的領域,少數的、極端的情況決定著整體
l 2001年,在紐約從事期權交易和定量分析的納西姆·塔雷伯(NassimTaleb)因為不信任很多金融機構用於降低風險的鐘形曲線,寫了一本叫"被隨機愚弄"的書,他說世界的不可預測性超乎我們的想像,一些人之所以有所謂先見之明只是因為他們比較有運氣。我們低估了偶然性的地位,那些幸運的傻瓜對自己只是幸運的傻瓜還不自知。這本書暢銷一時,但好像並沒有真的改變人的行為。於是納西姆·塔雷伯又寫了一本《黑天鵝》(TheBlackSwan),把《被 隨機愚弄》中的意思再說一遍,不過更加有理有據,提供了更多建議。他的黑天鵝理論被譽為繼引爆點、長尾理論之後湧現出的新的宏大理論。這一理論的核心是我們為之做了準備的世界和真實世界是分裂的。人類以為世界是可以預測的、結構規整、安全,但事實恰恰相反。就像人們在澳大利亞發現了黑天鵝時一樣,在那之前人們以為天鵝全是白的。"黑天鵝"一詞就被用來指特別出乎人們的意 料的事情,通常蘊含特別的價值或者改變歷史的能力,比如"9·11"、比爾·蓋茨的發跡。 塔雷伯著迷于罕見的重大事件,仿照哲學家卡爾·波普的理論,稱它們為黑天鵝,要證偽有數萬隻白天鵝作證的"所有的天鵝都是白的",只需要一隻黑天鵝就足夠了。塔雷伯不僅思考了黑天鵝會造成的後果,還解釋了我們不承認它們的存在的原因。因為我們對證實的偏見(傾向於證實我們的觀點而不是跟它們發生衝突);我們會犯"講故事的謬誤"(為了讓事情相互之間有關聯,就人為地編故事,當一個本來以為不可能的事情發生並造成嚴重的後果之後,人們就努力使它看上去合情合理。這就是為什麼雖然黑天鵝是歷史上決定性的事件,但我們回頭看過去的時候仍然以為未來是可以預測的);"遊戲謬誤",把遊戲和模型當真,混淆真正的偶然和賭 博、抽獎等其他遊戲中受到控制的偶然;沉默的證據(我們不能考慮到那些我們看不到的東西);認知上的自大(習慣於高估我們的知識,低估我們的無知)。 如果將來是不可預知的,人們該怎麼辦呢?塔雷伯建議你假定確實會發生糟糕的事情,你要做好準備,從美妙的突發事件中獲利,不要受到糟糕的突發事情的傷害。讓機會最大化,去參加派對、住在城市裏、別放過任何機會。
6. 企鵝法則
l 上一章提到社會原子本身具有辨認模式與適應性,但畢竟社會原子是鑲嵌在群體中,所以原子彼此間會相互影響。遇到狀況時,我們有時候在資訊並不充分的情形下也會採取類似企鵝的作法:透過觀察別人(模仿)協助我們作自己的決定。作者把模仿當作一種「弱」的社會互動,而合作及競爭是「強」的社會互動。
l 身為利他主義者在群體內競爭自然是不會撈到什麼好處,可能還會被剝削,但是人類社會除了群體內的競爭之外,還有群體與群體之間的競爭,在演化的過程中,有很多利他主義成員的群體較能促成合作,且在與其他群體競爭時,較有存活下來的優勢。因此作者認為以為社會原子是貪心利己的看法根本錯誤,因為大規模的合作之所以可能必須有賴社會原子的人格特質是利他的,但作者認為社會原子強烈的利他特質也不全然是好事。
7. 合作是上策
l 經濟學家哈定的草原共同悲劇、經濟學家費爾的公共財賽局—說明少數的自私者會破壞大團體的合作關係
8. 為何人喜歡劃分敵我?
