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 星期一

小心減稅與舉債後的財政危機

小心減稅與舉債後的財政危機
2009-01-19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在全球金融海嘯衝擊下,當前各國政府幾乎已是用盡所有的政策工具在挽救經濟。不僅是利率趨近於零,舉債、減稅與紓困的規模也是越來越大,世界經濟論壇(WEF)上周公布「二○○九年全球危機報告」指出,金融海嘯之後,接踵而來的將是財政危機,各國政府若只考量眼前的問題,採取短視作法,將埋下另一個危機的種子。
 這項預警公布不久,美國加州即傳出財政破產危機。次貸風暴發生以來,加州房地產一落千丈,企業獲利大減,民間失業率攀升,州政府財務告急,預算赤字高達四百二十億美元,庫存現金僅夠支付到一月底。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坦承,財政陷入危機,必須先擱置教育、醫療與基礎建設等新政策,自二月一日起將暫停部分公共支出,其中包括低收入戶與殘障居民的補助金。為解決財政破產危機,阿諾被迫削減支出與增稅。
 加州的財政危機並非個案,全美有許多州都面臨財政入不敷出的窘境,不過問題最嚴重的莫過於聯邦政府的赤字。歐巴馬即將在一月二十日上任,布希政府留給他的是一個財政千瘡百孔的爛攤子。歐巴馬未上任前,根據美國國會預算局元月初的報告,美國財政赤字將由去年的四千五百五十億美元暴增至今年的一兆二千億美元,約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八.三%,這是自二次大戰以來最高紀錄。
 歐巴馬上任後將推出規模達七千七百五十億美元的新振興經濟方案。此外,他面臨的真正難題是,二次大戰後出生的嬰兒潮世代在去年達到退休年齡,未來美國政府要負擔的各項醫療與社福支出將大幅增加,這些因素將使得美國財政更加惡化。
 因應這波金融大海嘯,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克魯曼(Paul Krugman)認為,歐巴馬的振興經濟方案規模不夠大,他建議歐巴馬應該更大膽一些。然而,政府花了大錢,就能振興經濟嗎?另一位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史迪格里茲(Joseph Stiglitz)認為,減稅效益不如擴大公共建設;布希政府過去八年的大規模減稅與舉債,讓美國國債首度突破十兆美元,歐巴馬似乎不應忘記這個教訓。克魯曼亦認為,歐巴馬不必費心在無效的減稅案上,強化失業救濟與醫療補助反而更實際。
 面對這波金融大海嘯,馬政府先後推出多項振興經濟方案,在減稅方面包括調降遺贈稅、調降營所稅、調高綜所稅相關扣除額、證交稅率減半、傳統產業新增投資五年免稅、汽機車減徵貨物稅等;在刺激消費方面,發放八百五十多億元的消費券;擴大公共建設方面,立法院日前通過四年五千億的預算。總計,這波減稅與舉債救經濟的規模高達八千億元。
 在國家財政困窘的情況下,馬政府既要大幅減稅又要擴大財政支出,連消費券也要靠借錢來發,財政必然惡化。財長李述德拚命減稅與舉債之餘,不忘安慰國人說,中央政府債務餘額仍在法定範圍內,債留子孫只是過程,不景氣時政府必須借更多錢,以擴大內需救經濟。
 然而,最關鍵的是,政府大幅舉債的效果如何?將來還款財源與規畫在那裡?大幅減稅的效益又在那裡呢?對此,李部長並未交代清楚。大家記憶猶新的是,馬政府先前發放低收入戶生活津貼都找錯對象,真正窮困的人反而得不到救助,好端端的一項德政被糟蹋,執行力顯然出了嚴重問題。對於關鍵問題,政府相關部門若未能好好檢討改進,如何讓國人放心大筆舉債的錢都能夠花在刀口上呢?
 金融大海嘯帶來一九三○年代以來最大的經濟蕭條,加州政府瀕臨破產的殷鑑不遠,或許舉債救經濟是不可避免的選擇,不過,執政當局要特別提高警覺的是,執行力若無法提升,胡亂減稅與舉債不僅無法救經濟,反而將引發新一波財政危機。

消費券 10個經濟大哉問


【聯合報╱記者 許玉君/報導 2009/01/19 】
 

無論老的、小的、男的、女的,昨天真是快樂的一天,政府給的大紅包─3,600元的消費券到手了!
不過,有的家庭恐怕高興沒半小時,可能先是讀小學的女兒吵著立即要去百貨公司,要拿消費券買芭比娃娃,媽媽才說,消費券要留著付安親班和補習費,女兒哭著說,消費券是她的;青春期的兒子,一句「馬的」,說他不但花不到,還要幫爸媽背債、還債…
史上頭一回,政府發放全民消費券,卻也意外引爆不少家庭,最近餐桌上「最尖銳」的親子財經話題。
其實,在這場百年僅見的全球金融風暴後,我們正在寫歷史,我們正在親身驗證政府採取的財經政策的手段和效果,若做家長的,如果有能力對孩子說得清楚,這可是他們上過公民課程中最切身的財經教材,就恐怕連做父母的也未必了解自己正扮演怎樣的棋子。
必知1
舉債發券向後代借錢
均均:消費券,我也有份,為什麼我不能決定怎麼用?
媽媽:你以為消費券是政府給的,還不是我繳稅付的。
均均:可是電視新聞說,消費券是政府舉債發的,以後是我要付錢!
媽媽:……
這筆3,600元的大紅包,雖然看起來是政府出的錢,但事實上是跟人民借來的,嚴格來說,是跟未來繳稅的中華民國國民先預支,從這個角度解釋,小朋友們應該可以自主決定、如何使用這筆3,600元的消費券,因為他們才是日後的主力納稅人。
必知2
現在3600 未來還4倍
不過,理論上可以享有主導權的小朋友們,也不必開心太早,「這筆錢遲早要還」,而且如加計通貨膨脹及利息因素,現在大家盡情享受的3,600元,幾十年後可能得加倍、甚至3倍、4倍地吐出來。
必知3
為何發券 減蕭條時間
均均問:那為什麼政府一定要跟未來借錢來發消費券?這樣我還沒開始賺錢就先欠錢耶!
因為今年經濟真的太差,不僅年終獎金沒有著落,很多人說不定已經、或即將失業,許多家庭生計可能頓失所依,為縮短這種痛苦延續的時間,政府無所不用其極地推出各種刺激景氣方案,「消費券」只是其中一環。
必知4
選擇發券 速創現金流
均均問:消費券真的能讓大家去買東西,讓爸爸不失業嗎?既然要大家去買東西,為什麼不直接發錢就好?
因為政府發放消費券,是創造「現金流動」最快速的方法,政府在短時間內創造提振經濟效果的最快方式。
什麼是現金的流動?舉個簡單的例子,甲、乙兩人作伴從A城到B城,出發時,甲身上帶了10元跟一個麵包,乙身上帶了一瓶水,走著走著,甲覺得口渴,決定用10元向乙買半瓶水,身上剩下一塊麵包;又走著走著,乙覺得餓了,又拿10元向甲買半塊麵包充飢,身上又只剩下半瓶水,就這麼輪流購買對方所擁有的商品,從A城到B城,甲、乙兩人只用一個10元硬幣,不僅吃飽喝足了,並創造出好幾次交易,消耗了一塊麵包跟一瓶水,這就是「現金流動」的重要性。
必知5
直接發錢 怕被存起來
如果政府不是發放有使用期限的消費券,而是直接發錢,絕大多數的人,因為會擔心未來景氣寒冬不知要拖多久,結果可能會選擇把錢存起來,如此一來,大家還是不願意消費,生產者就會減少產量;生產減少,企業不再需要這麼多的員工,可能會裁員、減薪,員工所得下降,更加縮衣節食,陷入永無止盡的惡性循環中。
所以,就政府想要刺激景氣的效果來說,發券會比直接發錢更好。
必知6
轉愈多手 乘數效果高
綺綺問:既然發消費券對大家那麼重要,那我們要怎樣花消費券,才能像媽媽說的「1,000塊消費券產生3,000塊的效果」?
就像政府官員說的,「政府為發放消費券,總共編列了總預算862億元,當然是希望透過乘數效果,創造出超過862億元的價值。」
這裡所謂的「乘數效果」,是指支出一塊錢能帶來幾塊錢的效應;舉例來說,A君到B君店裡消費1,000元,B君又把賺來的1,000元,花在C君店裡,C君又把這1,000元消費在D君店裡;到此,A君的1,000元到了D君手上還是1,000元,但是,A、B、C三人卻已經創造出3,000元的消費,乘數效果高達300%。
就刺激經濟更好的事是A、B、C三人每次都不只花1,000元,這樣整體的乘數效果肯定大於300%。
必知7
買台灣貨 愈快用愈好
像是最近在網路上廣為流傳的一封信「如何讓3,600元消費發揮5倍的效果」,就提出4個主張:
1.一定要買台灣製造的好商品,這樣才能促進國內產業增加營收。
2.不要買進口貨,特別是韓國貨,因為消費券是政府舉債推動,應集中目標用於刺激國內經濟。
3.優先用於一般商店,因為財團有銀行和政府紓困,但是一般商店就靠著我們這些街坊鄰居了。
4.愈快用掉愈好,因為愈快丟下一顆金錢巨石,會掀起需求波浪,時間拖太長,就好像分批投入小石頭,會讓效果打折扣。
同樣的概念應用在個人身上,就是要設法讓一塊錢的消費券,得到超過一塊錢的商品或服務;目前市面上已經出現五花八門的消費券套餐,舉凡食、衣、住、行,吃、喝、玩、樂,甚至有機會抽中大筆土地、當無人島島主,如何選擇最經濟、實惠,自我滿足度又最高的消費方式,才能將個人的消費券乘數效果發揮到淋漓盡致,就看每個人的功力了。
必知8
經濟成長 增0.64百分點
綺綺問:如果大家都去花消費券,那爸爸就不會因景氣不好沒工作嗎?如果爸爸還是沒工作,那該怎麼辦?
負責規畫消費券政策的經建會估計,總預算高達862億元的消費券,應該可以提升今年經濟成長率約0.64個百分點。
必知9
擴大內需 需時間發酵
其實,除了消費券外,政府手上當然還有其他政策工具,可以用來刺激景氣、提振信心,像是古今中外、各國政府都愛採取的擴大內需方案(例如推動各項公共工程),這是傳統凱因斯學派主張「大有為政府」的財政政策,還有現在各國央行一直在做的降息,是利用貨幣政策刺激經濟的作法。
必知10
降息拉抬 快要沒籌碼
只是,上述兩種政策工具最大的問題是,政策發酵到看到效果,所需時日較長,沒有等上個一年半載,很難感覺到政策拉抬經濟景氣的效果;更別提,財政政策會不會有效,還要看執行的政府機構有沒有效率;而目前的貨幣政策幾乎是寬鬆到「窮途末路」,利率水準已快走到了「降無可降」的地步。