l 上一節提到利他心態有助合作的達成,而為何會有利他的心態的產生?作者認為是群體競爭史中所產生出來的一種「天性」。但合作又是如何達成的?以哲學家休默舉的農夫困境來說:ㄧ群經常互動(交手)的人們,與ㄧ群很少互動(交手)的人們相較,很明顯前者有更多的可能性會進行合作。而這種合作和社會凝聚力有關,亦即合作會促成個體與群體之間的深厚連結,而這個連結又界定了團體與團體間的界線(心理學家謝里夫的老鷹與響尾蛇實驗)。
l 團體內的人們不僅因為交手機會多而有助合作,而且根據人類學家理察森與博伊德的說法,團體內的人們也因為彼此共享共同的規範與價值而更容易產生「良性」的互動,因為彼此對於適當的行為有共同的預期,單單這一點就讓彼此更容易協調,實現合作帶來的好處,經由學習的過程,會逐漸形成「我群」比較好相處與有好的回饋的偏見,之後就會有更多人採取同樣的偏見,於是整體的合作程度與同質性的範圍也隨之擴大,這個結果將使大部分的人都只侷限在自己的社群中。所以,我族中心主義的行為會同時產生一種作用,把人們依照特定的「記號」分成不同團體。因此,在強烈的民族主義、種族仇恨的根源裡,潛藏著一個人類社會的弔詭:那些幫助我們凝聚的在一起的力量,正是把我們分開的力量。
l 現代社會透過法律、組織和社會規範,把這種我族中心主義的偏見給控制住了,但這種偏見其實還存在,例如各種歧視。因此如果社會上出現大規模的種族仇恨與暴力,代表這個社會結構已經崩潰,人們在無法進行正常的互動與維持互信基礎的情形下,人們只好依據最原始的偏見來行動。但依據偏見來行動不見得會出現種族清洗的事件,作者認為出現種族清洗的第二個原因是我們必須承認某個人或少數人的政治行動能將群體模式導引向他自己想要的方向。就像美國歷史學家亞當斯說的:實際的政治手法總是在有系統的組織仇恨,不管它自稱什麼。當然作者也提醒讀者:歷史是由個體與群體共同打造的,就像波浪是由水分子組織起來的,但波浪本身就是一種模式,具有動能反過來去引導水分子的活動。
9. 為什麼有錢人越來越有錢
l 科學哲學家巴柏說:科學理論若要有價值,它必須是可被否証的,它要有可被檢驗的特定主張,而且原則上有可能是錯的
l 投資會使個體財富增加或減少,所以僅單憑運氣來說,因為有錢人投資的比例比窮人更高,就足以使有錢人有更多機會成為更有錢的人,而且投資報酬率給人帶來的財富不是相加的,而是相乘的。
10. 未來是可預期的
l 劇作家萊辛說:人之所以有價值,並不在於他擁有多少真理,或認為自己代表多少真理,而是在於他爲了追求真理所做的努力。
l 社會學家莫頓曾提出「非預期後果法則」
l 未來如何可預期?除了考慮人,還要考慮模式。
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人權的性質
1. 孫中山與洛克的較量 2.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洛克:「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洛克的自然權利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認為在人類的生活中,正如同自然界中有有一種自然定律支配動植 物的生死循環,這種自然法表現在人類政治生活中,便有「神法」與「國法」之分,神法可超越國界各地,國法則有國家之侷限性,配合歐洲從羅馬以至中古世紀的 基督教優勢發展,否認國法有絕對效力的理念,也因而寓有只要是人類就擁有一種超越國家法律的權利,以是具有超實證法與超國法的性質之特徵。 但是不管洛克的自然權利或其後盧梭的天賦人權說,以其論述皆採實證性敘述方式,應較具感性與煽情。
孫中山謂:「民權是時勢與潮流創造出來的,是爭取而來的」,第一,中山先生之民權並不全等於人權;第二,中山先生用民權爭取而來之實證性敘述以激勵及鼓舞國民革命的勇氣; 第三,中山先生是以「實證性」的眼光來論證,進而批判盧梭的天賦人權之不合於歷史事實。
如果 從(1)人權的起源與發展,(2)人權的可限制性,(3)不同的人權主體享受不同程度的人權內容 等三方面來看,將人權視之為「規範性的命題」較為允當。 如果將洛克及盧梭的命題加上應該兩字而成為規範性命題,則不會引起爭議。
既為一規範性命題,可定義為『以個人為價值,社會生活方式為考量,而相信或認定身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權利』
也許對於社會之產生可以有多種不同之解釋理由,然則苟無社會之建制,人權亦無主張之必要,試想在一個不與他人發生互動關係之狀態下,何來自由權與平等權主 張之需要性?所以人權可說是在社會大前提之下的規範性理論與建制,因此要講人權,必須在構成社會的每個人皆能獲保障有其不可侵犯的人權前提下,這種人權才 有意義,否則就會變成達爾文自然法則下,弱肉強食、人人自危的自然狀態。這也就是洛克所謂自然權利建立在相互尊重他人權利之義務的基礎上。所以所謂「只要 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在無涉及他人之情形下,當有可能性。
洛克倡言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其論據是人有神所賦予之「理性」,人藉理性而能推己及人,了解基督教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 「己所欲,施於人」這就是人與人相處的規範,也就是「自然法」。因此即使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也能和睦相處,互助互保。因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會告訴人們「大家都是平等獨立的,沒有人應該侵犯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與所有」。苟不如此,自然權利必然暴露於他人侵犯之下,而無實質意義。所以自然 權利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也就是權利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之義務」的基礎上。