【2009/01/19 聯合報】

2009年1月15日 星期四

監察院糾正教部與南縣

草率處理教師考績 監察院糾正教部與南縣 〔2009.1.15中央社〕監察院調查發現,台南縣政府處理95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作業時,未經查明程序,過程草率,且教育部又未明訂考核辦法,今天通過對台南縣政府、教育部的糾正案。台南縣長蘇煥智去年定下全縣國中、小學教師的甲等考績比例不得超過90%的標準,如果學校呈報到縣府的考績不符此一標準,需附完整事蹟供縣府核定。為此,台南縣教師會曾多次抗爭。監察委員錢林慧君、程仁宏就此提案調查。糾正案文認為,台南縣政府未尊重各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職權,又制訂查核指標過程草率,沒有考量教師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法官、檢察官不同,未由考核評比所參考要件或標準來檢討教師考核方式,卻以查核指標來要求學校如實考核,有如緣木求魚,更無法落實考核制度。錢林慧君表示,台南縣政府訂出甲等考績上限90%後,95年、96年兩學年度,台南縣教師甲等考績,只有88%,是全國縣市教師最低的。她認為,台南縣政府考核指標制訂過程草率;此外,教育部本應對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的考核,訂出成績考核辦法,但至今便宜行事,實有不當,要求應儘速依法建立相關法制

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

653號解釋 大法官:羈押被告不許訴訟 違憲

653號解釋 大法官:羈押被告不許訴訟 違憲
2008-12-27
中國時報
【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對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有關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的條文,廿六日做成六五三號解釋,認為這項規定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此解釋公布兩年內,檢討修正羈押法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的訴訟制度通盤檢討。
 法務部回應表示,將儘速擬定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的修正草案,除屬內規法務部即可修正者外,將提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羈押法第六條規定:「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得申訴於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
 這項解釋聲請人王姓男子於九十一年間因涉及殺人未遂,經裁定羈押於台南看守所,因違反所規,遭所方施以隔離處分,並於他所居舍房內廿四小時錄音錄影。王某不服處分提出申訴,遭到該所所長批示申訴無理由。
 後來,他向台南地檢署提起訴願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均遭以無理由駁回後,再向大法官會議,針對羈押法第六條與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釋。
 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指出,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的其他憲法所保障權利,固然因而依法而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的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並無不同。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自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始無違於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大法官會議認為,申訴在性質上屬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的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的訴訟並不相當,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的訴訟制度。因此,羈押法第六條與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的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大法官會議強調,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制度雖有其功能,惟其性質、組織、程序及其相互間的關聯等,規定尚非明確;相關機關於檢討訂定訴訟救濟制度時,宜就申訴制度的健全化、申訴與提起訴訟救濟的關係等事宜,一併檢討修正。

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妮可引眾怒 遭警告無法再生 專家批她褻瀆文化

妮可引眾怒 遭警告無法再生 專家批她褻瀆文化
〔 2008.12.17 中國時報 〕 張士達、李雨勳/綜合報導
 妮可基曼的新片《澳大利亞》中強打澳洲風光,更是聲援澳洲原住民曾經遭迫害的歷史,種種愛國美意,卻因一個無知的錯誤竟毀於一旦。

 ▲妮可基曼(左起)在德國電視節目主持人要求下,嘗試吹奏原住民樂器「迪吉里度」,休傑克曼也配合樂聲在旁起舞。妮可卻渾然不知已觸犯文化禁忌。(法新社)
 ▲阿湯哥(左)拿著紅色禮物袋,與粉絲互動熱烈。(美聯社)
 妮可基曼本周與休傑克曼上德國電視台打片,在節目中吹奏澳洲原住民傳統樂器迪吉里度(didgeridoo),卻因此觸犯了女人不得吹奏該樂器的禁忌。原住民文化專家更警告:妮可將無法再懷孕生子。

 特殊樂器 女性不能吹奏

 妮可基曼在節目中,雖只是作樣子吹了幾下迪吉里度,卻已在家鄉澳洲觸犯眾怒。對原住民語言文化專精的劇作家理查葛林表示:「人們看到妮可吹奏以為這沒問題,這褻瀆了我們的文化。我保證她再也不能生。這樂器本來就不該讓女性吹奏,它會導致不孕。」雪梨原住民委員會官員亞倫麥登也指出,妮可基曼與導演巴茲魯曼才剛在澳洲與許多原住民合拍《澳大利亞》,照理不應該對這些事一無所知。

從阿扁被起訴談司法改革

從阿扁被起訴談司法改革
文 / 張學海
針對特偵組起訴陳水扁等人,除深表遺憾之外,也願意就本案偵查過程中,所發現值得重視及檢討之事項提出看法:
一、 基本上任何刑事被告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因此不能過度期待阿扁等人都要態度良好袒承不諱,甚至「配合偵查」。據媒體報導有部分被告因配合辦案未予聲押或求處從輕量刑,不無商榷餘地。應該採取嚴格證據主義,聲押與否以犯罪情節及證據為主,不宜僅憑被告配合與否為準。
二、法務部今年三月曾函令 所屬檢察官具體求刑宜在審判階段,此次起訴雖未具體求刑,但請求對阿扁「最嚴厲之處分」、對阿珍及致中夫婦「從重量刑」,檢察官求刑形式上雖不具體,但實質上請求「最嚴厲之處分」、「從重量刑」刑度之重已昭然若揭。
三、本案進行中有部分媒體報導除對相關案情瞭若指掌之外,法務部長也曾發表談話,令外界不免懷疑是否另有「行政指導辦案」之疑慮?希望移送法院審理時不要有「仰體上意、揣摩上意」之情事發生。 四、「司法是國家社會公理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台灣廣大人民近年來除對政治要求廉潔外,也嚴格要求司法公正,殷望司法人員能稟持毋枉毋縱的態度審理本案,避免政治力干預、不隨媒體起舞,追求司法公正獨立,從而使台灣民主法治邁向理想境界!

陳水扁的司法人權?