「是什麼?」「是怎樣?」屬於「實證性命題」;「應該怎麼樣?」則是屬於「規範性命題」。 規範性命題與實證性命題之最大區別在於「價值取向」之有無。事實上,今日之所謂科學,尤其是自然科學是建立在其「實證性」,根據事實分析、歸納出前因後果 之所謂理,而此一因果關係之「理」則要預測事實而且能印證於事實,苟不如此,終要被推翻和揚棄,也就是說實證性命題在於其「必然性」或「實然性」,強調價 值中立。至於規範性命題之特色在於其強調「應然性」。而其應然性則是建立於「價值取向」的基礎上,而這種價值取向正是實證性的科學所標榜要避免的。
「因果關係是否為必然性?」常有正反兩面之爭,如果將因果關係分為「事實表象背後之因果關係」與「人所認識瞭解之因果關係」兩者,則至少認定前者是必然的。
「存在是否合理?」存在即是一個結果,必有其因果關係,所以就實證的自然狀態而言,存在即合理。但經過人之價值或選擇,人常追求某種狀態或結果的到來,也可能在避免某 種狀態或結果的到來。所以從人的價值或選擇觀點而言,就會有存在不一定合理。
「實證性」從時間觀點上看,存在著多種將來的「可能性」。「規範性」本身含著一種價值取向,而價值取向就是對將來多種可能性當中作一種「選擇」。所以規範性命題也不能脫離它與實證性命題之間的關係 ,否則會陷入烏托邦式的論述。
價值的社會性 個人於其成長的社會化過程中,會受當時社會所共同接受的價值觀念體系之制約,而後內化為一已之人格部分。
價值的多元性 一已之價值會呈現多樣性或多目標性,自然整個人群之價值也就呈現多彩多姿,然而在整個人群多樣的價值中,自有其共同相同之價值,也有相互差 異的價值,,甚或相互矛盾的價值存在,然則如何去面對這些「同」與「異」的種種價值呢?基於社共同生活的需要,自應有某種程度的共同價值體系的存在。
價值的衝突性 可分為:一已之各種價值間的衝突,一已與他人彼此價值間的衝突,一已與群體之價值間的衝突,如何解決此類衝突呢?前者涉及如何去「選擇」的問題,是否以應用經濟學上的效用極大法則?後兩者涉及如何去界定彼此價值之間界限的原則。
值值的互補性或調和性 多元價值之間,固有其彼此之衝突性,自有其相互補性。例如,經濟發展可以改善提升「生存權」,但不可避免的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 境權」,是價值的衝突性;參政權的運用,有助於請求權的達成,像我國每遇選舉時,老人年金總成為選戰的口號,是價值的互補性。
在探討人權的過程中,這些價值的特性應加以相當的關心與考慮,尤其是多重價值之間的相生相剋,才能避免見樹不見林或見林不見樹之偏頗。
練習題
壹:選擇題(四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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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誠實善良的」與「人應該誠實善實良」這兩個命題的屬性如何? 1、兩者皆為規範性命題 2、兩者皆為實證性命題 3、前者為規範性命題,後者為實證性命題 4、 前者為實證性命題,後者為規範性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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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證性命題」與「規範性命題」兩者,下列敘述中何者為真? 1、前者強調「實然」,後者強調「應然」 2、前者強調「應然」,後者強調「實然」 3、兩者皆強調「實然」 4、兩者皆強調「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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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證性命題」與「規範性命題」兩者,下列敘述中何者為真? 1、前者強調「價值取向」,後者強調「價值中立」 2、前者強調「價值中立」,後者強調「價值取向」 3、兩者皆強調「價值取向」 4、兩者皆強調「價值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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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有關洛克的自然權利論的描述中,何者不正確? 1、洛克謂「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從形式看是實證性命題 2、實證性題應印證於事實 3、 洛克的命題難以印證於歷史的任何時代的任何人皆有那些權利 4、所以洛克的自然權利論即使視為規範性命題亦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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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於洛克的自然權利論,下列敘述中,何者較正確? 1、以實證性手法來敘述規範性命題 2、以規範性手法敘述實證性命題 3、以實證性手法敘述實證性命題 4、以規範性手法敘述規範性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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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克的自然權利論,下列的評論中何者正確? 1、形式上是一個規範性命題所以完全成立 2、形式上是一個實證性命題所以完全成立 3、 形式上是一個規範性命題所以完全不成立 4、形式上是一個實證性命題如果加上應該兩字則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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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的命題本質上應屬於下列中之何者? 