陳水扁的司法人權?
文 / 廖元豪教授
「人權」與「司法公正」,現在似乎也因為政治立場,而有了不同的見解:有人覺得司法與整個國家機器在追殺陳水扁一家,侵犯阿扁的人權;批扁者則認為司法對阿扁太客氣,跟這種人講什麼人權?
就拿「羈押」這件事來說,阿扁的支持者認為這叫做「押人取供」,而且律師與他不能私密地討論,更別說卸任元首在所裡所受的羞辱待遇了。然而,許多人卻認為阿扁的待遇,相較起其他刑事被告,已經夠優待的了:在看守所可以獨居,又有這麼大規格與貼心的醫療照護,而且如此的重罪嫌疑居然還可以免保釋金而釋放!
坦白說,雖說人權無分階級,但知名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由於擁有龐大的資源、能力,他們的人權往往遠比一般小民或弱勢群體穩固得多。真正需要人權倡議者站出來捍衛的,不是陳水扁、馬英九或企業鉅子的人權—有太多律師跟政治人物排著隊幫他們辯護—而是那些主流社會忽略甚至敵視的邊緣群體之人權:正被迫遷的樂生療養院院民、家園屢次被拆除的三鶯部落、被剝削而逃跑的外勞、在謀職時被歧視的新移民女性......他們在遭受行政、司法,以及社會欺壓時,能佔有阿扁十分之一的媒體版面嗎?
悲哀的是,通常只有在「大人物」遭受委屈時,「人權」或「司法公正」才會受到足夠的關注。曹興誠、馬英九都曾經在司法程序中吃足苦頭—雖然許多曾經涉案的小老百姓,都能講出更多的委屈與不公—而他們的控訴批評,也確能引起公眾對司法程序的關注。因此,從制度改革的契機來說,恐怕不宜以「其他被告更慘」的理由來否定阿扁的一切指控,而該趁機逐項檢討在這些過程中,是否真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違反比例原則的措施。否則,下一次恐怕就是你我要倒楣!
以陳水扁是否該繼續羈押而言,無論他的罪嫌多麼重大,犯行多麼令人髮指,法院都必須審酌是否符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以及其他的羈押要件。而檢方有義務要具體說明,為何不羈押就辦不下去。檢方這次在起訴之後的延押聲請遭到駁回,似乎就是因為無法舉出具體事證,說明起訴後繼續羈押的必要。
從司法人權的角度,法院認真的審查態度是正確的(特偵組目前也沒有抗告)。我們應該要督促法院以後都用這樣的標準,審查每一件檢察官的聲押案;同樣的,每一位檢察官在聲押時,也都該想想,依照法院在陳水扁案的標準,你們手頭的事證夠不夠?若是這一點能做到,小民受不當羈押的情況將大大減少!
除此之外,被羈押人的待遇更是一個值得注意的重點。阿扁的待遇或許已經比其他人好得多,但這只更凸顯了我國「把被羈押人當犯人」的錯誤。尤其當律師與被告見面,還會被監聽或監看,律師與被告的訴訟策略可以被政府聽得清清楚楚。這的確不符合國際規範及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的精神,刑事訴訟法有修正的必要。
如果陳水扁的案子,能夠喚醒我國司法人權的進步,進而保障更多弱勢無力的被告,那也算是阿扁贖罪於萬一了。

另外有幾點補充想法:
一、涉嫌「賣官」的美國伊利諾州州長,一樣是千夫所指。不過被逮捕之後,不久依然是交保候傳,沒被羈押。而且保釋金只有4,500美元。所以,羈押本來就是不得已的措施,台灣人對羈押有著過份的期待。這其實是不對的。(美國通常只有謀殺之類的罪名是不准交保的,而且保釋金依憲法規定不可以太高...不過實際上法官對重罪被告,往往課以相當高的保釋金,讓他們一直在看守所待著。這種實務遭到許多批評,且對富有的被告根本沒辦法,很不公平)
二、陳水扁的律師對檢察官起訴書的回應之一是「總統無權指揮行政院,行政院才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藉此撇清「龍潭購地弊案」中,陳水扁總統的角色。然而,我國總統的權力不是虛位元首,而是可以撤換行政院院長的真正實權領袖。陳前總統在任期的最後幾個月,還公然發布聲明,表示行政院院長再也無須依照釋字387, 419號解釋所云,在立院改選後總辭。理由就是基於行政院院長是向總統,而非立法院負責。陳前總統與民進黨主張了八年的「總統制」或「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現在卻要說總統不能管行政院?
三、聯合國”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 http://www2.ohchr.org/english/law/lawyers.htm )的第八點,內容是:”All arrested, detained or imprisoned persons shall be provided with adequate opportunities, time and facilities to be visited by and to communicate and consult with a lawyer, without delay, interception or censorship and in full confidentiality. Such consultations may be within sight, but not within the hearing, of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非常清楚地表明,被羈押者與律師的溝通、諮詢,應確保完全機密,不被監聽與檢查。而聯合國“Body of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under Any Form of 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 http://www2.ohchr.org/english/law/bodyprinciples.htm )的第三、第四點也有這樣的規定(3. The right of a detained or imprisoned person to be visited by and to consult and communicate, without delay or censorship and in full confidentiality, with his legal counsel may not be suspended or restricted save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to be specified by law or lawful regulations, when it is considered indispensable by a judicial or other authority in order to maintain security and good order. 4. Interviews between a detained or imprisoned person and his legal counsel may be within sight, but not within the hearing, of a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所以,司法機關頂多可以「監看」,但不能「監聽」。這也才符合「武器公平」原則。