1、價值取向的規範性命題 2、價值中立的規範性命題 3、價值取向的實證性命題 4、價值中立的實證性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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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即合理」在那種情形下才是正確? 1、完全不正確 2、在實證上 3、在規範上 4、在價值取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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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知識論的觀點來看「因果關係」,可以將因果關係分為「事物表象背後之因果關係」與「人類基於認知能力所得的因果關係」兩者,這兩種因果關係的必然性如何? 1、 兩者皆非必然性 2、兩者皆為必然性 3、前者為必然,後者為非必然 4、前者為非必然,後者卻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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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碰到「經濟發展或環境保護孰先」時,是屬人權背後之價值的那一種特性?1、社會性 2、衝突性 3、互補性 4、調和性
貳: 是非題(敘述為是寫T;敘述為非時寫F,並重新寫出完整正確敘述,敘述中有底線之詞應保留於正確敘述中,完全正確始加倍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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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克謂「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這個敘述從其形式上來看是一個規範性的命題,所以不須印證於歷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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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先生以革命民權批判天賦人權的錯誤,實際上是中山先生以規範性的角度來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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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人權的起源與發展之實況、人權的可限制性及不同的人權主體享受不同程度的人權內容等三方面來看,將人權視之為「規範性的命題」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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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它實際上是一種超乎社會或先於社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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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克認為自然權利是生而就具有的,所以與尊重他人權利可說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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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從人權的觀點而言,是可以完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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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證性」從時間觀點上看,存在著多種將來的「可能性」。「規範性」就是一種價值取向,而價值取向就是對將來多種可能性一種「選擇」。所以規範性命題也不能脫離它與實證性命題之間的關係,否則會陷於烏托邦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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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權利論的論據是人有神所賦予之理性,藉此理性而推己及人。也就是權利是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之義務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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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對於未來的可能性會產生一種理想與選擇,而要逹成這一理想與選擇,常要配合該結果之因果法則,這些因果法則就是一種規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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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的特色是「實證」,亦即根據事實例證歸納分析,得出法則以為預測,如果預測能合事實之結果,則該法則就能成立。所以規範性命題與科學的實證性完全無關。
行政執行措施之法律救濟
行政執行措施之法律救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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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對於行政執行行為不服,依行政執行法所規範的救濟途徑有二:依該法第9條提起第一次權利保護─聲明異議,以及第10條之第二次權利保護:提起國家賠 償。然而當人民依第9條提起異議後,對於異議決定仍不服,可否繼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此議題至行政執行法施行起即引發熱烈討論,至今仍是行政執 行實務上重要爭點,最新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終於對此爭議作出決議來回應。 1. 行政執行為特別救濟程序:依原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於第9條第2項 2. 基於行政效率考量:行政執行貴在迅速有效,故救濟程序乃採簡 3. 依據訴願法第1條但書規定:行政執行措施多屬事實行為,即使有 4. 關於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與涉及行政實體法上判斷之爭議不 1. 原草案修正理由並非即為立法理由:依原草案修正第2項規定既已 2. 對於影響行政效率之回應:對具行政處分性質執行措施之聲明異 3. 訴願法第1條第1項但書規定係針對訴願程序而言,與是否能提起司 4. 行政執行措施對執行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侵害,與為 5. 以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意旨為例:原檢肅流氓條例第5條規定,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此已經大法官宣告有違憲法第16條規定而違憲;故行政執行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經聲明異議後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又何能認為該法第9條聲明異議之 規定,有限制異議人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效果? 1.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 2.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 3.行政執行措施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仍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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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4日 星期六
多變的假釋減刑
2009-01-25
中國時報
【許澤天】
日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向受刑人戲謔地說「只要跟總長抱抱就能夠假釋」,引發輿論爭議。其實,一般人可沒注意過去諸多假釋與減刑政策,更是一堆背離理性刑事政策的不當措施,其效果絕非王部長的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可以比擬。
就減刑來說,曾以慶祝開國六十年與八十年及紀念解除戒嚴為由減刑,讓人不知其間的合理關聯性為何!一九七五年與一九八八年追思兩位蔣總統的減刑,更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帝制思考!照此推算,兩年後又要以慶祝開國一百年為由減刑一番,而這豈非變相發給潛在犯罪人犯罪消費券,鼓勵及時犯罪!
歷年來假釋門檻的改來改去,亦讓人眼花撩亂。有期徒刑的假釋,自一九三五年來長期維持著服刑二分之一始能假釋的門檻,一九九四年的馬部長任內突然改為三分之一,一九九七年又改回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假釋,則從一九三五年來一直維持的十年,一九九七年加碼成十五年,二○○五年又躍升為二十五年。這些劇烈轉變,絕非只是無關痛癢的數字,背後必須要有堅強的理論與實證研究基礎,絕對不能恣意調整。
修法是否恣意,可引無期徒刑為例。○五年的修正係以重大暴力犯罪者假釋後的再犯偏高危險性為由,提高假釋門檻成二十五年,預期將使許多受刑人至死難離監獄。而這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所標榜的再社會化原則,甚值懷疑。並且,此類受刑人假釋後再犯率較高的依據為何,是否經過充足地實證調查,亦非無疑,如參照德國經驗,此類假釋人的再犯率該遠比其他假釋者來得低。更讓人不解的,因貪汙犯罪而被判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如何會有假釋後的再犯問題!如此低落的立法品質,真是讓人難過!其實,有期徒刑假釋與減刑的調整,真正的原因出在監獄人滿為患;無期徒刑的假釋一再提高,關鍵在社會大眾對犯罪的莫名懼怕,以及國家拿不出有效的犯罪預防對策。
假釋門檻、易科罰金與去年底新修的易服社會勞動等問題,必須具有理性的刑事政策目的考量,不能削足適履地只考慮監獄設施的工具問題。如有合理的刑事制裁需求,國家有義務加蓋設施完善的監獄,以履行監獄行刑法第一條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任務,而非放走不該放走的人犯。如要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就應如已故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所主張的,在刑法總則裡制訂原則上不得宣告六個月以下徒刑的規定,並刪除拘役,而非侷限在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易科罰金刑與易服社會勞動。如要避免貧富不均所造成的罰金弊端,以致不敢使用罰金取代徒刑,就應考慮引進林教授長期主張的德國刑法的日額罰金制度,先以其罪責決定罰金日數,再考慮其經濟能力決定每日罰金額度,以使貧者富者所擔負的刑罰相當其罪責。
2009年1月20日 星期二
出租正版DVD 光碟之法律爭議
文 / 簡榮宗律師
文/簡榮宗律師 陳柏吟法務專員據媒體報導,一家取得美商授權的影視公司控告台北縣一家未簽約出租店違法出租正版DVD,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為,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正版光碟,即使未與發片之光碟著作權人簽約,仍屬合法著作重製物所有人,因此兩度給這家出租店不起訴處分。
所謂「出租」,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參見民法第421條第1項),雖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對出租並無明確定義,但民國(下同)74年之舊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款規定:「出租權係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為營利而出租之權。」,亦足資參考。
按著作權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依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著作,無論為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著作之著作人,均對其著作享有出租權。
然而,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此係所謂「權利耗盡理論」(The Exhaustion Doctrine)或稱「第一次銷售原則」(The First Sale Doctrine),即著作權法為在著作財產權人所有之散佈權及著作重製物所有人之所有權間取得平衡之立法政策。
因此,一旦著作財產權人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不論有償或無償,該著作財產權人在著作權法上所保護之出租權即已耗盡,而歸重製物所有人享有,因此該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出租權。易言之,倘著作完成並將著作物為散佈後,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權即已喪失。
本案例中,某間取得美商授權之影視公司雖提出控告,惟出租店老闆係以商場購得之正版DVD,放在店內出租,並非違法重製物,衡諸前述著作權法之規定,即應不構成出租權之侵害。此觀類似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6號判決亦認定:「上開條文規定之情形,應屬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依罪刑法定原則之明確原則,該條文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之解釋應力求明確,所謂『合法』應係『不是非法』即屬之。」
綜上,如係透過另外管道合法取得之正版DVD,縱未與著作財產權人簽訂授權契約,仍屬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惟若出租店係與片商簽約,而片商於合約中表明出租店未取得所有權,則係另外情況,不屬本文討論範圍)。而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正版DVD(即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即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為出租該正版DVD之行為,故本案為不起訴處分,應屬適當。
2009年1月19日 星期一
出書批泰皇室 澳作家判3年
【聯合報╱編譯陳世欽/綜合曼谷19日外電報導】
2009.01.20 03:49 am
澳洲作家尼可萊迪斯。法新社
曼谷刑事法庭19日以詆毀泰王蒲美蓬及王儲瓦齊拉隆功的罪名,將希臘裔澳洲作家尼可萊迪斯判處3年徒刑,並諭令即刻發監執行。這是在泰國發生的最新一起因為誹謗王室成員而獲罪的案例。
法官表示,尼可萊迪斯(Harry Nicolaides) 2005年出版的小說《逼真》(Verisimilitude)內文暗示泰國王室「濫權」,已經構成誹謗泰王、王儲、王室及泰國的要件,法庭原將他判處6年徒刑,鑑於他坦承不諱,庭上決定從輕量刑,改判3年徒刑。泰國的一個網站表示,《逼真》對泰國王室的高貴價值施以「毫不讓步的攻訐」。《逼真》只賣出7本。
41歲的尼可萊迪斯稍早表示,《逼真》評論當代泰國的政治與社會風貌,他不知道檢舉人的姓名及身分。設籍墨爾本的尼可萊迪斯經常前往泰國旅遊,2003年至2005年之間旅居泰國,曾在泰國北部清邁的一所大學教授英文,偶爾為地方報紙及網站撰寫文章,去年8月31日準備返回澳洲時,在曼谷國際機場被捕並監禁至今。
辯護律師稍早表示,他將立即為尼可萊迪斯尋求王室特赦。「無疆界記者組織」呼籲泰國當局撤銷對尼可萊迪斯的控罪,因為「他的小說無意威脅或誣衊泰國王室」。
泰國採君主立憲制,對於冒犯王室及其成員的行為毫不容情,刑期在3年到15年之間。泰國政府最近幾個月相繼查禁將近4000個被控中傷泰國王室的網站。
【2009/01/2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